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交投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遭起诉,这会对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2024-12-22 13:19:23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如果建筑公司因为跟有合同纠纷,被合作方告了两三个,那这时你会觉得这个公司不太好呢?

是啊,如果企业涉及诉讼且是被告,一定是存在一些问题,会对企业的信誉产生影响,采纳谢谢

建设领域被挂靠企业法律纠纷会影响挂靠企业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存在挂靠行为的,工程合同无效,一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受一定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该如何处理?

  像深圳这样的大城市,你可能每天都会注意到这个地带又要建新楼房了、哪里的楼房准备竣工了等等现象,可见建筑市场蓬勃发展,当然纠纷也随着而来,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又成为焦点和核心,一旦发生合同纠结,不但影响建筑工程队的进度,严重的话还会涉及到人命,今天我们就详细来了解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到底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所谓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就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而“行政法规”也仅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而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庞杂,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而且,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把管理性规范作为行政管理范畴,不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仅把效力性强制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一般主要从立法目的、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来考察,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对此存有不同认定,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一些归纳和规定。


  结合司法解释之规定了,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违法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5、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的规定。需要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简单介绍,在这里小编只是列举了其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只有我们从中发现漏洞及不足,制定相对应的对此,才能有效制止纠纷的发生,让建筑市场更加完善、从而让我们的工程发展不会受到阻碍,保障了大家的权益。

恒大控股公司欠4亿工程款遭起诉,对消费者和施工企业有何启示?

7月28日,淮北矿业公告,公司下属淮北矿业(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工程建设公司”)与六安恒达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六安恒达”,是恒大集团的下属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工程款约3.96亿元。工程建设公司曾多次向六安恒达发函索要工程款,六安恒达都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工程建设的诉讼请求包括:六安恒达支付所欠的已完工工程价款及违约金40126.28万元,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下称“恒大合肥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恒大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显示,2018年11月20日,工程建设公司与六安恒达签署了《六安恒达御湖庄园首期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恒大合肥

许家印胞兄公司涉诉超600起,对公司的经营会有哪些影响?

许家印胞兄公司涉诉超600起,对公司的经营影响首先是限制了与一些公司的合作,其次是限制了公司经营某些类目的项目,再者是限制了公司对于项目经营的投入金额。需要从以下三方面来阐述分析对公司的经营会产生哪些具体的影响

一、限制了与一些公司的合作

首先限制了与一些公司的合作,这是最明显的一点,主要在于因为公司所设计的诉讼超过太多起了,所以公司与一些存在民事纠纷的公司就无法继续合作下去,对于双方的公司经营都是不利的, 毕竟公司的合作放越多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资源,那么就越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经营发展。

二、限制了公司经营某些类目的项目

其次是限制了公司经营某些类目的项目,对于许家印胞兄的公司而言他们需要涉及到的经营行业是非常广泛的,但是经过了这么多期的诉讼之后就无法经营了某些类目的项目了,这是因为法院会限制他们去投标哪些特殊类型的项目,因为法院认为他们自身的管理制度存在漏洞。

三、限制了公司对于项目经营的投入金额

再者是限制了公司对于项目经营的投入金额,对于公司而言有些项目的经营是需要巨大的资金的,不仅限于前期的竞标金额,同时后期还需要追加很多的资金进去,但是由于被执行的诉讼案件很多期,公司的很多金额是出于被冻结的状态,所以涉及到搞资金投入的项目都是无法经营的。

许家印胞兄公司涉及到很多的诉讼案件,需要做的工作:

需要及时将所有的诉讼案件落实到位,不要急于一时的经营,这样子从长期的角度对于公司的发展而言是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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