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国家石油公司签署首个离岸浮式液化天然气工厂的协议,如何看待这笔交易?

2024-10-27 13:19:48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中美贸易逆差产生原因

1.根本因素是中美市场的需求因素

(1) 中美市场需求结构不同。人们的消费选择和其收人水平密切相关,两国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导致两国居民的需求结构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2) 中国生产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大多是生活必需品,而美国生产的高技术产品却属于高档产品。由于中国居民的收人水平比较低,中国市场能够形成购买力的有效需求不足。

2.重要原因是美对华实行歧视性出口管制对华出口管制是一把“双刃剑”,出口管制政策在对美国工业产生危害的同时,也在许多方面削弱了其出口竞争力,导致对中国出口下降。

3.直接因素是全球化产业转移所导致 自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进行产业结构的升级和调整,把其在国内已经丧失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中国,由此形成了中国从这些国家和地区进口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在国内进行加工组装然后出口到美国和欧洲国家的加工贸易格局。

亚太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国际分工格局的变化使得美国减少了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增加了从中国的进口,从而韩、日等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呈下降态势,中美顺差连年攀升。

4.中美贸易逆差具有较强的互补性 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为劳动密集型产品,中国对美国的大量顺差来自货物贸易。而美国在服务贸易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是世界服务贸易最发达的国家,提供的服务以技术和知识密集型产业为主。

5.对华的直接投资掩盖中美贸易逆差 随着美国对华市场投资的不断向纵深发展,通过在华投资的子公司的出口而不是由美国直接对华出口将会造成美国对华出口数额的进一步减少。

美国跨国公司把原本由本国生产或出口的大量商品及服务转化为海外子公司的巨额生产与出口,并相应地增加美国公司从其海外子公司对美国的进口,从而扩大了美国的“逆差”。

6.统计方式的不同夸大双边贸易的不平衡 在统计原则和统计方法上,中美双方应该基本是一致的。然而中美双方在贸易统计数据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美国统计的来自中国的贸易逆差要远远大于中国统计的对美国的贸易顺差,而且之间的差额呈现不断扩大的态势。

扩展资料:

贸易逆差利弊

转变观念:从顺差到平衡

必须转变追求贸易顺差的传统观念,应该努力追求外贸平衡。

传统贸易观念认为出口为了创汇,顺差是好事,逆差是坏事。这一观念长期主导着我国的贸易政策和实践。据统计,截至2010年2月底,自1993年以后,我国再没出现过年度贸易逆差,自2004年4月份以后,我国没出现过月度贸易逆差。其实,一国的对外贸易应追求长期的进出口基本平衡,而不是长期的贸易顺差。

长期出超未必有利于我国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长期的贸易顺差所带来的并非都是好处。

首先,贸易顺差将带来越来越多的贸易争端;

其次,贸易顺差虽然增加了外汇储备,但从资源效用最大化的角度看,是资源未被充分利用;

第三,持续高额顺差导致人民币升值预期,进而又导致资本净流入增加,资本净流入增加又进一步导致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第四,巨额的经常项目的顺差,会转化为货币大量投放的压力,成为通货膨胀率上升的重要因素。

适当入超未必有弊于我国

相反,贸易逆差的结果也并非都是坏处。

第一,适当逆差有利于缓解短期贸易纠纷,有助于贸易长期稳定增长;

第二,逆差实际上等于投资购买生产性的设备,只要投资项目选择得当,既可补充国内一些短缺的原材料,还能很

快提高生产能力、增加就业以及增加经济总量;

第三,逆差能减少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减缓资本净流入的速度;

第四,短期的贸易逆差有助于缓解我国通货膨胀的压力,加大我国货币政策的操作空间。

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来看,经济增长快的年份,都是逆差或者顺差较小的年份。因此,在对外贸易问题上,应当彻底转变观念,放弃以出口创汇、追求顺差为目标的传统观念和做法,确立以国际收支平衡为目标的政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贸易逆差

