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石油董事会宣布将于 4 月 27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目前企业经营情况如何?

2023-09-19 16:53:18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公司治理机制的灵魂和核心是什么?

简单地说,公司治理是一整套系统的公司制度设计安排及其贯彻实施问题。在这一整套系统的制度设计中,决策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这三套制度的设计和安排,应当是公司治理机制的灵魂和核心。 一、关于公司治理的决策机制 公司治理的权力系统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决策机制解决的就是,公司权力在上述机构中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的格局。决策机制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 (二)董事会的决策 1、董事会的决策权。 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是公司的法定代表。除了股东会拥有或授予其他机构拥有的权力以外,公司的一切权力由董事会行使或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重大决策权,不同国家的立法有一些区别,但

谁任中石化总经理

赵东

对中石化历任9位总经理,华夏能源网整理如下:

第一任总经理 | 陈锦华(1983-1990)

陈锦华,男,汉族,安徽青阳人,1949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并参加工作,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函授专修科、政治经济学专修班和北京电视大学中文系毕业,大专文化。

1946年至1949年5月,在上海第一印染厂艺徒训练班学习。

1949年至1952年,在华东局保卫人员训练班学习,上海市军管会轻工业处秘书,华东纺织管理局秘书。

1952年至1960年,任纺织工业部部长办公室秘书、部办公厅研究室干部(其间:1953年至1955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函授专修科学习)。

1960年至1971年,任纺织工业部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兼党组秘书(其间:1960年至196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修班学习,1963年至1965年,在北京电视大学中文系学习)。

1971年至1976年,任轻工业部计划组负责人。

1976年至1977年,任中央赴上海工作组成员。

1977年至1983年,任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市革委会副主任、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兼市计委主任。

1983年至1990年,任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组书记。

1990年至1993年,任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任国家计委主任、党组书记。

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任第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是中共第十三大、十五大代表、十四届中央委员;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

第二任总经理 | 盛华仁(1990-1998)

盛华仁,男,汉族,1935年9月生,江苏射阳人,1951年1月参加工作,1954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南京化学工业公司业余化工大专班毕业,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1951—1958 江苏省扬州苏北合作干部学校学习,苏北合作总社统计员,苏北行署财经委计划员,苏北建筑工程公司练习生,南京市建筑工程公司技术员、工区计划组组长、工区副主任(其间:1953—1957 在南京建筑工程局业校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专班、大专班学习)

1958—1965 南京化学工业公司建设公司、南京化学工业公司党委办公室秘书(其间:1960—1964 在南京化学工业公司业余化工大专班学习)

1965—1970 化工部化肥工业公司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1970—1978 燃料化学工业部综合计划组长远规划小组副组长、石油化学工业部综合计划组长远规划小组副组长

1978—1982 化学工业部计划司副司长

1982—1983 化学工业部计划司司长

1983—1990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

1990—1998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其间:1991.9—1991.11在中央党校进修班学习)

1998—200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1 被增选为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2003.3 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

第三任总经理 | 李毅中(1998.04-2003.03)

李毅中,男,汉族,1945年3月生,山西大同人,198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7年7月参加工作,北京石油学院石油炼制系炼油工程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1961.09—1966.07,在北京石油学院石油炼制系炼油工程专业学习;

1966.07—1967.09,留校待分配;

1967.09—1968.09,辽宁抚顺石油研究所见习员;

1968.09—1978.09,山东胜利石油化工总厂炼油厂车间操作工、技术员、厂技术科技术员、工程师;

1978.09—1980.12,胜利石油化工总厂炼油厂联合装置车间副主任;

1980.12—1982.01,齐鲁石化公司炼油厂副总工程师、加氢车间主任;

1982.01—1983.10,齐鲁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副总工程师;

1983.10—1984.12,齐鲁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厂长、厂党委常委;

1984.12—1987.07,齐鲁石化公司经理、党委常委,淄博市委常委;

1987.07—1992.02,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副总经理(副部长级)、党组成员;

1992.02—1992.12,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公司党组成员;

1992.12—1997.08,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1997.08—1998.04,中国东联石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党组书记兼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8.04—2000.02,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

2000.02—2003.0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兼中国石油化工有限股份公司董事长;

2003.03—2005.0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主任;

2005.02—2008.0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8.03—2008.04,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党组副书记;

2008.04—2010.12,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党组书记;

2011.02—2013.03,十一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2013.03,十二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代表,中共第十四届、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委员,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

第四任总经理 | 陈同海(2003.03-2007.06)

