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系统包括哪些内容?政府对住房保障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住房保障体系包括
1、经济适用房:政府以划拨土地,对困难家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出售给购买的起的困难家庭。
2、廉租房: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政府用低廉的租金租出。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只租不售。
3、公共租赁房: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4、定向安置房: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5、两限商品房:即“限套型、限房价”的商品住房。
6、安居商品房。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保障对象是哪些?
1、廉租房对象
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2、经适房对象
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3、公租房对象
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
1、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4、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二、简化审批流程,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三、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四、降低税费负担,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保障性住房是包含哪些?具体的实施办法是什么
保障性住房对于经济状况不好的购房者来说是实现购房梦的一根救命稻草,其实保障性住房包含很多住房类型,比如经济适用房这是可以进行购买的,但是有的保障房只能租不能售卖,下面我们来看看。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给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对价格或租金进行限定的住房。这类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2015年12月海口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草案)》(简称《办法》),以解决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实施操作和管理规范性问题。
一、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1、将海口市廉租住房、“双困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并轨管理体系中,并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2、保障对象针对取得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从取得资格次年起,在每年的3月底前以书面或通过电子网络向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对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自有住房、财产值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如实申报;未及时进行申报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进行催报。
3、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申报的情况进行核实。
4、因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复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腾退租住房屋;承租人逾期不退出租住房屋的,且承租人确无其他自有住房的,经承租人申请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同意续租的,承租人应当按所配租项目住房市场租金缴纳租金。承租人逾期不腾退住房又拒按所配租项目住房市场租金缴纳租金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腾退所租赁住房;或者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保障性住房包含哪些分类?
1、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双重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
2、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最低收入者。在房价疯涨、经济适用房走入困境、百姓居住难的背景下,廉租房便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能成为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救命草”。
3、公共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其目的是解决家庭收入高于享受廉租房标准而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4、定向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5、两限商品房
即“限套型、限房价“的商品住房。为降低房价,解决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由中标单位按照约定标准建设,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性住房”。
6、安居商品房
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2]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2-30,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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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保障性住房是什么意思哦?保障性住房有哪些?
保障性住房就是政府建造的,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项住房福利。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申请保障性住房会有条件限制,对户籍、收入、家庭财产等都会有规定,没有达到标准的是不能申请的。
#各地对保障性住房的规定:
1.河南规定: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第二条)
2.内蒙古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经济适用住房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内地税字[2005]116号,第四条)
3.云南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第二条 )
4.海南规定: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不含限价商品住房,详见:琼地税函【2014】589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第一条)
4.黑龙江规定:保障性住房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以及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等改造安置住房。(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第九条)
5.吉林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凭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各级政府审批备案的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吉地税发(2010184号,第二条)
6.北京规定: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告2013年第3号,第一条)
7.山西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经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八条)
8.甘肃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甘地税函发[2006]206号,第六条)
9.安徽规定: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皖地税[2010]38号,第一条)
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工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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