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出勤率低不是我导致的却要全体员工休息日补合理吗?
公司要求员工在双休和节假日加班,这违反劳动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同时,员工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工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并且需要给予补休或者经济补偿。因此,公司要求员工在双休和节假日加班,若未经过员工同意,且没有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相应的补偿,就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工种,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工作时间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应该是经过正式程序、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公示的,而且也应该保证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如果公司强制要求员工在双休和节假日加班,未经过员工同意并且未支付加班工资或者补偿,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公司进行赔偿和改正行为。同时,建议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工作时间和加班补偿的规定,以避免遇到不合法的加班要求。
总之,公司要求员工在双休和节假日加班,如果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就是违法的行为,员工应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员工连续两个月出勤率低合理吗
不合理。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员工手册中规定出勤率不能低于95%。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公司经常占用职工正常休息时间搞培训、开会,这样子合理吗?
公司占用我们的下班时间开会合理吗?一般是没有办法的。毕竟胳膊不能扭大腿。按照正常的思维逻辑,员工工作时间之外的业余时间应该属于员工的个人自由时间,与公司无关。下班后开会占用个人时间自然是不合理的。往往是因为员工属于弱势群体,只能放手,不方便和老板协商,以免造成负面影响,得不偿失。
如果真的觉得过于频繁对自己影响很大,必要时可以向主管领导反映自己的情况,做出调整,合理安排会议时间。也应该算是合理的需求。首先要明确的是,公司占用强制培训员工的休息时间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其次,占用员工休息时间且是强制性的培训,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是加班,公司应该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第41条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
也就是说,每个月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的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劳动法》第44条,如果安排工人在休息日加班,应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补休应该等于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附加工资,一般不安排补休。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先同时给予补休;
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42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除外。
加班费被换成补休,合理吗?
加班费被换成补休,这种做法是否合理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优点:
1. 可以避免企业额外支付加班费用,有利于企业节省成本。
2. 给员工提供额外休息时间,可以减轻员工工作负荷,缓解工作压力。
缺点:
1. 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加班应该获得经济补偿。补休代替加班费,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员工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被打乱,可能无法很好安排补休时间,影响工作生活平衡。
3. 无形中增加了员工的工作时间,但报酬并未增加,存在被剥削的问题。
综合来说,如果是基于减轻员工负荷及保障员工权益的考虑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且员工同意并认为公平,那么这种做法还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长期以补休代替加班费,侵害员工权益,增加员工工作负荷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就不太合理,也不符合劳动法规定,需要予以改善。
对于企业来说,可以在保障员工权益的前提下,适当采用补休的形式以达到一定节省成本的目的,但不能以此替代加班费的合法支付。对于员工来说,如果企业常年要求以补休替代加班费,建议主动和用人单位协商,要求依法支付加班费用;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