陈同海,男,汉族,大学文化。1948年9月出生,山东惠民人。1963年3月参加工作,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曾任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地质员,浙江省科委干部,科研二处副处长。

自1983年3月至1986年12月,任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书记;

自1986年12月至1989年7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

自1989年7月至1991年6月,任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

自1991年6月至1992年2月,任浙江省宁波市代市长;

自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

自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自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自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中国石化首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

在2003年4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2007年6月22日被双规,辞职。

2007年6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对陈同海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检查。

2008年1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经中共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党组书记陈同海开除党籍处分;

2009年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第五任总经理 | 苏树林(2007.06-2011.03)

苏树林,男,汉族,1962年3月生,山东东阿人,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福建省委副书记,省政府省长、党组书记。

1979.09——1983.07,大庆石油学院勘探系石油地质专业本科学习,获工学学士学位;

1983.07——1986.10,大庆石油管理局龙虎泡试验区实习员、地质组组长;

1986.10——1992.02,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九厂地质研究所副所长;

1992.02——1994.05,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九厂副总地质师;

1994.05——1996.03,大庆石油管理局副总地质师、采油四厂厂长;

1996.03——1997.01,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助理;

1997.01——1997.11,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助理兼第一油气开发事业部主任;

1997.11——1999.01,大庆石油管理局常务副局长、党委常委;

1999.01——1999.11,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1996.09——1999.03,参加哈尔滨工程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研究生学习,1999.04获管理学硕士学位);

1999.11——2000.0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大庆石油管理局党委副书记;

2000.08——2001.0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大庆石油管理局党委副书记;

2001.03——2002.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2.12——2003.1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3.12——2006.09,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

2006.09——2006.10,辽宁省委常委;

2006.10——2007.06,辽宁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7.06——2007.08,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

2007.08——2011.0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兼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1.03——2011.04,福建省委副书记;

2011.04——2011.07,福建省委副书记,省政府副省长、代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2011.07——2015.11,福建省委副书记,省政府省长,省政府党组书记。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中共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2015年10月7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福建省委副书记、省长苏树林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1月3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苏树林辞去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苏树林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第十六号公告,苏树林因涉嫌违纪,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苏树林人民代表资格终止。

2017年7月4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福建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中石化集团原党组书记、总经理苏树林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2017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苏树林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苏树林开除党籍的处分。

2017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福建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苏树林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8年2月,苏树林涉嫌受贿、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7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原副书记、福建省人民政府原省长苏树林受贿、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苏树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苏树林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第六任总经理 | 王天普(2011.08-2015.04)

王天普,男,汉族,1962年9月生,山东昌乐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董事、总经理。

1985年7月,青岛化工学院(现青岛科技大学)基本有机化工专业本科毕业

1996年7月,大连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

1999年3月起,任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副经理

2000年2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副经理

2000年9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经理

2001年7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

2001年8月起,任中国石化副总裁

2002年5月起,兼任中国石化润滑油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2003年4月起,任中国石化高级副总裁

2003年8月,浙江大学化学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

2005年3月起,任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裁

2006年5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并任中国石化总裁

2009年5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并任中国石化总裁

2011年8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总经理

2013年5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组成员

2014年1月11日,因11·22青岛输油管道爆炸事件被行政记大过处分。

2015年4月,辞去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职务。

2015年4月27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王天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4月27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通知,公司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王天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王天普于2015年4月27日向公司提请辞呈,辞去其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等职务,该辞呈即日生效。

2015年9月18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报道,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王天普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2015年9月18日,最高检网站消息称,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王天普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

2016年9月26日,据最高检官网消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王天普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11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总经理王天普受贿、贪污一案。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天普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2017年1月24日,江西南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石化原党组成员、总经理王天普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320万人民币。王天普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财物返还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第七任总经理 | 戴厚良(2016.05-2018.05)

戴厚良,1963年出生于江苏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石油化工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

2002年7月,任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扬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2003年12月,任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扬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4年12月兼任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5年9月,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监;11月,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006年5月,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2008年6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

2016年5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8月,兼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2017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

2018年5月,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7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2020年1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3月,兼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八任总经理 | 马永生(2019.04-2021.11)

马永生,男,汉族,1961年9月生,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1984年马永生从武汉地质学院地质系毕业,1987年获得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院地质系理学硕士学位,199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沉积学家,石油地质学家,石油与天然气勘探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石化法定代表人。

1980年09月—1984年07月,就读于武汉地质学院地质系地质学专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1984年09月—1987年07月,就读于武汉地质学院地层古生物学专业,并获得硕士学位;

