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保险汉口中支编制虚假资料被罚 10 万元,这对该行业起到了哪些警示作用?
人保财险一支公司被罚15万元,该公司存在哪些违规行为?
人保财险一支公司被罚15万元,这一信息让大家不敢相信,同时也能够证明是有很多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应的信息了解到,这家支公司不仅信息审核不严,同时还导致理赔信息不真实,因此被罚款,也是想要起到警示作用。不管再怎样狡辩,错了就是错了,所以这一事件也引发了其他公司的注意,也都让大家长长记性。
根据小编了解到的信息可以得知,这次出现问题的支公司是鄂尔多斯银保监分局,法定代表人是王哲。在违法违规那一条栏上,写的是”编制虚假报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不管是哪一条,单独拿出来都是非常严重的,所以罚款15万元,也并不是想要将这些钱财拿去干什么,而是想要让这家分公司以及主公司得到相应的启示,接下来的日子当中能够恪守本分。
而且公司违背的法律是《保险法》第161条以及第170条,罗列的比较清楚,而且也能够体现出国家对这些单位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是零容忍的态度。除了这家分公司被罚款之外,还有很多分公司都出现了相应的事件,甚至还对部分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因此大家一定要严谨一些,既然从事这样的保险工作,就要严格注意自己的行为职责,这是给消费者的权益进行合法的保障。
最后小编想说,人保还是比较大的一个保险公司,如果自己都不能够严格要求自己,那么其他的公司也会效仿,在一定程度上是会影响到公司的名誉,因此也希望其他的公司能够多注意这方面的内容。小编相信,如果还继续出现这样的行为,那么这个保险公司也会受到严重的处罚,甚至还会面临着破产的现象。
郑州一超市价格欺诈被罚10万元,这件事起到了怎样的警示作用?
每个城市都会设立一个市场监管组织,这些组织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会阻止那些商家的不法现象。例如郑州有一个超市就存在的价格欺诈的现象,原本的定价和实际结算的价格是不一样的,后来这家超市被查了之后,就被罚了10万块钱。这件事情曝光了出来,同时也是在引起那些不法商家不要总是利用这种小心思去欺骗消费者,不然的话肯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在2022年5月7号的时候,记者从市场监管部门那里知道郑州的经开区有一家全日鲜超市涉嫌价格欺骗,所以被处罚了10万块钱。因为自从郑州的疫情以来,郑州的很多蔬菜还有生活物资供应都是比较紧缺的,所以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力度去排查,在查到之后都是从严从重处理的,尤其是对于这种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
当时郑州有市民反映这家超市里面卖的上海青还有黄皮胶以及紫园企业等,其他的商品标签的价格和显示的价格的售价是不一样的,于是郑州的市场监管部门还有当地的监管局就迅速出击,连夜对于这家门店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经过调查之后发现这家门店从5月3号开始,销售的很多种蔬菜都存在着,最后结算的价格比标价要高一些,想用这种方法来诱骗消费者,这种属于价格欺诈。
所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郑州的相关部门就做出了10万块钱的行政处罚,并且在下一步当地的监管部门也会发挥作用,加大巡查的力度,对于这种哄抬物价还有囤积居奇以及价格欺骗的各种违法行为,都会一起从严查处。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也会尽力的去维护价格秩序的稳定,所以也提醒相关的单位,要自觉的去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经营就要诚信经营,要自觉的接受市场价格的监督,要给民众提供合理的服务,用自己的行动为疫情贡献一份力量。
两家公司因虚假宣传被罚280万元,起到哪些警示作用呢?
现在人们越来越依赖广告,很多商家更是把精力放在了宣传上,虚假宣传,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两家公司因虚假宣传被罚280万元,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两家公司因虚假宣传被罚款280万。
根据相关部门监管显示“在2022年8月12日上海某公司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会的商业宣传,分别被某部门罚款200元和80万元”,其宣传力度太过于夸张了,“华佗,李时珍都不能够解决的皮肤和身体问题,浩哥都能够调理好”,并且通过各种营销话术进行培训,通过员工向消费者宣传商品和服务,从中牟取暴利,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属于虚构,夸大商品和服务效用的方式。
能够很好地警惕相关消费者理性购物。
很多消费者面对别人的虚假宣传,不能够很好的识别,认为别人所说的虚假话术是正确的,能够治好自己的疾病。不理性购买,自己花了钱,然后身体还受到了伤害。此次罚款280元,能够很好地警惕相关消费者,当身体不适时,就应该积极去正规医院寻医问诊,而不是通过别人的虚假宣传购买相关药品。给消费者敲了一记响钟,让消费者能够保管好自己的财产安全,能够合理甄别虚假宣传!
