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计房地产税比较合理?
在中国,房地产税怎么征收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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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房地产税,社会舆论中总是暗藏着一种焦虑情绪。房地产税什么时候来?以哪种方式征收?房地产税会对房价造成冲击吗?
针对这些公众关心的话题,新华网思客专访了美国西拉丘斯大学教授侯一麟,他设计了一套房地产税的征收办法,是否能缓解人们的“房地产税焦虑”?
受访专家:侯一麟(美国西拉丘斯大学教授)
征收房地产税的目的是什么?
当下,市场对房地产税的争议,可以用“爱恨交加”四个字形容。支持者希望它能调控房价;反对者恐其增加自身纳税负担,外界称之为“房地产税焦虑”。然而,侯一麟却指出,征收房地产税的目的在于切实提高老百姓的基本公共服务。
他认为,一个好的税制一般应符合五大设计原理,即税负公平、注重效率、税政得当、税入充足、公开透明。只有体系成立、逻辑科学,同时有助于提高经济效率,这样才能称为最优设计。
注重效率是要注重房地产税的经济效率,征收了房地产税之后,企业、家庭、个人都不应当改变行为来避税,如果有人改变行为去避税,对社会来讲就是经济效率的损失。
税政得当是指房地产税的征收办法要行得通,这就要求税收的设计精细完备。所以房地产税的税基评定不交给社会或者私营部门,应该在市或者区县一级政府单独设立部门进行评定。
税入充足指的是开征房地产税的收入是否充足,是否有征收的潜力,如果征收不到多少收入的话,就失去了开征的基础。
公开透明要求房地产税的征收要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中运行,这是赢得公众信任的基础。而且公开、透明是一个税制内嵌的自我纠错机制。任何一个税收制度设计的如何完美,也离完美差得很远。但是只要是公开透明的,随时都可以纠错。
所以,最优设计下的房地产税一方面能够充实税收,另一方面也能切实提高老百姓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是手段,政府的主要职能是保障人民的生活,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并使人们的生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稳步提高。
如何征收房地产税才合理?
侯一麟表示,按照国际经验有三种征收方式:一是按照价值,就是房子的市场价值。二是根据房租,房屋出租能值多少钱。第三个办法是按照单位,就是按套,一套征多少钱。实际上按套、按单位征收房地产税这个办法多用在前苏联和东欧国家,这种征收方法并不科学。
根据中国的国情,人口多,地域辽阔,而且区域之间差别较大,按照房子的市场价值计税,实际上是不二选择。所以房地产税可以设计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有土地的地租,一部分是公共服务的税。
买房之后,房子的市场价值是波动的,尤其是经济好的时候,房地产一定是升值的,主要体现的是地价升值。所以按价值征收,就是按照当年当地的市价。
另一方面,辖区内政府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征收相应的公共服务税,即收益税,公民所享受的收益与税收是相匹配的。这部分公共服务,即公共安全、市政建设、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四大块服务都提升一个水平的话,综合每年的物价指数,所需要的财政投入基本上是稳定的。这部分税收的征收就可以按照以支定收,就是需要多少钱就去征多少税。
所以房地产税的征收,应当根据房地产的当年评估(市场)价值,施用辖区统一税率。税基尽可能放宽,税率以支定收,压至最低,起始约0.1%-0.5%的实际税率。当房价上涨很高,那么税基也就扩大了很多,而所需要的公共服务支出大致稳定的时候,税率一定是往下降的,对于业主来说,缴纳的税金每年来讲也是差不多的。
一次性交了土地出让金
该如何征收房地产税?
对于已经买房的业主来说,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已经一次性付清了房屋70年产权所附加的土地使用出让金,该如何征税呢?
侯一麟说,这就需要我们在开征前后做一个衔接,已经缴纳了70年土地使用出让金的,那么在70年使用期之内,这一部分就不用交了,每年只需要缴纳公共服务税部分;如果是房地产税施行后才买房的,那么房地产税就按照地租和公共服务税两部分征收。70年产权到期之后,从第71年开始,每年缴纳地租和公共服务税两部分。
所以开征房地产税前和开征之后的区别在于计算的方法不同,实际上是一样的。但是这样一来,就会对房价有很大的影响。地租在房价中的占比很高,一旦地租分期支付,房价一下就下来了,对于老百姓来讲是很大的实惠,对于刚毕业的年轻人和低收入人群来说,贷少量的钱就可以买得起房子。但是实际上交的钱是一样的,只是算法不同,这样两者就衔接起来了。
对房地产市场有怎样的冲击?
