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报告前 7 个月新设经营主体 1910.2 万户,同比增长 12%,这一增长幅度说明了什么?

2023-10-13 08:22:38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智慧交通领域,目前发展到什么阶段?

行业主要上市公司:海康威视(002415)、易华录(300212)、大华股份(002236)、千方科技(002373)、五洋停车(300420)、新智认知(603869)、众合科技(000925)、四维图新(002405)、皖通科技(002331)等

本文核心数据:智慧交通行业链、行业规模、应用市场结构、竞争格局、发展前景预测等

行业概况

1、定义:智慧交通概念源于智能交通 更区别于智能交通

智慧交通的概念来源于智能交通,智能交通最早在1960年由美国智能交通协会提出,其认为智能交通系统ITS(Intelligent
Transportation
System)是将先进的信息技术、数据通讯传输技术、电子传感技术、控制技术及计算机技术等有效地集成并运用于交通系统,从而提高交通系统效率的综合性应用系统。

2009年,IBM首次正式提出智慧交通的概念。2012年中国《国家智慧城市(区、镇)试点指标体系(试行)》当中,首次提出了智慧交通的概念。中国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认为,智慧交通指的是在城市已有的道路基础设施的基础上,将信息技术集成运用于传统的交通运输管理中,整合交通数据资源的同时协同各个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形成的结合虚拟与现实的,提供一体化的综合运输服务的智慧型综合交通运输系统。

2、产业链剖析:智慧交通产业链覆盖范围广

智慧交通行业链上游主要是提供信息采集与处理的设备制造商,中游包括软件和硬件产品提供商、解决方案提供商,下游以运营/集成/内容等第三方服务商为主。

行业链各环节玩家众多,传统安防企业、互联网厂商、云计算服务商、算法提供商等均开始进入智慧交通各细分领域。

智慧交通行业上游制造商具体包括数据提供商、算法提供商与电子器件制造商,相关代表企业有商汤科技、腾讯、同有科技、拓尔思、金溢科技等。

中游产品与服务领域可以细分为智慧交通硬件制造商、软件开发商与解决方案提供商,硬件制造代表企业有海康威视、千方科技、天迈科技等;智慧交通软件开发企业包括四维图新、易华录、四创电子与三大互联网巨头等;一体化智慧交通解决方案代表企业主要有大华股份、佳都科技、万集科技与银江技术等。

在下游智慧交通服务市场,代表企业如多伦科技、车联网络与大众交通等,为交通领域提供智慧化的咨询与运营服务。

行业发展历程:当前中国智慧交通行业处于快速成长阶段

2010年至今,随着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的不断发展,基于人工智能的车路协同、自动驾驶、智能出行等将会成为智慧交通系统技术发展的关键方向。

相对比发达国家,中国智慧交通产业发展起步时间较晚,智能交通向智慧交通的演变历程,大致可以概况为以下四个发展阶段。当前,中国智慧交通行业处于快速成长阶段。

行业政策背景:智慧交通进一步发挥“新基建”的支撑作用

从2015开始,政府层面持续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推进智慧交通行业快速发展,以匹配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建设需求,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重要基础支撑。2020年以来,我国智慧交通相关政策更是频出,智慧交通基础建设成为行业发展重点,2021年9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交通运输领域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提出到2025年,我国将打造一批交通新基建重点工程,智能交通管理将得到深度应用。

行业发展现状

1、行业市场规模:行业投资规模超3600亿元

随着智慧城市建设的转型升级,我国对智慧城市的投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根据中国信通院公布的智慧城市投资规模数据,2020年智慧城市相关项目总投资约为2.4万亿元,初步统计2021年约为2.6万亿元。以IDC统计的智慧交通占智慧城市的投资比重为14%进行测算,初步统计2021年中国智慧交通投资规模约为3640亿元。

2、行业招投标情况:行业招投标规模高速增长

——智慧交通千万项目规模快速增长

根据ITS114统计数据,2015年以来我国智慧交通市场呈现快速增长状态。根据ITS114不完全统计,2021年中国城市智慧交通(除停车)千万项目市场规模276.41亿,同比增长21.63%,项目数量1664个,项目平均投资规模1661.14万元;如果将135亿的停车项目加进来,那么千万项目总市场盘子超过了411亿,同比增长38.9%,项目数量1958项。