车用LNG汽化器设计方案

这个论坛实时更新: 中国海油目前正开发4个LNG,即广东一期,福建、浙江和上海,另有三个项目正在积极考虑推动,即广东LNG二期,珠海LNG和海南LNG。 2011年通过中海油进口LNG的总量在20-30百万吨之间。 ================= 中海油落实上海LNG气源 商报讯(记者 蔡元元)悬而未决的上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的气源问题现出曙光,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在德国汉堡参加一次国际会议期间对媒体透露,中海油已经与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签订了上海LNG项目的供气协议。 傅成玉称,马石油向上海供应液化天然气的协议已经签订,但双方尚未公布。根据此前公开的消息,这项协

原油价格是波动很厉害的?

政局动荡和石油贸易的全球化使得石油价格对所有新闻消息都格外敏感。原油价格的这种敏感性对于来自炼油厂的最终石油产品来说更为重要,如汽油和柴油。但是,你在加油站所付的费用则要大大高于石油产品的成本价。为什么会有此差别?这是消费者所在国家的税收政策所造成的。对于欧洲的德国、法国、意大利和英国等国家对石油产品的税收的平均水平可达石油产品销售价格的四分之三之多。在美国,石油产品的税收仅为销售价的四分之一,这就是美国的石油产品比欧洲的要便宜得多的原因。很不幸的是,便宜的油价并没有促使消费者去节约能源,在三个重要欧洲国家的市场上,石油产品的税收为9%~27%。

石油需求高度依赖于全球宏观经济条件,所以这也是确定价格的一种重要因素。一些经济学家认为,高油价已经给全球经济增长造成了负面影响资料来源:《欧佩克能源报告》,2007;《MEED》,2008。。欧佩克力图将油价维持在一个将其成员作为一个整体而最佳收益的水平上,这被一些观察家认为是一种“决斗的挑战书”。

2007年底,全球探明的石油储量已达119531800万桶,其中92714600万桶,或占77.6%的石油资源由欧佩克成员掌控着。2000年,全球的石油总需求量为每天7600万桶,2008年,全球经济继续增长,石油需求量增至每天8750万桶,到2010年达9060万桶/日,预计到2020年每天的石油需求量将接近10320万桶。

油气开发的合作者。石油合同的毛利润基本是在三方参股的合作伙伴之间分享的。这三方为:(1)石油或天然气的生产国;(2)勘探权的拥有者;(3)为油田的勘探和随后的开发提供资金的投资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油气资产都是国家的。国家从石油和天然气工业获得极其丰厚的矿权使用费、利润和矿权税收。勘探所需的土地面积(英亩)可以通过拍卖获得,而且往往以租赁的形式转让给出价最高的人或企业。然而,这种卖方索价往往以打包的形式委托给那些主权国家。一份买卖股票的协议会在勘探方面投入一定量的资金,投入数千米的地震勘探作业,或者计划钻探一定数量的井。当勘探所需土地面积落实以后,财政部门常常就会与一些生产企业联合起来共享合同,而且这种合作往往都是固定的。租借的期限变化很大,但标准协议书的有效期限为25年或15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种合同的有效期将会大大缩短。

石油与天然气投资的整体观。对于重大石油或天然气工程的投资规模需达数十亿美元。如此巨额的费用意味着只有那些资本最为雄厚的公司才可能拥有工程所需的技术与财政资源。即使这些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它们也常常会与其他公司合作,以求限制或分散风险。在石油工业中,只有投产后获得了以桶计或以吨计的石油和以立方米或英热单位计的天然气时,油气公司才能真正获利。

为了分担勘探钻井的风险和相关费用,目前多流行由多家合作者分担勘探土地的方式。负责钻井作业的公司称为作业者,其他一些参与该项目的公司则称为油田参与者。全世界各国对石油与天然气工业的掌控程度大相径庭,但基本都是由以下内容构成的:

