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自带电脑上班不合格就充公,公司否认要求员工自带电脑并称要申诉,事件具体情况是什么?
在公司被偷了私人电脑请问公司有责任吗
如果个人电脑是经公司同意用于公司办公,公司并无办公电脑不能放到办公室的规定:你的电脑丢失,损失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法律分析
如果个人电脑不是经公司同意用于办公、只是个人使用;或者虽然是经公司同意用于办公、但公司有规定办公电脑不能放于办公室:导致个人电脑丢失应是本人的过错,很难要求公司赔偿,可以在抓到小偷后、公安追缴回后要求发还,不能追缴回来时向小偷索要赔偿。公司要求自己准备电脑,用途是为公事使用,这个电脑的产权属本人。是在公司丢失的时间。如果是下班时间,那么公司有保障财产安全,做好安全防范的义务;要负全责;如果是上班时间,本人在岗,本人有监督保障财产的义务,单位同时有保障安全防范的义务与责任,因此,在损失上可能要协商分摊。 公司表述实习不是公司员工,所以不对赔偿时不合乎法理的。为公司工作就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即使没有劳动合同。从劳动法的上限来说,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照劳动法,就能进一步明确自己与公司的身份关系。是员工肯定无误。如果因为此事公司要开除员工,那么要做好准备。把工资条,员工证件等保管好,到劳动局去申诉,也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旦要辞退,可以申请补偿。 至于正因为是是私人财产用于公务,所以公司要承担赔偿义务。笔记本电脑不是个小数目。找公安机关只能报案,只能等破案才能找回损失。这种现象这有搜集公司要求自己带电脑上班的依据,电脑在公司丢失的依据,找个律师,到法院起诉公司才会追回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十九、 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要一份详细的员工守则
1、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2、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3、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4、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5、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6、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7、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8、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9、待人接物态度要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10、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业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公司对员工进行调岗违法吗?
一,公司对员工进行调岗不违法,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的需要,调整员工的岗位。
二,调岗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手段之一,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被采用,但是调岗往往会遭到劳动者的拒绝。用人单位认为,调岗是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而劳动者往往主张,调整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相持不下,很容易产生纠纷。个人认为,两方的观点都有道理,而且并不矛盾。只是适用的情形不一样。三,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法定情形下的单方调岗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进行调岗。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对于此种情况下的调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中指出,“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个结论的得出,需要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并结合实际考核结果作支撑,切忌“拍脑袋”决定。
四,规章制度为依据的单方调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的精神,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内容合法且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调整岗位的依据。比如实务中有用人单位实行的“轮岗制”,再比如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工作严重失职或者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岗位等,只要有合法的制度依据,就可以单方调岗。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以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调岗依据时,除了制度内容合法、履行民主程序外,最重要的是规章制度具有可操作性,那种仅仅用模糊化、主观色彩很强的词语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重大损失、顶撞领导”等的规定,是不能用作调岗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