益阳赫山区法院将远程视频调解高效化解纠纷,给当地纠纷的办案效果带来哪些提升?
法院可以远程视频调解吗
法律分析:法院可以远程视频调解。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是通过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集合法院审判调解资源和社会化调解资源,进行纠纷调解的平台。它集合了线上线下均可调解、调解员选择方式多样化、一键生成并网上送达调解协议等多种功能优势,可灵活组织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委派调解的案件多次采用远程视频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这不仅是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是充分体现出高效、务实、为民的司法工作作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如何做好居民矛盾纠纷调解?
你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我觉得做好居民矛盾纠纷调解是很困难的,但是还是可以有方法去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要巩固镇,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政交界地区人民调解,居委会的建设,并根据需要,在集中贸易区拎不动人口区建立调解组织,逐步消除调解组织的空白点,把人民调解工作延伸到各个社会生活领域,使民间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
第二,要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那你要去调解好居民的矛盾,那么首先你要把自己做好,如果你自己都是理不断自己的家务事,那么你该如何去,处理好居民的矛盾呢?所以在管人家之前要先管好自己
第三,转变人民调解的工作渠道,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去调节,就可以上门调解,也可以把他们喊到一个指定的地方进行调解,可以通过个人去调节呢,也可以喊着大家一起来评判这件事情的对错
你的条件还需要注意,我们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通过法律仲裁,行政司法等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诉讼调解中心是干嘛的
诉调中心是法院里面和诉讼衔接的一个机构,帮助当事人在起诉之前进行调解。具体功能如下:1、诉前分流功能:在立案大厅设有导诉台和诉讼辅导室,对诉至法院的纠纷,首先进行诉前辅导。对适宜通过诉外方式解决的纠纷,进行诉前分流,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外方式解决。
2、诉前调解功能:设置六大调解室,分别是律师调解室、住房及建设工程纠纷调解室、金融及保险类纠纷调解室、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室、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室、行政征收补偿类案件调解室,并由各类型化、专业化调解组织派驻法院的调解员、专业律师调解员、专职调解法官等对纠纷进行中立评估、诉前调解。
3、庭前调解功能:设置庭前会议室,对登记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承办法官审查,认为适合庭前调解的,可于开庭前在庭前会议室进行证据交换或者召开庭前会议,以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和适用的法律,促成庭前调解。
4、速审功能:经诉前调解未能成功的案件,及时进行登记立案。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在答辩期满后,快速审理、快速判决,以提高审判效率,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5、网上调解及审理功能:配备网络调解室和网络审判庭各一个,对于因故不能到庭或适宜网上调解和诉讼的当事人或证人,通过远程链接方式,在线进行证据交换、发表意见。网络调解方式的启用,还能有效避免纠纷双方当事人见面时的尴尬,防止矛盾激化,尤其适应青年群体对司法的新需求,成为信息时代促成案件调解的另一种有效方式。
6、指导考核功能:设有视频指导中心,实现与全市各基层法院的视频链接,对全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情况进行指导、调度;依托“诉调对接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市法院诉前调解案件的分流、调处、司法确认等工作进行实时管理、监督和考核;对各行业调解员进行指导培训,帮助其提高业务素质。
7、对接功能:与相关行政部门和组织建立诉调对接指导小组,通过个案咨询、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沟通联络,形成有效互动,实现纠纷的多元化解。
如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经济实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展,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由于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结构、组织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也使我国社会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尤其是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多样化、群体化、对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处理难度大。新形势提出新挑战,新问题产生新任务。如何服务于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们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建立与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构建 完善 纠纷法院调解化解纠纷
法律主观:
一般的 民事纠纷 ,法院都会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作为《 民事诉讼法 》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 诉讼 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事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第 一审 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 二审程序 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法院调解。但法院调解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法院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裁判所确定的内容。诉讼调解的方法主要为以下几种: 1、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地位,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2、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坚持“两便原则”。 3、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原则出发,在调解的形式上可以不拘一格。 4、根据案件的需要,在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5、充分发挥当事人的诉讼 代理 人,特别是 律师 作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调解中的积极作用。 6、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调解工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