能够警惕相关商家理智宣传。
某种程度上来说,很多商家都有着一定的虚假宣传,只是相关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对此进行处罚。宣传要适量,太过于虚假了会引起消费者的质疑,还会遭受到相关部门的惩罚。这次罚款280元,能够很好地警惕相关商家,积极遵守相关规则,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更好地打击不良商家!
人们要理性购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SOHO中国物业被罚超 7900 万,这给行业起到了哪些警示作用?
据报道3月23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中,2022年3月21日,SOHO中国物业关联公司北京搜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0家在京分公司因存在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以电力改造服务费的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增容费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相关规定,被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罚款合计约7901万元。
很多网友惊呼这是什么鬼?原来SOHO中国物业在北京的9家分公司在2018年5月至2021年9月期间向所有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在电力公司免费为电力用户增容的情况下,以电力改造服务费的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增容费用两项行为。本来是政府免费的项目,他们不仅不免费还要加价收取。据统计这15家公司分别向终端用户多收取的电费约为20万元至1185万元不等,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力服务改造费约为9万元至547万元不等。这真是事可忍,孰不可忍。国家入手干预,大规模的罚款这这样产生了。
但是,更叫人气愤的是这次SOHO中国物业距上一次因电力价格违法问题收到“天价罚单”距今还不足4个月。就在2021年12月,SOHO中国物业曾因加价收取电费遭罚约8664万元,两次被罚累计金额已达1.6565亿元。这SOHO中国物业真是一个屡教不改的典型分子。事出古怪必有妖,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的点什么呢?
一、物业公司闭着眼睛赚钱的日子已经过去了。
据报道截至2021年12月31日,SOHO集团投资物业平均出租率约为85%;净资产负债率约为44%,平均借贷成本约为4.7%。从上面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 SOHO物业其实是非常的优质的资产。在SOHO公司的财产报表中也算是收入的大头。但是赚钱为什么还要从业主身上想方设法的多拿一下呢?原因很简单:
作为一个庞大的物业公司,从业主身上好下手。
从几次SOHO物业被罚,然后又不估计监管的再次顶风作案,可以看出这项收入对于SOHO物业增收的得要性,变向的说这是这钱好拿,为什么不拿,就算是有点风险,但是考虑到收益还是干得过。估计用这种方式赚钱已经不是抓到的这几次。并且可能其它的物业公司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不得不说现地的很多物业费收取不透明和不公开性是很严重的,业主显然相比来说是业主显然是一个弱性群体。他们的利益急需保护。
SOHO公司的主业亏损严重,需要从下面的分公司多获得点利润。
3月24日SOHO中国刚刚发过的年报显示,2021年度公司净亏损1.2亿元,将继续通过出售商业物业等方式减轻资金压力。SOHO公司的七折甩卖物业也正在进行中。从中可以看出房地产公司今天的日子还是很不好过,负债压力大会他们想出的很多昏办法来弥补收入。
二、物业公司本身加强管理、优化自身的实力势在必行。
之前物业公司的钱是很好挣得,这连潘老板自己都说这个比盖商场还要赚钱。好赚钱的原因就在此人们对物业公司要求太低,同时他们本身又缺乏必要的监管。所以从出现了活少,钱多的问题。但是现在的情况变了,政府已经加大了这方面的查处力度,业主的维权意识也在缯加。因此从长远看,物业公司本身加强管理,提高服务,给所有业主一份干净、清楚的明细账事在必行。
2022年的确是一个变化的一年,各行各业都一样。要想生存,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改变,但是我们又别无选择。
保监会顶格处罚前海人寿的背后有什么深义?
2月24日,在保监会主席项俊波那句“不容许保险被金融大鳄所借道和藏身,一旦挑战监管底线,坚决将其驱逐出保险行业”话音落地的第三天,保监会便祭出了中国保险业史上堪称最严厉的顶格处罚——身为前海人寿掌舵人的姚振华,董事长任职资格被撤销的同时,还被禁入保险业10年。
公司及一众部门负责人均被罚、时任董事长被下逐客令,保监会昨日对前海人寿的重罚,无不体现出当下“严”字当头的保险监管主旋律,震慑作用不言而喻。
业内权威专家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市场不要把个例跟保险资金正常的股权投资和资金运用联系到一起,认为股权投资会逐步受到限制。事实上,资本市场一直倡导培育机构投资者,保险机构资金量大、期限长,是资本市场非常成熟的投资者,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市场化方向不变。
前海人寿被揭六宗罪
去年12月,一条保监会派出专项检查组入驻前海人寿的消息不胫而走,激起了千层浪。检查组此次前去,是要摸底调查前海人寿的公司治理规范性、财务真实性、保险产品、业务和资金运用的合规性。
时隔两个半月后,保监会作出回应,同时亮出了检查结果。保监会昨日在其官网公示了对前海人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狠揭前海人寿六宗罪。其中一项是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其余五项均是关于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
第一宗罪: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前海人寿在就2015年11月增资活动提交的相关报告中,作出股东增资资金性质为自有资金等陈述。经查,相关增资资金情况与报告陈述不符。
第二宗罪: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寿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只非蓝筹股。
上证报记者在翻阅相关政策后发现,根据彼时保监会出台的临时性救市政策,保险公司可以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将上限再放宽至40%,但前提是:超过30%后进一步增持的必须是蓝筹股。
第三宗罪: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
第四宗罪: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保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
第五宗罪: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向保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
第六宗罪: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前海人寿投资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项目、某度假酒店项目等项目,项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寿股东进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姚振华不服?监管有铁证!
