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未按规范每小时打卡被开除,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件?
员工未按规定打卡被开除 这合理吗?
一般情况下公司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单凭员工未按时打卡,只能算迟到,就将该员工开除,这绝对是不合理的。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讨回自己的公道。这个我认为如果员工未按规定打卡,那也要知道具体原因的。也就是说,如果特殊情况的话,还是应该考虑的,但是只因为未按时打卡就开除是不合理的。员工拒绝公司打卡制度,遭开除索赔近60万,对此你觉得合理吗?
不管是在办公室上班的白领,还是从事服务业的服务员,甚至是普通的清洁工,都需要在上下班的时候进行打卡,公司设置打卡的目的主要是方便管理,可以说,打卡上下班已经成为了很多人日常工作的基本习惯。但是有些人就喜欢反其道而行之,上海的一家科技公司的员工任某,就不喜欢打卡上班,在他一直不打卡,公司忍无可忍之后,最终将他开除。
关于这位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名为任某某,自从2012年进入该公司,也算是老员工了。自从2019年7月公司开展了钉钉日常打卡,但任某某总是不打卡,总是收到没有打卡的相关邮件通知。而公司也规定对没有打卡的按照《考勤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任某某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却不愿意了他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要求公司各种违约赔偿,共计59.5万元。我觉得这也是不合理的,毕竟是员工任某某有错在先,公司只是在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法院认为企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委员会给出的结果也是显而易见,并不支持任某某。然而任某某不服诉至了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企业对劳动者日常出行管理,并无不当,劳动者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所以相关制度有效。而且公司也多次提醒,任某某仍然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结束语
之后任某某还是不服,进行二审判决,但是无济于事,这也是他自己犯下的错,公司以严重违纪旷工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违法。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也觉得应该这样才合理,原本就是任某某违反公司规定在先,而公司进行相关处罚也是理所当然,而公司规定应该都是公
员工因忘记打卡而被公司扣了工资,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专注劳动法7年,经办600+宗劳动仲裁案件的小谭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先说结论:公司的做法可能是不合法的。
在现实生活中,部分打工人未按规定(很多情况是忘记,并未故意)打卡,然后不仅仅是被公司扣钱,还以此为由开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法律对何谓“严重违纪”没有作明确规定,实际中一般认为需具备三个要素:
一是在主观过错方面,表现为故意;二是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是在解除条件上,需达到严重的程度。员工未按规定“打卡考勤”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首先要看职工在在主观过错方面,是否存有不诚实和欺骗行为,如果是因为考勤机器原因或者是偶尔忘记,其实是远达不到严重违纪的程度的。
如果仅仅是忘记上下班打卡,实际是正常上下班,没有迟到或者早退,并且有相关监控或者同事证言证明,那么公司是不能随意克扣工资的,如果真的扣了,可以找公司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员工拒绝钉钉打卡遭开除索赔近60万,公司开除该名员工是否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员工们的辛勤付出,如果因为员工拒绝钉钉打卡,就开除员工,我认为不应该这样做。
合科公司因任某某没有进行钉钉打卡考勤,每天均通过邮件提醒任某某需要打卡。合科公司下发考勤打卡试运行期间的通报,通报指出“销售部门员工严格按照公司钉钉软件规定,每天按时打卡,对于不能打卡的事由均能按照《考勤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后说明。任某某在一周的试运行期间一直未有钉钉考勤打卡记录。考虑到员工需要时间来熟悉并适应,故试运行期间未按照规定打卡的人员不做旷工处理。自2019年7月27日起,公司将执行考勤打卡规定,未按规定打卡的,将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予以执行。”2019年7月29日至8月7日期间,任某某仍未进行钉钉打卡,合科公司每天邮件提醒任某某。2019年8月8日,合科公司向任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一.原来是没有钉钉打卡这个软件的,那时候的员工都是怎么上班的呢?只是在上班时间到了的时候,组长过来看一下自己组内的成员,有没有到齐,然后给老板汇报一下,就可以了。现在有了钉钉打卡,就开始强制员工打卡了。
二.我认为老板需要明确一下,该名男子是拒绝钉钉打卡,还是从来没有来上班。如果这名男子每天准时来上班,只是没有按时打卡,这种情况是不应该开除员工的,因为人家也准时上下班了呀!
三.公司因为员工拒绝打卡就开除,肯定是不正确的,但是员工也不应该再向公司索赔,而且一开口就是60万元,公司应该不会同意这个补偿的解决方法。
公司以未打卡辞退员工可以吗
员工严重违纪,必须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辞退违纪员工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并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