1987年09月—1990年08月,就读于中国地质科学院沉积学专业,并获得博士学位;

1990年08月—1992年05月,在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科学研究院工作;

1992年06月—1995年11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塔里木石油勘探指挥部勘探开发研究中心综合研究室主任;

1995年12月—1998年09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勘探开发科学研究院地质所海相碳酸盐岩研究室主任;

1998年10月—2002年03月,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南方海相油气勘探项目经理部经理;

2002年04月—2007年02月,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总地质师、经理、总经理(被评为中石化集团公司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专家和第一层次学术带头人);

2003年10月—2007年07月,就读于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并获得工商管理专业(EMBA)硕士学位;

2007年03月—2008年04月,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勘探分公司工作,担任经理、学术委员会主任;

2008年04月,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事业部副主任;

2009年,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

2013年,被评为国家首批“万人计划”杰出人才;

2015年12月,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2017年03月,担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2017年国际小行星中心将国际编号为210292号小行星命名为“马永生星”);

2018年10月,担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总裁,对口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

2019年04月,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党组副书记;

2020年03月,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2021年08月,担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2021年11月,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

2021年12月1日,中国石化法定代表人。

第九任总经理 | 赵东(2022.06—)

赵东,男,汉族,1971年生,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石油工程管理专业博士,教授级高级会计师,博士研究生毕业。

1998年05月,任中油国际(尼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会计部代经理;

2002年07月,任中油国际(尼罗)有限责任公司总会计师兼财务资产部经理;

2005年01月,任中国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与资本运营部常务副主任;

2005年04月,任中国石油勘探开发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与资本运营部经理;

2008年06月—2009年10月,任中国石油勘探开发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

2009年10月—2012年09月,任中国石油勘探开发公司总会计师、党委委员兼中国石油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12年09月—2013年08月,任中国石油尼罗河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013年08月—2014年07月,任中国石油尼罗河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2014年07月—2015年11月,任中国石油尼罗河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2015年11月—2016年11月,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016年11月—2020年05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2020年05月—2022年06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组副书记。

2022年06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能源央企领导人盘点:中国石化历任总经理



中海油为什么要在香港和美国上市,而不在国内上市?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 这个链接有讨论:为什么中国在世界上有影响的大企业要到美国去上市,为什么不在国内上市,这不是让资金雄厚的老美坐享其成? 利用世界资金来发展壮大我们的企业,何乐而不为? 国内的证券市场环境不适合优秀的企业,不过我相信以后这种情况会有好转 现在国内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 不适合我们那些需要大量资金融资的企业 其实不仅是国内的大的优秀的企业要去美国上市,更多的处于兴起和发展阶段的又有雄心抱负的中小企业也会积极地寻求去美国上市之路,因为美国股市具有资金供应充沛,流通性好,融资渠道非常自由等特点,有利于这些

【工商注册】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一、农、林、牧、渔业
(一)
种业
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二)
渔业捕捞
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
二、采矿业
(三)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
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四)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五)
稀土和稀有矿采选
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
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
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六)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三、制造业
(七)
航空制造
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八)
船舶制造
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九)
汽车制造
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十)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十一)
通信设备制造
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
(十二)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
(十三)
医药制造
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十四)
其他制造业
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十五)
原子能
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
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
(十六)
管网设施
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五、批发和零售业
(十七)
专营及特许经营
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
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
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十八)
道路运输
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十九)
铁路运输
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二十)
水上运输
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
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二十一)
公共航空运输
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
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
(二十二)
通用航空
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
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
(二十三)
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
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
(二十四)
邮政
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
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二十五)
电信传输服务
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十六)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
八、金融业
(二十七)
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
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
(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
(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
(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
(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
(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
(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
(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
(二十八)
银行业资质要求
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
(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
(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
(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
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
(二十九)
银行业股比要求
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
(三十)
外资银行
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
(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
(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
(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三十一)
期货公司
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三十二)
证券公司
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
(三十三)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十四)
证券和期货交易
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
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
(三十五)
保险机构设立
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
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三十六)
保险业务
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三十七)
会计审计
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三十八)
法律服务
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
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十九)
统计调查
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
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
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四十)
其他商务服务
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四十一)
专业技术服务
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四十二)
动植物资源保护
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十二、教育
(四十三)
教育
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
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
(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
(四十四)
医疗
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四十五)
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
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
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
(四十六)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
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
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
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
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
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
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
(四十七)
电影制作、发行、放映
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
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
(四十八)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
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
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
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
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
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
(四十九)
文化娱乐
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
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十五、所有行业
(五十)
所有行业
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
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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