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一房多卖,地产商转让地皮跑路,请问如何争回房产?

2024-03-02 13:19:35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我在漯河金色龙湾买了一套房子,今天去办房产证,发现一房多卖,如何维权?

对一房二卖纠纷,实务中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不同的处理: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 (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合同的标的物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无权处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权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内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请求权。在两个债权的实现构成竞争关系的前提下,谁先取得登记申请权,谁就有优先的效果。

故就两个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应当以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的先后,确认买受人中先行使请求权方的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

同时请求的,应以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日的先后,确认履行期先届至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一合同约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可确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行使登记申请权的优先权。

均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原则上认为两合同的买受人自合同成立时起即享有行使登记申请权,但订立在先的合同的买受人获得登记申请权的时间在前,应以订立合同的先后,来保护订立在先的合同。

但这种保护并不是确认前买受人拥有房屋所有权,而是保护前买受人得以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登记机关应优先受理前买受人的登记申请,法院可判决强制出卖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房二卖

我买的房子被开发商卖了,该怎么办?

和开发商打官司,维护自己权益,具体要看购房合同,如果你没有交全款,那开发商有权把房子收回。你可以到县级以上政府住建部门反映,最好协商解决,开发商退钱给你,或者给你补一套房子

房产纠纷(请法律人士看看)?

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仲裁裁决,解决房地产纠纷。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我国根据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市设立了仲裁委员会负责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房地产纠纷的当事人当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3、诉讼。公司可以将房地产纠纷依法向人民

房产商资金链断裂跑路,房子烂尾了业主如何去应对呢?

1、追回资金

很多烂尾楼的处置方,不管是业主也好,还是地方政府也好,总认为只要把开发商挪走的购房款通过公检法等机关追回来,问题就解决。

我在全国经手了这么多楼盘,到目前为止没有遇到过一个案子赃款得以追回。

我不是刑事律师,但是“退赃”这个事情我确实没遇到过这好事,退赃盖房子。

同时很多业主为了“追赃”,会去做刑事报案,这就触发第二个点。

2、刑民交叉

烂尾楼业主认为,如果能退赃,就解决楼盘的问题,同时,有些业主还认为,如果能把开发商老板“弄进去”,老板害怕坐牢,就会吐钱出来盖房,客观上这个事情不但做不到,而且对后面的程序有影响。

一般在我们代理客户的时候,我们采用的常规手段无外乎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破产、立案,因为法院就这么几个庭,可以说是业主的全部手段,红橙黄绿青蓝紫。

但是民事、执行、破产和刑事之间是互相冲突的,就是法律规定的刑民交叉、先刑后民原则。

五六年前我们在大连做一个烂尾楼最先遇到这个问题,在委托律师之前业主就报案,结果等律师代理的时候,发现没有诉权,法院不给立案的理由就是业主已经报案了,要先刑后民,等公安结案才能给小业主立案。



3、自筹资金

宁可搂着合同回家睡觉,也不要自己直接花钱盖房子。并不是说小业主一块钱也不掏,省这个钱,主要在于没打官司之前,这个钱你交给谁的问题。

如果钱给法院,法院把钱用于复工,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把钱给施工方,或者通过政府给施工方,在法律上这个被续建的房子竣工之前还是开发商的资产,属于用你自己的钱,替开发商把房子“盖大了”。

要知道一个烂尾楼之所以烂尾,就是因为开发商没钱,所以一旦你帮开发商增加资产,你住进去之前其他债主就可以通过法院查封房子。

平时大家在中国社会,经常高看政府,瞧不起法院,总觉得法院是政府下面一个单位,但是在烂尾楼里面,政府说话不算话,法院判决才作数。即便法院判决是政府领导点头才下来的,他也是司法判决,r而就算省委书记批了条子,他依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到了实操层面,一个开发商的受害业主往往就在本地,包括负责项目续建的专班一般也是区政府、区房管住建的领导,但是债主可不见得必须在本地,开发商融资的渠道多种多样,债主可以遍布全国各地,我们15年在三亚的项目,河南法院就执行了这个项目1/3的土地给债主。

这个时候别说是区里镇里的领导,哪怕是海南省长的指示,也不能管到河南的一个基层法院。

所以不管你心里多么不相信法院,但是烂尾楼这事,法院就是管用,进了程序,才能说筹钱盖房,不进程序,哪怕这个钱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能保证不会“二次烂尾”,钱打了水漂。

房子烂尾、开发商破产,消费者的购房款该如何要回?

一般来说,买房的开销对很多家庭来说都是非常大的,一些上班族每天辛辛苦苦的上班就是为了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然而,如果买的房子碰到烂尾,那么也就意味着自己的一大笔积蓄都被套牢,不仅没有积蓄,而且每个月还要房贷,生活可谓是苦不堪言,估计这种情况是大多数购房者都不愿意看到的。在碰到房子烂尾、开发商破产时,首先就要调查清楚自己的产权归属。

可以到工商的行政部门进行查询,调查一下开发商在卖房子的时候是不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如果说开发商是合法的,那么就可以拿着证明和购房合同以及身份证等其他证明购房的材料,找到当地的房管部门进行处理。虽然房子出现烂尾,但是在最终还是会交到业主的手上,具体的决定权还是在开发商手上。

通常情况下,大多数的烂尾楼都和开发商的预售资金监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且在我国也有相关的规定,预售房款必须要存放到预售房款的监管账户里,专门用来开发建设,一直到房子完工为止。如果,开发商在这段时间里,转移或者是挪用了预售资金,那么房子很可能就会出现烂尾的情况。所以在这个时候,消费者如果想要要回自己的购房款,就要到相关部门申请调查清楚该开发商是否挪用预售房款资金。

如果情况属实,相关部门必然会对开发商的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理。除此之外,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即使开发商已经破产,没有钱来支付违约金,那么也要让开发商付出应有的代价。当然,如果楼盘彻底没有希望了,还可以起诉解除购房合同,在开发商破产清算的时候行使业主的基本债权优先权,争取要回自己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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