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欣资源股票索赔示范案件一审胜诉,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件?

2023-07-29 08:21:49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乐视网2.4亿罚款胜诉,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件?

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乐视网2.4亿罚款胜诉,按照目前的法律来解读,这不仅是法人主体欠债还钱的体现,同时也是公司对存续期间债务溯及既往的体现。

一、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乐视网2.4亿罚款胜诉的含义

按照目前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进程来看,其实胜诉是必然的,早在几年前的时候,乐视网当时就欠下了许多钱由于乐视网还触犯了行政法规和相关的法律,最后也就导致了被相关部门处以巨额行政罚款。但是由于当时乐视网没有钱,而且证监会的认定也已经下来了,在乐视出现了经济状况改善的时候,证监会申请强制执行,自然也就会上诉。

二、从民法角度来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从民法典的角度出发,乐视网就是一个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法人主体,这也就意味着只要乐视网还欠着钱,最后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其实这一条古训是具备一定的现实道理的,这不仅体现了相对人之间的公平,同时也符合契约精神。乐视网欠债还钱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我们根本就没有必要投以太多的关注目光。

三、从公司法角度来讲:公司存续期间债务可溯及既往,除非公司解散

回到乐视网的公司性质本身,乐视网本来就是一个独立可以办理自己事务的公司。在乐视网欠下了供应商以及其他债权人巨额债款之后,乐视网当时当然是拿不出钱来环的,但是随着今年乐视网的状况看起来还不错,证监会自然也就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申请。一个公司只要不破产清算的话,最终都是要还债的,而且经过法院认定的债务还可以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就行政罚款而言,证监会是相对一方的债权人。

王林清一审获刑14年,如何从从法律的角度解读其行为?

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高科技人才逐渐引入我国。而随着高科技人才充当我国主要人员的时候,他们的行为逐渐被外部所了解。而王林清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档案,通过一审公开判决,被告人王林清被判刑14年。从法律的角度上,我们可以认为他已经触犯了国家的法律。

第一点,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林森案件进行了审理。其中对王林清被指控受贿事实部分公开开庭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王林清被指控非法获取了国家机密,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最终王林清也供认了自己的罪行。其实是这样的,王林清在赵发起的教唆下,获取凯奇莱公司商业机密。通过借阅骗取资料之后,利用拍照等方面进行转卖。王林清伙同赵发旗非法获取材料中有五份属于机密级国家文件。所以王林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大大地损害了国家利益。

第二点,王林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洁身自好。反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用自己的全职给自己创造利益,从而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在国家利益面前,任何小利都应该让步,其以窃取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且情节十分严重,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而王林清作为司法工作人员,知法犯法,更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他的行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被抓获后主动向办案机关交代了犯罪事实。但是犯法就是犯法,虽然可以重新发落,但是法不留情,最终还是判刑了14年

最后总结,王林清一审获刑14年,他的行为大大损害了国家利益,成了非法获取国家机密,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弦子诉朱军案」一审宣判,原告败诉,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1、首先要知道,努力还原已经发生了的客观事实,是法律、诉讼所追求的。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从法理学、法哲学、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不同角度看,诉讼希望所追求的是客观事实,然而得到的却仅是法律事实。

无论是诉讼制度设计还是诉讼实践,人们都企图追求“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甚至不懈追求二者的完全重合,然而,这种理念往往因为诉讼本身的客观规律而不完全能实现,遵循“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

人们往往只注重客观事实,追究“实体正义”,却忽视了“程序正义”。殊不知,没有程序正义的充分实现,往往实体正义最后也难以实现。在诉讼中,按照诉讼程序的各种规则展开案件审理,才能得到最接近“客观事实”得“实体正义”。

但是,千百年来,中国的老百姓甚至司法,往往过分追求“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忽视“程序正义”的代价往往就是司法容易被舆论所绑架,也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但是,社会发展至今,现代司法追求的不仅是“实体正义”,也追求“程序正义”,更追求的是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的“实体正义”。

所谓“程序正义”,就是要严格遵循诉讼法的规定,包括管辖、回避、证据、审判程序等各种法律规定。基于这些诉讼规则审判案件,才能得到建立在“程序正义”之上的“实体正义”。

2、法律事实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经过一定诉讼程序后能够认定的事实,是通过诉讼各方证据的交锋及对抗,裁判者最终能够认定的事实。法律事实的形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并受制于法律的评价。

实际上,法律事实是法官主持下当事人一起构造的人工世界,在这个人工世界的构建过程中,诉讼参与的各方当事人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对外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这就使证据的真实性有一定的概率,以此所最终认定的法律事实也有一定的概率。