开采权开采权可以被定为是从资产或每销售单元一种固定价格的物品衍生出来的总的或纯销售百分比,但还有其他类型补偿度量制。一种开采权的利息是收集未来的开采权费用数据的参照,它常常在石油工业和绝大多数工业中使用,用来描述对一个给定的租借期未来的生产与总收入所有权的百分比,它可以从资产的原始拥有者中剥离出来。:现金支付或为矿权所有者支付利润。许多分成合同(PSC)并不包括开采权。通常,利润的范围为4%~17%,而且可能会根据生产速度给出一个降低范围。

回收成本:绝大多数分成合同允许作业者回收勘探、开发以及总产量或总收入中的部分资金(在利润被瓜分并被征收捐税之前),然而,回收成本就是获得成本油,其构成费用为:(1)作业费用;(2)资本投入(支出费用);(3)财政支出费用;(4)在前些年中尚未被回收的成本。

石油成本=作业费用+资本投入+财政支出费用+尚未被回收的成本

在成本回收之后所剩余的收入就是在承包人和其合伙人、国家之间划分利润油(对此,精确的定义取决于PSC术语)。

利润=石油收入-石油成本

分包商常常与累计生产、返还率或石油退税政策累计税收与累计价格之比。有关。此举的目的为在油田生命周期的早期阶段,给予承包者高额的利润。有时,如果价格上升到某一水准,承包者的利润就会减少,此时就会出现价格上限。一定比例的进口石油必须以低于市场价在国内市场上出售(如印度尼西亚的情况)。作业者所占用的利润油可以成为国家一般性税收的一部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特殊的石油税(如石油收入税石油收入税(PRT)是一种在英国直接收取的税种。1975年,根据石油税收法案(Oil Taxation Act)实施此项政策,这是在Harold Wilson的工党政府重返政坛之后出台的法案,此后不久即爆发了1973年的能源危机。此后,英国大陆架的油气勘探开展,目的在于使“国家更加获利”,这也促进石油公司对资本投资进行“合适返还”。PRT是对英国本土和英国大陆架上“利润极大增加”的石油与天然气勘探的征税。经过特殊允许,PRT对石油开采所征收的税率已达50%。PRT的征税可以作为单个石油与天然气田税收的参照物,所以,与开发和运营一个油田相关的费用就不能与其他油田所产生的利润相区分开来。PRT于1993年3月16日被彻底废除,所有油公司和开发中的油田都赞成此举,但此后PRT依然为油田存在了下去。与此同时,PRT的比率从75%减到了50%,但是许多针对勘探与评价经费的PRT的税收都减免了。)。石油税收常常是十分特殊的。一些国家实施退还石油税率(ROR)返还率(ROR)或称投资返还率(ROI),或有时就称返还,是指相对于投资金额对一项投资所获得的与损失的资金之比。获得的或损失的资金量可以作为利息、利润/损失或净收入/损失来看待。投资的资金量可以作为资产、资本、原则或投资的成本基数。ROI常用百分比而不用小数表示。的政策。提速生产作为连续的ROR的起征点。这种措施能够引起政府的极高参与并获得极大的盈利,还能够导致在生产与价格的特定增长下的NPV下降。

“评估石油价格范围的最佳方式就是去观察将石油、天然气和石油产品送往市场的单位价格。”

分成合同及其运作政府与石油作业者(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包括勘探、开发和运输的过程。。政府或国家的参与可以现金或现货石油的方式进行。许多税收的管理体制都是基于分成合同(PSC)产生的,据此,国家将会把石油和天然气的所有权收归国有。绝大多数分成合同也有一些浮动的条款,它们取决于生产率、石油价格、储集层的深度与形成时代。

“石油合同如何运作?”