对于以上六宗罪,李明、游海、程靖刚、黄皓、李济伟、孙磊……这些前海人寿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均被指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因此,保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示,根据保险法相关条例,对前海人寿分别罚款50万元、30万元;对李明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游海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程靖刚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济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皓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磊警告并罚款10万元。
而作为前海人寿掌舵人的姚振华,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保监会给予其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见,姚振华起先对处罚不服,认为:向保监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只是属于“重大遗漏”,虽然他作为董事长对该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但非直接责任,该行为并非情节严重。
于是,姚振华请求减轻处罚,且认为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并用属于重复处罚。同时,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也都向保监会提出,其主观上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故意,请求免予处罚。
但保监会拿出了铁证: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事实确认书、公司报告、银行流水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且保监会在复核后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最终,保监会对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严”字当头是今年保险监管主旋律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激进投资、集中举牌、一致行动人并购等跨行业跨领域的新问题新情况开始显现。对此,保监会及时健全和完善监管制度,对有关公司果断采取了暂停开展新业务、暂停申报新产品、暂停股票投资、约谈相关责任人等一系列监管措施,并对前海人寿等公司派出专项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
“严”字当头,可谓是今年保险监管的主旋律。对此,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是顶格处罚。“他说,保监会此前对违规的保险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有过多次处罚,但因为2016年前海人寿及其控股股东举牌万科的事件成为社会热点,所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也表示,前海人寿和一致行动人相对激进的举牌背后风险不容忽视,即高负债成本的万能险聚集资金,资产与负债错配的问题,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保监会强调“保监姓监”,所以以防风险作为第一要务,体现了监管“严”字当头。
不过,王国军强调:“监管部门对前海人寿这次顶格处罚,并不代表保险资金今后就不能做股权投资了。因为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规定是分类监管,控制类、战略类、财务类,并没有完全禁止对上市公司举牌,但举牌今后会更加规范。险企先上报保监会,批准后再举牌,而且应该是上市公司和保险公司友好协商下的举牌。”
朱俊生也表示,市场不要把个例跟保险资金正常的股权投资和资金运用联系,认为股权投资会逐步受到限制。事实上,资本市场也一直倡导培育机构投资者,保险机构资金量大、期限长,是资本市场非常成熟的投资者,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的市场化方向不变。
但是此次顶格处罚对行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不言而喻。朱俊生的观点认为,除了保险资金运用和股权投资需要谨慎、合规外,保险机构也需要坚持对负债结构做很大的调整。“前海人寿被罚的背后,牵出来的是万能险异化。万能险这个本身兼具保障、理财功能的产品,却被部分险企异化为期限短、保障成本低的吸金利器,风险也随之而来。所以,建议险企要紧跟政策要求,在负债端积极调整,彰显出保险业保障的本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13号)
当事人: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临海路59号招商海运中心9楼909-918房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当事人:姚振华
身份证号:44052419700215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莲花园
当事人:李明
身份证号:12010319720130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
住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
当事人:游海
身份证号:51010219701114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总监
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
当事人:程靖刚
身份证号:41032419810916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望海路
当事人:李济伟
身份证号:34212919741115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当事人:黄皓
身份证号:51340119820922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紫竹七路
当事人:孙磊
身份证号:21072419800426XXXX
职务:时任前海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安托山九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前海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前海人寿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前海人寿在就2015年11月增资活动提交的相关报告中,作出股东增资资金性质为自有资金等陈述。经查,相关增资资金情况与报告陈述不符。
时任董事长姚振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
一是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寿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黄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是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李济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是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是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向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五是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前海人寿投资的某文化金融中心项目、某度假酒店项目等项目,项目公司均向前海人寿股东进行了借款,但未按照规定提供担保。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相关事实确认书、公司报告、银行流水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提出了陈述申辩。前海人寿及姚振华提出向我会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属于“重大遗漏”,姚振华对该行为负有领导责任,非直接责任,该行为并非情节严重,请求减轻处罚,且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并用属于重复处罚等申辩意见。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均提出,其主观上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故意,请求免予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综上,我会对前海人寿、姚振华、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前海人寿向我会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前海人寿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给予姚振华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二、前海人寿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前海人寿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明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游海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程靖刚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李济伟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黄皓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孙磊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