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我是被执行人,拍卖整套唯一房产,给对方返还一半。还能给我能预留5-8年租金吗?
唯一住房拍卖预留5到8年租金的法律规定
一、唯一住房执行5到8年租金标准 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的五至八年租金,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公有居住房屋。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以上第二项和第三项房屋,以下统称公有非居住房屋。此外,已经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也需按市政府规定执行。 二、执行夫妻的唯一住房的情况有哪些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房屋因个人债务被执行拍卖,房屋属夫妻共有,夫妻一方如何写申请分得一半拍卖款?
根据您的提问,房屋因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被执行拍卖,应当在先执行一方名下私人财产的基础上进行,如果已经到了拍卖共有财产的阶段,说明一方的个人资产基本上已经全部用于清偿,而对于涉案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首先具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不行使的,则进入确认分割和变价阶段,此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分析
首先是夫妻共有房产的份额问题,分为婚前共同买房和婚后共同买房,如果是婚前共同买房的,则一般根据各方的出资额确定份额,如果有共同出资购房协议的,则按协议确定份额,如果是婚后购房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根据法律规定平分处理,当然,有约定的从约定——根据提问来看,属于这种情况,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双方平分产权。
那么,如果还没有被拍卖出去,下一步就是根据查封规定,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注意,必须合理且取得债权人同意,不得用此转移资产),没有协议的按份额处理,如果依然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起析产诉讼,这个阶段可以中止拍卖。
如果涉案房屋已经被拍卖出去的,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则,提起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房子夫妻共有,被法院拍卖,老婆一半要拿回去,如何写请求事项?
房子夫妻共有,被法院拍卖,老婆一半要拿回去,准备相关夫妻存续材料或者书面约定等向法院请求分一半。如果该房产是按份共有的,其中按照份额分妻子一份,如果该房产是共同共有的,妻子则有一半,要是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的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3、 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