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钱庄是如何将大量资金流转至境外的?
热钱是通过那些方式流进流出中国的?
定义 热钱又称游资,是投机性短期资金,只为追求高回报而在市热钱场上迅速流动。热钱炒作的对象包括股票、黄金、其他贵金属、期货、货币、房产乃至农产品例如红豆、绿豆、大蒜。从2001年至2010年十年间,流入中国的热钱平均为每年250亿美元,相当于中国同期外汇储备的9%。热钱与正当投资的最大分别是热钱的根本目的在于投机盈利,而不是制造就业、商品或服务。 流入渠道 其一,虚假贸易。在这一渠道中,国内的企业与国外的投资者可联手通过虚高报价、预收货款、伪造供货合同等方式,把境外的资金引入国内。 其二,增资扩股。即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原有注册资金基础上,以“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投资项目”等理由申请增资,资金台湾诈骗,钱怎么转移
首先是收款环节:买卖、租借银行卡收取诈骗资金。犯罪分子主要通过购买、租用他人实名开立的银行卡、支付账户收取被害人资金。据公安部门通报,2021年1至11月,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7万起,打掉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3.9万个,涉案银行卡全部为实名开立后非法买卖。 二是转移环节:账户层层嵌套、资金多方划转。诈骗分子为躲避公安机关止付、冻结措施,往往快速转移涉案资金,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境内“水房”(洗钱团伙)实施转移。境内组建洗钱工作室专门从事诈骗资金转移,形成境外人员实施诈骗、通过聊天软件指挥境内“水房”快速转移洗白资金的黑色产业链。二是“跑分平台”拆分交易。资金通过“跑分平台”等非法西安警方侦破一起特大地下钱庄案,犯罪现场如何惊人?
以前经常在影视剧中看到“地下钱庄”的案件,而且涉案金额很大,但让我没想到的是,这件事竟然发生在西安。根据西安雁塔分局经侦工作人员介绍,他们从2019年开始就接到了线索称,在其管辖区域内有近千万资金被转移到了境外,随后经侦大队就开始调查此事,发现两人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经过一年多的准备与周密计划,于今年4月份开始收网,而且将警力分布在多个地方,捣毁了三个地下钱庄窝点,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10名。
这还不算,据了解在现场,警方就查获了现金128万元,同时还包括4台电脑,上百张银行卡以及手机,U盾等物品,并且据查地下钱庄涉案账户交易达到了80多万笔,而且资金交易金额达到了382亿元人民币,看到这个数字真的很震惊!如此多的涉案金额,更说明一个问题,这个团伙为很多人都办理过境外转移,他们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且,这个地下钱庄的捣毁,也让更多人悬崖勒马,同时也给正在或即将误入歧途的人提了个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如果再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等待你的也最终是法律的制裁。目前,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刑事拘留,而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其实,所谓的地下钱庄,就是通过非法手段将境内的钱转移到境外,从而逃过金融机构的监管,让一些人从中牟利,但要知道这种行为是严重扰乱金融市场,危害国家利益的事情,所以我们千万不要碰,也不要做。如果需要外汇,还是需要通过银行等正规渠道,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资本外逃的资产外逃的主要方式和渠道
中国实际存在的资产外逃方式多种多样,分析来看.主要有以下五类:
(一)以“价格转移”等方式通过进出口渠道进行资产外逃。“价格转移”是各国不法企业常用的转移资金和利润的方式,具有相当的隐蔽性。高报进口骗汇,低报出口逃汇,一直是中国资产外逃的主要渠道。同时,以出口不收汇,进口不到货,通过假造贸易单证骗汇,或将外汇截留境外等违法行为,也是我国资产外逃的重要方式。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的外汇大检查中,发现骗汇金额超过了100亿美元,据分析,其中相当部分可能已经外逃。
(二)虚报外商直接投资形成事实上的外逃。较为典型的做法是:中、外方合谋,以高报外方实物投资价值或中方替外方垫付投资资金的方式,通过设立合资企业向境外转移境内资产或权益。同时,由于一些社会中介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虚假验资,产生外商直接投资高报。这些虚增投资最终都会以利润汇回或清盘形式要求换汇汇出,从而形成迂回的资产外逃。
(三)通过“地下钱庄”和“手机银行”等境内外串通交割方式进行非法资产转移。所谓“地下钱庄”的做法是,换汇人在境内将人民币交给地下钱庄,地下钱庄则将外汇打入换汇人所指定的境外账户。日前,有关部门查获的两个地下钱庄,就是采取这种方式进行非法交易,涉嫌金额都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所谓“手机银行”,就是专做外汇非法交易的掮客,与境外机构或个人建立了非常紧密的联系,只须打个电话,就可以做成一笔汇兑生意,境内是人民币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境外是外币从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在我国沿海的个别地区,这些人几乎成为半公开的经纪人,并建立了“良好的信誉”。此外,还有一些境内企业与业务伙伴等较熟识的境外企业进行所谓的“货币互换”,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内为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进行各种支付,境外企业在境外以约定的汇率折成外币偿还。
(四)金融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内部违法违规操作形成的资产外逃。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外汇管理部门在办理结售付汇业务或有关审批手续时,可能放宽真实性审核标准,为客户违规划汇资金,或者内部个别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串通,为资产非法转移提供方便。同时,金融机构也存在违法违规资金划拨的可能。一些金融机构无单证或单证不全售汇,乱放外汇贷款,滥开信用证等,也造成了国家资产和外汇损失。
(五)通过直接携带的方式进行资产外逃。我国允许境内居民个人携带2000美元外币(超过的需要银行或外汇局开具外汇携带证),或6000元人民币现钞出境,用于境外经常项目支付。但是,如果当事人使用这笔资金购买证券或转存银行,那就成为资产项目支出。对于那些频繁出入境的人员来说,多次合法携带的资金就可能是一个较大的数目。实际操作中,违规超限额携钞出境的现象也十分常见,另外,旅行支票和外币信用卡理应用作境外个人消费,但也可能转成资产,形成资产外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