——运营商、互联网与传统交通建设企业为智慧交通领域主要中标人

据ITS114数据统计显示,截止2021年12月底,智能交通千万项目中标金额总和最高的是移动系,中标总金额为15.09亿元,中标项目有117项;排名第二的是电信系,中标金额为12.71亿元,中标项目有40项;排名第三的是德州静态交通,其单一中标项目金额达到7.39亿元;排名第四的是海信网络,中标总金额为7.22亿元,中标项目数30项。

3、智慧交通细分领域分布:智慧停车占据主要市场

根据ITS114统计,大型项目方面,2021年城市智慧停车中标过亿项目22个,总计为89.73亿,数量较多,规模大。

2021年城市智慧交通市场(除停车项目)中标过亿项目21个,中标过亿项目市场规模总计约为56.56亿。其中交通管控市场中标过亿项目7个,总计为17.84亿;智慧运输市场中标过亿项目13个,总计为29.13亿;其他项目1个,大理州城市感知能力提升项目(9.6亿)。

行业竞争格局

1、区域竞争:中国智慧交通企业主要分布在京津冀与东部沿海等交通发达地区

在国家政策牵引下,目前全国涌现出包括北京、上海、无锡、常州、重庆、长沙、武汉、海南等大量的示范区,进行智慧交通车路协同的业务应用示范。

截至2021年,全国已经有工信部和交通部批复共计40家智慧交通车联网业务应用示范区在全国落地,主要分布在中南部与东部沿海等交通发达地区。中国智慧交通行业示范区地域分布情况如下:

从前瞻统计的智慧交通行业30家代表性上市企业的区域分布来看,智慧交通行业的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与浙江等京津冀与东部沿海地区,其中北京与广东的代表性上市企业数量之和达14家,占比接近50%。

注:图中数据仅包含前瞻统计的30家上市企业。

从招投标市场来看,据ITS114统计数据,截至12月31日,2021年城市智慧交通市场(除停车项目)中标过亿项目20个,中标过亿项目市场规模总计约为55亿。从中标项目的区域分布来看,西南、华南、华北与华东地区为我国智慧交通行业发展的主要区域,四者合计占比超过90%。因此,从整体区域分布来看,中国智慧交通企业的区域集中度较高。

、企业竞争:传统交通信息化企业为行业主要玩家 企业业务布局各有侧重

2021年11月,IDC发布的《智慧交通管理应用级解决方案市场份额,2020》数据显示,中国智慧交通行业依旧以传统交通信息化领域的玩家为主。其中,国内车路人云自主协同一体化智慧交通解决方案提供商千方科技以17%的市占率占据行业主导地位;专业从事交通智能化技术应用服务的企业银江技术以14%的市占率位居第二;海信网科围绕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的交管云脑解决方案为核心,占据近10%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第三。

注:截止2022年9月30日,暂未有权威机构统计2021年数据,故上述市场份额仅以2020年数据作以分析,仅供参考。

从智慧交通业务布局情况来看,代表性企业的重点布局区域侧重于京津冀及东部沿海等交通发达地区,比如千方科技主要布局长三角、珠三角及京津冀地区,佳都科技主要布局华东、华南的大型一线城市。

从中国智慧交通行业代表性企业的业务情况来看,行业龙头企业如千方科技的经营规模均明显高于其他企业,2021年智慧交通业务营业收入超过46亿元,而天迈科技与多伦科技的营业收入不足3亿元;从盈利情况来看,行业毛利率水平也因业务侧重点的不同而呈现出分层差异,例四维图新、万集科技与捷顺科技的毛利率水平均超过45%,而佳都科技与中远海科的毛利率平均水平不足20%。