而客观事实是哲学意义上的,它超脱于人们的认识而独立存在,无论人们是否能够认识并证明它,它都是客观存在。

因此,简单来说,法律事实是经过了法院的诉讼程序和当事人的证据交锋,最终经由法官认定的事实。

而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可能是不一样的,因为涉及到证据的有无问题以及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问题,进而涉及到证据能否被采纳的问题,最终影响到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异。

但是,法律、法院、法官只认可经法律程序和证据交锋得来的法律事实,并以此断案,而且也只能依据法律事实。因为法官并不是当事人,也不在案发当场,对客观事实也无从知晓。因此,提出诉讼主张的一方,就有法律上的责任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如无法证明,则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由此败诉。

无论是对法律事实还是客观事实的追求,都是为了通过法的规制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司法机关对于程序正义保证下的法律事实的不断追求,使法律事实无限地靠近客观事实,这是思辩过后最理想的状态。

因此,无论是支持弦子的一方,还是支持朱军的一方,都是在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但公平与正义的产生,并不依靠客观事实,而是依据法律事实来认定。

支持弦子的人认为:

1、性骚扰在职场里确实常见,尤其针对女性的性骚扰,但大多数受害者都会选择隐忍了事,而弦子敢于站出来发声,敢于站出来反抗一个有社会地位的名人,应该支持。

2、法律不是自然而然就公正的,弦子也不是一开始就有这么多人支持的。支持弦子是为了促进法律的公正。

3、没有证据就说明没有性骚扰吗?法律事实并不等同于事实。一个女孩子持续好几年,面对网暴、不利舆论评价等风险,追求性骚扰的法律结果,应该是确有其事。

酸奶过期1分钟顾客向超市索赔一千元,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件?

律法有规定结账之前商品产生的风险应该由商家承担,而且商家在收到赔偿要求后要第一时间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厂商追责。很多人到超市买东西根本不会看日期,因为大多数人都相信超市不会把过期的商品放到货架上售卖,然而凡事没有绝对,有些商家就把快过期的商品上架,还因此被罚款。小李到超市随手拿了一瓶酸奶,结账的时候是4.9元,付款后小李一看酸奶却发现不对,酸奶的保质期就到付款的当天,而且时间是在自己结账的前一分钟。对此小李向商家要求赔偿,只是商家不肯,小李只好把商家告上法庭,最后双方协商好,商家向小李赔款四百元。

一、结账之前商品的风险由商家承担。

从法律角度来看,商品的风险可以进行转嫁,但是在小李付款之前,商品还是归超市所有,所以超市要承担这些风险,过期也是超市的责任,即使只是一分钟,也有责任。而这个时间就是以小李小票上显示的时间为准。

二、商家接到赔偿要求后承担第一责任。

因为商家直接面对消费者,所以消费者在发现问题应该第一时间找商家,而商家也有承担第一责任的义务,向客户进行赔偿。事后商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果是厂家的责任可以找厂家追责,如果是经销商的责任也可以找经销商追责。

三、不是所有买到过期商品都能索赔。

如果不小心买到了过期商品可以索赔,但如果故意以过期商品向商家勒索是得不到赔偿的,还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个超市都有监控,所以是不是故意的一眼就能看出来,这也是为了防止有心之人钻律法的空子。

江苏一员工辞职未批后遭辞退获赔51万,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此案?

在 男子主动辞职后,酒店并没有同意,还专门进行了调岗加薪。这个时候男子听从酒店安排,就代表着放弃辞职意愿。事后酒店找人顶替,并取消男子一切应有待遇,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酒店应该给到足够经济补偿金。考虑到酒店违法和男子工作薪资,补偿51万合情合理。

1、主动辞职也有赔偿

从法律上看,主动辞职属于劳动合同规定内容,即使公司允许也不犯法。可是新闻中的男子不同,他先提交了辞职申请,公司并没有同意。随后公司又进行了加薪,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内容。然而没过多久,酒店又出现奇葩操作,主动找人接替男子,并且停掉了一应待遇。最终男子以违反劳动法为由,将酒店告上法庭。判决结果是酒店违法,需要赔偿男子51万。

2、法律解释

随着时代发展,大多数上班族都对劳动法有一定了解,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索要赔偿。按理来说,只要公司没有违法行为,允许辞职并不算错。不过这里情况特殊,公司并没有回应男子,双方还在履行相应义务。加上有调岗加薪行为,就意味着公司开出新条件,让男子放弃了辞职。公司行为属于无故辞退员工,需要按照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给到双倍赔偿。

3、辞职问题

在男子辞职一事,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辞职后能否反悔,二是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辞职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在双方同意后无法反悔,可公司并没有同意,又签订了新合同,故此不存在问题;至于公司能否拒绝,要看员工辞职时间,法律规定是提前一个月,到了约定时间公司无权拒绝。除非相关公司开出新条件,让员工主动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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