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金融监督管理局?
如何评价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模式?怎样看待现行的监管法规?
如何正确理解新形势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今年“两会”的政府报告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列入2016年重点工作部分,同时也强调要“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2016年可被称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元年,互联网金融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为什么进入新的阶段?
规范既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途径和工具,又是其发展的目标。发展要有新思路和新判断,没有质量的发展是浪费,没有效益的速度导致的风险将更大。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体系的建设,才能实现长远、有效率的合规增长,进入科学的发展轨道。因此,规范是为了更好更快的发展。
规范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经阶段。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将经历三个阶段:一是“野蛮生长”,正如2014、2015年,这个阶段主要发挥“市场之手”,通过市场力量的推动,实现自下而上的快速发展;二是“规范发展”,即要发挥“政府之手”,加强管理、完善体系、严控规模,阻止其产生系统性风险,避免金融危机;三是“稳定增长”,这个阶段注重动态优化“政府之手”和“市场之手”的组合,鼓励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竞争和融合,实现长效、科学的增长机制。
另一方面,规范也将是优胜劣汰的过程。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为迅猛,导致的问题多、风险大,这都是规范的前提和背景。今年可能会出现一批互联网金融企业“熬冬”的情况,但互联网金融大势所趋,互联网金融正如星星之火,春风吹又生。抗住了寒冬,春天还会远吗?
颠覆还是竞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是什么关系?
当前,市场有不少声音认为互联网金融犹如中国金融的救命稻草,代表着新趋势和新方向,甚至可以替代或颠覆传统金融。笔者认为,这些都是不客观、不理性的,期盼一步登天,结果将是摔下来遍体鳞伤。那么应该如何正确看待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关系?
1、互联网金融目前无法替代传统金融。
一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在传统金融的基础设施和基础服务之上,互联网金融的支付、缴费、代理等业务的起点和终端都离不开银行账户;二是互联网金融改变的只是跨界的金融服务获取方式,并未创造新的服务功能,也没有创造新的金融市场;三是互联网金融必须以传统金融安全稳定作为保障和支撑。因此互联网金融短期内必须立足于传统金融已有的基础,不可能“另起炉灶”。
2、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宏观可控。
一是从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看,这是由中国民众和市场自发主导的,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变革过程,具有典型的“渐进性”特征。二是从美国经验看,1933年美国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投资银行体系发展近60年,直至1992年才超过商业银行成为金融体系的主导力量。三是基于中国特殊的制度和文化背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特征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因此,中短期内互联网金融不可能取代银行体系成为主导,宏观金融风险将处于可控状态。
3、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将走向“竞合”和“螺旋发展”。
一是互联网金融将倒逼传统金融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加强创新能力、转变发展模式。二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在服务对象、行业规模、经营渠道等方面具有互补优势,将在充分竞争中互学互鉴;三是我国一直从战略上适度保持着对金融的国家控制力,通过货币政策、监管政策和信贷政策“三位一体”的政策整体框架,有能力协调、统筹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竞争融合和螺旋发展,实现“1+1>2”的增强效应。
松严适度:如何正确理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从诞生起就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具备了跨界、跨行业、跨领域的特点,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完全比照传统金融监管,而要用宏观审慎的理念,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法。将传统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转向混业监管、功能监管,采取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
一是创新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模式,利用宏观审慎框架,实现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二是协同监管。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渠道、机制的监管涉及方方面面,确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联席制度,从分类监管向统和监管转变。
三是柔性监管。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对政策敏感度高,政府可以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政府应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则“法无授权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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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底线监管。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为其设置底线,互联网金融不得非法集资、设资金池、违法经营等,以保证其健康发展。
五是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全面透明完整披露风险信息。加强消费者和从业者教育,加强风险教育。
六是自律先行。利用协会的中介作用,按照金融特点制定行业规则,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健全内控制度,更多地通过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建设,以及加强行业自律来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如何理解中央银行的监管作用?急急急急急
中央银行的监管主要有: 一、预防性管理,旨在防止或缩小由银行内控不严而引起的各种风险。这些措施主要有:1、市场准入,该项控制是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定发展的有效的预防性措施,通常对于银行营业都要有最低认缴资本的限制。2、资本充足性,除最低资本要求外,一般还要求银行自有资本与资产总额、存款总额、负债总额及风险投资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3、流动性管制,既包括本市流动性,也包括外币流动性,流动性监督总的改进趋势是以考核银行资产负债期限和利率结构搭配是否合理为基础对流动性进行系统的评价。4、业务范围的管制。5、贷款风险的控制,大多数中央银行通常限制一家银行对单个借款者提供过多的贷款,以分散风险。6、外汇风险管外汇监管机构有哪些,比较好的推荐是什么
主要外汇监管机构有以下几个: 一、FSA: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 ,简称FSA) 1、概况 金融服务监管局于1997年10月由证券投资委员会(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Board,SIB,该组织1985年成立)改制而成,为独立的非政府组织,拟成为英国金融市场统一的监管机构,行使法定职责,直接向财政部负责。 ●1998年6月完成第一阶段改革,银行监管职能由英格兰银行转向FSA。 ●2000年6月,皇室批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拟于2001年执行,届时证券和期货局(Securities and Futures试论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经济法分论考查题)
主要有以下类型: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等。
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一般银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
不完全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
“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
“双峰式”监管体制: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头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管理。
扩展资料:
改革方向
一是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团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应该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向促进金融业竞争、促进金融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由限制金融机构的合并转向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
特别是,在从金融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的金融创新,所以,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早做准备,未雨绸缪。
二是改进金融监管方式。这方面的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首先,要将金融监管的重心由“合规”监管转向“合规与风险”并重监管。
其次,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第三,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提高员工的素质,尽快掌握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最后,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该按照市场原则监督金融机构,在审批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
三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
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
再一方面,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