整体来看,千方科技、四维图新与佳都科技等企业在中国智慧交通行业拥有较强的竞争力。

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智慧交通市场潜力巨大,未来有望保持高速增长

近年来我国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等交通行业都得到了飞速发展,但是各种出行方式之间信息交互仍然滞后,未来随着信息化和智能化进一步提高,各种出行方式信息共享和智能化服务技术将得到充分发展和应用;在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科学技术飞速前进的大背景下,巨大的市场空白及发展空间使各行业企业争相入驻,在各分支领域为出行者提供了更加精细、准确、完善和智能的服务;政府积极出台各项政策法规,为各行业参与智慧交通建设部门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辅助。基于以上因素,我国智慧交通建设必将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随着中国智慧城市建设加快,预计中国智慧城市行业市场规模将快速增长,到2027年,中国智慧交通行业的投资规模有望超过6400亿元。

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智慧交通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16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

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办法由国务院责任解释。商务部于2004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同时作废全文共九章四十二条。

新版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经营1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

(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

(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

(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

(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

(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

(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5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

多省2022年GDP增速目标在7%以下

多省2022年GDP增速目标在7%以下

  多省2022年GDP增速目标在7%以下,统计发现,部分省份相对乐观,对2022年经济增长提出了7%-9%的较高目标。多省2022年GDP增速目标在7%以下。

  多省2022年GDP增速目标在7%以下1

  每年年初,各地都会迎来一年一度的省级地方两会召开,省级两会也被业界视为是观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窗口。

  1月3日,随着西藏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的开幕,标志着全国正式进入2022年地方两会时间。目前进入1月中下旬,更是地方两会召开的密集期,截至1月20日,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召开地方两会。

  《中国经营报》记者注意到,目前已公布的2021年地方GDP增速比较亮眼,但多数地方却小幅下调2022年GDP增速目标。据国金证券统计,在已公布的22个省区市中,上海等18个省区市下调GDP增速目标,22个省区市平均降幅为0.7个百分点。

  受访业界专家表示,目前已公布的一些地方GDP增速亮眼,和全国GDP增速的提升保持一致,这跟地方注重高端制造业和数字经济的发展相关。而多地提出2022年发展数字经济,这是看到了数字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是顺应我国发展趋势的决策部署。数字经济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有利于推动传统产业转型,能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年地方经济成绩单亮眼

  记者注意到,2021年西藏、安徽等地方经济成绩单比较亮眼。例如,2022年1月4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拉萨开幕。根据会议显示,2021年西藏GDP首次突破2000亿元大关,较上年增长7%左右。

  2022年1月17日,安徽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到,预计2021年全省生产总值增长8%,总量突破4万亿元,人均生产总值突破1万美元,并提出,2022年GDP目标增长7%以上。

  随后2022年1月20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开幕。根据江苏省政府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江苏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突破11万亿元、达到11.6万亿元、增长8.6%,总量再上一个万亿元台阶。

  对此,工信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1月21日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2021年我国经济受益于及时妥当处理疫情,平衡了防疫和发展的关系,各地抓住了疫情缓解窗口期,抓生产保供应;同时由于我国及时处置疫情,我国产业支撑全球供应链,从而保持了经济增长。”

  盘和林还向记者指出:“我国各地方政府十分注重高端制造业和数字经济的发展,诸如新能源汽车、生物制药、原料药、新能源电力等行业都获得了强劲的增长动力,因而2021年地方经济成绩单普遍亮眼。”

  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宏观分析师应习文1月21日还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2021年由于上一年疫情的低基数原因,全国GDP增长达到8.1%,创近年来新高。目前已公布的地方GDP增速亮眼,也和全国GDP增速的提升保持一致,是全国的缩影。此外是价格因素,2021年我国整体通胀较往年提升,名义GDP增速达到12.8%,比8.1%的实际增速快不少,因此GDP总量上也再上台阶,达到114万亿元。这也是各地方GDP从总量上看也纷纷上台阶,形成了比较亮眼成绩的原因。”

   多地小幅下调2022年GDP增速目标

  虽然2021年地方经济成绩单亮眼,但记者注意到,2022年一些地方小幅下调了2022年经济增长目标。例如,北京和贵州等地方都下调了GDP增速目标1个百分点:北京2022年经济增长目标由2021年的“6%以上”下调为“5%以上”,贵州2022年经济增长目标也从“8%左右”下调为“7%左右”。

  盘和林告诉记者:“这主要是因为全球奥密克戎传播导致全球经济复苏延缓,国内零星区域性的疫情,也延缓了经济开放,各地出于不确定性考虑,较为理性的选择降低2022年的经济增长目标,并更加注重经济结构的优化,而不再盲目追求规模的提升。”