一旦房地产税按照这种设计征收,是否会对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呢?很多人对这个问题都相当迷惑,侯一麟解释说,征收房地产税对于房价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房价的高低取决于供需,无论如何征税,全国人民都到北京来买房,价格还是下不来,只要需求大于供给,房价一定是往上升的。
一旦征税之后,房价等于提高了,价格提高后就能压制需求。但是反过来,你所征收的税用于提供公共服务,服务的质量提高之后,也会刺激需求,这样两者有可能相抵,最后谁压过谁取决于具体的情况。
房地产税的征收又会对老百姓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侯一麟说,简单地讲,百姓持有的房地产有成本了,如果有好几套住房,所有的房子都要交税,这时持有的成本就增加了。对于民众的理性投资有很好的引导作用,一旦征收房地产税,很多投资者的预期就改变了,以前很多房地产投资都是冲动型的,以后就会更加理性化,这对于促进市场平和很有好处。所以房地产税的征收是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不可缺少的一个机制。
编辑:雷曼誉
房产税怎么能合理避税
房产税征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从价计征,二是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是房屋的原值扣除减征部分的余额;从租计征的计税依据是房屋的租金。实际上你只考虑房产税本身,还没有考虑别的税。比如说企业所得税。对于从价计征的想减少纳税数额唯一的办法是减少房产原值。但是房产原值如果少了那企业所得税提折旧时,也就可以。 从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个方面,企业所得税方面避税: 1、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多积累一些费用票,比如的票、文具发票、洗涤用品、复印纸、墨盒等电脑耗材等各种费用发票。尽量回避饭费、礼品这类不能全额抵税的费用。另外对于企业正常的费用支出有许多是没有正式发票的,只有一张收据,这样的费用支出要尽量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怎么做?
如何规避纳税风险,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加企业营业利润,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为控制房地产地价过高,投资过热,国家陆续下发宏观调控政策,先是央行宣布加息,接着“国六条”出台,随后国六条细则、限制外资炒楼,乃至强征个税的108号文件等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及配套细则的出现,使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更具有战略意义。本文仅就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技术和税收筹划方式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其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特点和经营业务,对其采用的税收筹划技术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规避平台筹划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地税率跳跃临界点。因此,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是控制增长率,可以通过价格、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
(二)投资转化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出租、投资联营等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技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效果非常明显。
(三)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占用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维持其开发能力,而资金筹划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降低税负,而发行股票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四)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降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销售定金、预收房产款都要纳入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方式
(一)利用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
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目前利用该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中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 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销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率自然会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收入的减少,此举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权衡得失做出选择。二是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
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一幢普通标准住宅,取得销售收入693万元。该公司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支付的地价款为100万元,建造此楼投入了300万元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40万元,前期工程费4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100万元,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4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40万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55万元。根据税法的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可以扣除的费用除了上述费用以外,还可以加计扣除(100+300)×20%=80万元。因此,该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率为(693-100-300-40-80-55)/(100+300+40+80+55)=20.5%。根据税法规定应按30%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693-100-300-40-80-55)×30%=35.4万元。企业税后利润为693-100-300-40-80-55-35.4=82.6万元。如果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批住宅的出售价格降低为690万元,则该公司的增值率为(693-100-300-40-80-55)/(100+300+40+80+55)=20%.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税后利润为690-100-300-40-80-55=115万元。进行纳税筹划后使企业减轻税收负担115-82.6=32.4万元。
同样,房地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利用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来进行纳税筹划。假如黄河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幢普通标准住宅,房屋售价为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10万元。增值额为190万元,增值率为200/800=23.4%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90×30%=57万元,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000-810-57-50-5=78万元。如果该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将该房屋进行简单装修,费用为105万元,房屋售价增加至1100万元。则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项目增加为915万元,增值额为185万元,增值率为185/915=20%,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该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100×5%=5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5×(7%+3%)=5.5万元。同样,不考虑企业所得税,该房地产公司的利润为1100-915-55-5.5=124.5万元。该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为124.5-78=46.5万元。因为,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的主要成本之一,而土地增值税在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可以免征,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扣除项目使得房地产的增值率不超过20%,从而享受免税待遇。