  应习文则认为:“地方下调2022年增长目标,很重要的因素是刚刚过去的2021年我国经济增长从疫情中取得了较好的恢复,因此形成了比较高的同比基数。相比之下,2021年的.增速比较高,也是2020年疫情比较低的基数造成的。因此2022年各地增长目标降低,很大程度上是基数抬升这一技术性原因。”

   数字经济受到关注

  从已召开的地方两会公布信息来看,数字经济受到关注。例如,江苏省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22年,江苏将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不断提升产业现代化水平和制造业核心竞争力。

  贵州省政府工作报告也显示,2021年,贵州数字经济加速突破,数字经济占比达34%。该报告还提出,2022年,贵州高质量发展主要目标是: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21%左右;数字经济、绿色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36%和46%左右。

  对此,盘和林对记者表示:“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驱动因素,各地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是看到了数字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主导作用,是顺应我国发展趋势的决策部署,数字经济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有利于推动传统产业转型,能够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务院近期印发了《“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在业界看来,这是我国数字经济领域首部国家级专项规划,数字经济顶层设计持续完善。该规划还提出,到2025年,数字经济迈向全面扩展期,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10%。

  应习文也告诉记者:“各地提出发展数字经济,这符合时代进步的大方向。特别是在后疫情时代,一方面疫情防控催生了更多过去没有的互联网需求,另一方面许多新的概念和商业模式也随着技术进步逐步变得可行,比如近期比较火热的元宇宙概念。因此各地提出加快数字经济发展,以便在新形势下尽快获取先发优势,抢占有利的赛道。”

  多省2022年GDP增速目标在7%以下2

  2022年地方两会正密集进行。

  截至1月21日,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召开地方两会,并对外发布政府工作报告或年度经济数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发现,在“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总基调下,多数省份将GDP增速目标设置在7%以下,并寻求通过积极扩大有效投资,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开展多样化活动促进消费特别是接触型消费恢复,培育新消费增长点等方式推动2022年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同时,部分省份相对乐观,对2022年经济增长提出了7%-9%的较高目标。以安徽为例,安徽省经济研究院投资与金融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夏兴萍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2022年7%的GDP增长目标设定,既贯彻了中央精神,又符合安徽省经济运行情况,体现了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同时,考虑到要努力缩小与沪苏浙的差距,未来一段时期安徽必须保持更高增速。从经济增长支撑因素看,安徽投资实现较快增长具有良好基础;稳定和扩大消费需求有保障;2022年出口也仍将处于快车道,“稳定增长有基础、有保障”。

   增速:至少10地GDP增速目标定在7%及以上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发现,截至1月21日,全国至少已有10个省份提出2022年GDP增速预期在7%及以上。具体看,河南省、湖北省、云南省、贵州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增速预期在7%左右,安徽省、江西省、西藏自治区、吉林省、海南省增速预计在7%以上。这些省份多数在过去一年保持了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上述10个省份中有8个2021年的GDP增速不低于7%。

  如何实现“稳中求进”的经济发展目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针对供给侧,多地提出将保障市场主体的生机活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针对需求侧,多地则落脚在促进有效投资、社会消费扩容升级上。

  市场主体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也是夯实经济发展根基的重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2022年多地将通过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政策,以期实现市场主体的持续活跃,保障供给侧充满活力。其中,河南提出,通过深化“万人助万企”,落实新的减税降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助力市场主体的持续发展;江西提出,力争全年为市场主体减负2000亿元、净增市场主体超60万户的目标;陕西提出,将以新的组合式减税降费为市场主体减负纾困;宁夏回族自治区则将通过设定新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8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家、升规入库企业100家左右这一目标,促进市场主体自我激励、持续活跃。

  针对需求端,促进疫情后消费持续恢复、培育多种类新型消费成为这些计划较高经济增速的省份2022年重点工作。

  举例来看,河南省提出稳定汽车、家电、家具等大宗商品消费,着力打造消费市场新地标,支持郑州、洛阳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等举措;吉林省通过发展新旅游、培育新电商、扩大新消费来促进本身消费提质扩容等。