(二)利用投资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公司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不同的投资方式:一是出租取得租金;二是以房地产入股联营分得利润。这两种投资方式所涉及税种及税负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菏泽市城区繁华地带有一处空闲房产。房产原值1000万元,实际使用面积300平方米,2008年1月份准备对外投资,若采取出租方式,预计年取得租金为200万元,若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大海房地产公司所占份额为500万元。那么,我们分析一下,哪种方式对于企业更能节税,
假设房产原值为P, 房产使用面积为L平方米,如果出租则每年可取得租金收入R1,用于联营,则预期每年的联营企业利润中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占份额为R2,出租和联营的税负分别为T1和T2。
1、采取出租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营业税:房产租赁属于服务业,按照租金收入的5%征税,应为5%×R1;房产税:房产税应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则房产税为12%×R1;城建税:假设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依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则,城建税税负为5%×R1×7%=0.35%R1;教育费附加:3%×5%×R1=0.15%R1;印花税:在订立合同时,企业必须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理》第3条规定:“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因此,印花税税负为0.1%R1;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可以在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租金收入应纳的所得税为25%×(R1-5%R1-0.35%1-0.15%R1)=23.62%R1。
总体税负T1=营业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5%R1+12%R1+0.35%R1+0.15%R1+0.1%R1+23.62%R1=41.22%R1,即,采取出租方式下,公司的总体税负T1=41.22%R1。
2、采取联营方式应承担的税负
房产税: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余值计税,税率为1.2%。假定减除率为30%,则房产税税负=1.2%×(1-30%)P。土地使用税(此税种从量定额征收,各地标准不一,以菏泽市为例,城区单位税额为0.68元/平方米),则土地使用税税负为0.68×L=0.68L;所得税:联营利润所得应缴所得税,所得税税负=R2×25%=25%R2。
总体税负T2=房产税税负+土地使用税税负+所得税税负=1.2%×(1-30%)P+0.68L+25%R2=0.0084P+0.68L+25%R2。
寻求税负均衡点。由于租金的收入相对固定,而且在出租之前可以商定,而联营收入则因影响因素多,不可确定性更大,所以,可以用租金来预测联营收入。当二者税负相等时,即,
41.22%R1=0.0084P+0.68L+25%R2,则R2=(41.22R1-0.84P-68L)/25
在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时可以利用以上的函数公式进行测算,基本结论如下: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联营方式税负轻于采取租赁方式,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宜采用联营方式;若预期联营收入R2<(41.22×租金收入-0.84×房产原值+68×实际使用面积)/25,该项房产采取租赁方式税负轻于采取联营方式。本例中,由于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占份额为500万元,而500<(41.22%×200-0.84×1000+68×300)/25=785.70,所以,租赁方式可以节税。此时的总体税负T1= 41.22%R1=41.22%×200=82.44(万元),而联营方式下的总体税负T2=0.0084P+0.68L+25%R2=0.0084×1000+0.68×300+25%×500=337.40(万元).不难看出,公司采取租赁方式比采取联营方式可以节税254.96(337.4-82.44)万元.
(三)利用不同的资金筹措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如何更好地筹措资金,对公司的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不同的筹资模式方式公司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
假设2008年1月份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开发一个项目,需要资金1000万元,由于公司采用的筹措资金的方式不同,对公司的税负影响也必然不同。
如果企业选择银行贷款融资方式,按年利率8%计算,每年需要支付利息8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该利息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采用银行贷款融资方式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额为80万元,可以为公司节税80×25%=20万元;如果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过批准发行债券融资,公司债券可以对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局限于企业内部职工发行。税法规定资本红息不得在税前扣除,而债券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列支。如果债券年利率为10%,则通过债券融资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为100万元,即采用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可以为企业节税25(100×25%)万元。采用上述两种方式融资,都可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只是影响程度有所不同,但如果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发行股票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所以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四)利用收款方式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移后确认销售收入,但在实际工作中应采取谨慎原则,客观评估收入的实现,对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能确认为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只将收回部分确认为收入。
由于房地产单位价值较高,购买方很难一次拿出大额款项购置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采用这种方式,企业不能按售价总额确认收入,并响应地分次接转成本,起到节税的作用。
大海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签订了一份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合同,合同中商品房总价款800万元,分4次付清,首期付款40%,首期付款后即把商品房所有权转让,如果此时确认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为800×5%=40(万元)。如果按分期收款确认收入,第一次应缴纳的营业税800×40%×5%=16(万元)。以后三次分别缴纳营业税800×20%×5%=8(万元),共计16+3×8=40(万元)。虽然两种方法缴纳营业税都是40万元,但是采用分次确认收入可以延缓纳税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收入在5种特殊情况下确认标准,对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按照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