  安徽近年来发展迅猛,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在2022年促消费、稳增长安排中,安徽明确将更注重提升城市消费能级,包括推动多层次消费中心建设和合肥创建国际消费中心,实施三产“锻长补短”行动计划,“快到皖里来”系列消费行动,多维度优化消费环境,“双管齐下”完善消费基础设施等。

  对此,夏兴萍认为,下一步,安徽要千方百计推动三次产业系统的高质量协同发展,启动实施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行动计划。此外,安徽应围绕一产“两强一增”、二产“提质扩量增效”、三产“锻长补短”,加快农业强省、制造业强省建设,提升消费质量,扩大消费能级。

   投资: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2022年经济工作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各地区各部门要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各方面要积极推出有利于经济稳定的政策,政策发力适当靠前。

  由于叠加去年底至今年初多地散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2年一季度及全年经济的稳增长备受关注。2021年,全国GDP增速达到8.1%,尽管2022年全国GDP增速目标还未出炉,但从各省份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看,多数将2022年GDP增速定在5.5%-6.5%之间。

  如何实现今年的经济发展目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进一步梳理发现,多地均明确今年将积极抢抓国家加大政府投资规模、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的“窗口期”,通过抓重点项目建设来扩大有效投资,继而推动经济实现“稳中求进”。具体而言,广东、江苏、浙江、湖北、上海、北京、安徽、重庆等多地都明确提出,2022年要积极扩大有效投资,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

   如何理解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的重要意义?各地将如何推动?

  “今天的基础设施投资,就是明天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支撑。”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王华杰在1月1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是扩大有效投资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强化既有经济优势、壮大未来发展动能的内在要求。

  以上海为例,王华杰介绍,2022年上海在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发展上主要把握三点:一是坚持规划引领,发挥上海“十四五”各专项规划发布早、项目储备足的优势,持续推进提升交通、能源、生态环境等传统基础设施能级,提高数字化、智能化、绿色低碳水平,同步加快布局服务新业态、培育新动能、支撑新赛道的新型基础设施;二是坚持远近结合,精准发力,积极推进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项目建设,既扩大当前有效投资,补短板、强弱项,又增强发展后劲;三是坚持“时、度、效”相统一,上海将聚焦关系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早晚都要干的重大项目,经科学论证后,提前到“十四五”前期实施。

  不仅如此,多地在扩大投资方面均重视通过重大项目、前沿领域进行引领。比如,北京提出要继续保持千亿投资强度,安徽要打响有效投资攻坚战,陕西则表示要加大对5G网络、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等重点领域的投资力度等。

  作为我国GDP突破12万亿的经济大省,2021年广东省重点项目完成投资超过1万亿元,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3%,2022年广东明确将聚焦促投资稳增长,今年安排省重点项目1570个,总投资约7.67万亿元,年度计划投资9000亿元,比去年计划增长12.5%。其中,新型基础设施成为重点,例如,今年广东将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推进光明、松山湖、南沙三大科学城加快建设;优化提升实验室体系,推进鹏城实验室、广州实验室建设,争取一批新兴领域、交叉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在粤布局。

  暨南大学投资咨询(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刘金山分析,广东2022年重点项目安排体现了几个特点:一是量大,9000亿的体量在全国较高,对上游产业链的拉动将非常大;二是先行,不仅稳当年经济增长,更是为未来经济发展提供先行资本;三是优化,投资分配上与广东当前的经济结构优化相匹配;四是创新,今年广东重点项目分配可以看出对科技创新的投入非常大。

   消费:恢复与培育成两大关键词

   稳增长不仅要扩投资还要促消费。

  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韩文秀在此前的2021-2022中国经济年会上表示:“内需潜力大是我们的优势所在。要实施好扩大内需战略,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积极扩大有效投资,注重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结合部分发力。”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促进消费恢复成为各地2022年经济“稳中求进”的重中之重。从政府工作报告来看,多地明确提出,2022年将通过开展一系列促消费活动,如打造消费集聚区、发放消费券等进一步促进消费恢复。

  “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各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消费的政策措施,效果持续显现,消费市场逐步回暖。”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主任、新闻发言人金贤东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21年我国最终消费支出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为65.4%。接下来,随着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促消费政策效应进一步显现,以及新政策进一步出台,消费将继续保持恢复性增长。

  1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印发《关于做好近期促进消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精准有效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抓住春节、元宵节等传统佳节消费旺季契机,适应居民消费习惯变化和提质升级需要,挖掘消费热点和增长点,进一步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推动实现一季度经济平稳开局,并提出了因地制宜满足节日消费需求、拓展县域乡村消费、扩大冰雪消费等十方面举措。

  从地方来看,加快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培育新型消费也成为多地2022年促进消费的明确任务。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今年各地在注重线上消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要促进线下消费的恢复与发展。比如,四川提出,2022年将召开全省消费促进大会,打造一批文体旅商综合体、特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陕西提出,2022年将实施促进消费增长三年行动计划,围绕汽车、家电、家居等大宗商品和餐饮、娱乐等重点领域开展多样化的消费促进活动,促进消费特别是接触型消费恢复。

  除提升传统消费外,多地还强调要通过挖掘地区特色、推动消费产业融合,培育生活性服务业等新型消费。以重庆为例,2022年将挖掘重庆特色文化、特色美食和特色旅游资源,推动消费产业联动融合,提质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商旅文体跨界发展。

  2021年,上海、北京、广州、天津、重庆等市获批率先开展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其中,已召开两会的北京、广东、重庆等省市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均将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作为今年提振消费的重中之重。例如,北京提出,要积极适应疫情防控催生的消费业态变化,深入开展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专项行动,鼓励绿色消费,丰富数字消费,发展体育消费,创新生活、文旅消费,大力孵化新消费品牌,扩大优质消费供给;重庆提到,要抓住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契机,实施国际消费载体提质等“十大工程”,深化“巴渝新消费”八大行动,巩固消费回暖势头;广东省则提出,要推进广州、深圳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扩大汽车、家电、信息等消费。

  金贤东在上述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要把扩大消费同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结合起来,推动打造内容丰富、品质精良、结构合理的高质量消费供给体系,引导企业增加性价比高的商品和服务供给,充分满足居民个性化、多元化、改善型消费需求。适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增加居民收入与减负并举,以城乡居民收入普遍增长支撑消费持续扩大。

  多省2022年GDP增速目标在7%以下3

  截至2022年1月23日,全国已有29个省份公布了2022年经济增长目标。今年的地方两会都传递了哪些信号?

   近8成省份2021年GDP增速达标

  据界面数据统计,从2021年GDP完成情况来看,29个省份中,近8成省份都完成了2021年经济增速目标。湖北超出预期目标最多,2021年GDP完成度比目标值高出2.9个百分点。其次为江苏和北京,分别高出2.6个、2.5个百分点。约2成省份未达标。西藏2021年GDP完成度与目标值相差最大,低了2个百分点。其次为云南和河南,分别低0.7个和0.5个百分点。

   29省2022年GDP目标平均值为6.4%,中位数为6.5%

  从2022年GDP增速目标值分布来看,29个省份中,GDP增速目标的平均值为6.4%,中位数为6.5%。近7成省份今年GDP增长预期目标在6%及以上。

   超8成省份下调GDP目标增速

  对比2021年、2022年GDP增速目标来看,29个省份中,超8成省份下调2022年GDP增速目标,平均降幅为0.8个百分点。湖北下调最多,降低3个百分点。其次是山西,下调1.5个百分点。近两成省份的GDP增速目标与去年持平。没有省份上调GDP增速目标。

  对比2021年GDP完成情况与2022年GDP增速目标来看,29个省份中,超8成省份2022年GDP增速目标低于2021年完成度。河南、宁夏和西藏2022年GDP增速目标高于2021年完成度。河北2022年GDP增速目标与2021年完成度持平。

   GDP增速目标的表述有哪些变化?

  据界面数据统计,29个省份中,约3成省份对2022年GDP增速目标的表述用到“以上”,超5成省份的表述用到“左右”。对比来看,2021年29个省份中,近6成省份对2021年GDP增速目标的表述用到“以上”,近3成省份的表述用到“左右”。

  在中央要求投资适度超前发力的背景下,今年各级政府也将更加积极作为,确保一季度实现投资开门红,形成较强的抓项目、稳增长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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