下图是一个分成合同的典型实例,表示政府或国家的平均返还以及与公司或承包商或油田作业者的工作关系。

典型的分成合同

服务合同——在一些国家中,承包人接收每桶石油的固定费用,比如在尼日利亚,壳牌公司的利润约为2.5美元/桶,在阿布扎比酋长国,道达尔公司、英国石油公司、壳牌公司的利润固定为1美元/桶。

以合同为基础的成本与利润

什么是F&D成本?F&D成本就是发现与开发成本,包括所有资金和生产开始之前的总收入。发现与开发的成本一般分摊在每桶石油当量上。发现成本由勘探与评估工作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将石油与天然气输往销售点而建设和设备安装所投入的成本。两项成本的计算就是将花在增加储量方面的费用与实际储量增加进行比较。

当前,寻找油气已经比石油工业早期的科学性更强了,但依然不可能精确地确定石油在地下的所在地,对于哪些地方可能存在商业价值油气的了解就更少了。最有可能的情况是在七口井中只有一口井可以做出对未来生产的精确评价,当然,这种比率在极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的情况。

“勘探钻井的成本变数很大,它取决于地理条件(陆地或海域,交通便利的程度,困难或极其困难的地区等)以及所需钻井的深度。一些钻井的深度仅有几百米,几天之内就可完成,所需成本约一百万美元。然而,一些钻井的深度可达5000~7000米,完井作业至少需一年,其成本高达上千万美元。”

从发现石油到送达市场需要多长时间?对此,并无标准的答案,但一般规律是从决定勘探开始,到发现油气、测试、开发并从一个新油田将油气外输约需3~7年时间。所需时间取决于石油所在地,以及发现、测试和开采油气的难易程度。如位于深水海域的一个油田的发现与测试所需的时间就要长得多,因为海上油气勘探与开发所面临的技术挑战更多、更复杂。深水钻井困难且昂贵,勘探家们需要时间去获得更多的资金并研究更先进的技术。

勘探与开发循环中所需的费用种类从研究、勘探、发现、开发、生产、储运与油田替代开始。。所需的费用可分为四种类型,其中三种为广义的勘探与开发循环:(1)所需的土地面积(英亩);(2)在该区域的勘探;(3)任何成功的开发;(4)购买已有的油气储量。这些费用可以被视为在一个给定的时间范围内获得油气的成本。发现与开发的费用在1993年达到峰值以后就开始直线下降,这是因为钻取勘探井的技术已经被利用三维或四维地震勘探等更为先进的勘探技术所取代,钻井成功率明显提高,所钻的“干井”(失败的钻井)已大大减少。

勘探是风险最高的阶段这是石油开发循环中最为昂贵的阶段。资料来源:《欧佩克报告》《WER》,2008。。在所钻井中,仅有少数井可以见到石油或天然气。不能指望仅靠这几口井就确定油田的范围。只有五分之一的勘探井能够发现人们所需的油气。然而,石油公司依然认为,以此代价去发现新的油气田是非常值得的。若将勘探成本均摊一下,如果使用更为高级而有效的技术方法,则每桶石油所需的成本仅为0.80~1.60美元。

生产成本。通常人们将生产成本称之为采油或作业成本,由员工成本、当地的能源成本、所需的租金(钻井设备的租用等)、消费(如钻井液)、钻头费用等构成。当今,油气开采技术已经大幅度提高(水下钻井、海洋油田开发、FPSO等),而且开采权费用也降低了(有时此项还包括生产费用)。

1999年,一些大型跨国石油公司的生产费用已经降至3.63美元/桶油当量,这是近10年来它们的最低水平。油气的预测,勘探钻井的目标都是深埋于地下的。这些钻探的目的层大多深埋于2~4千米的深处,有时可深达6千米。欲达目的层,所钻井的直径仅为50厘米。

石油是有限的自然资源,虽然仍可开采许多年,但它最终会被耗尽。以2007年的开采速度,欧佩克所拥有的石油资源还可以开采81年,非欧佩克的石油资源还可以至少开采20年。全球的石油需求量正在增加,而欧佩克也将进一步增强自己在石油资源方面的重要作用,如果我们能很好地安排我们的资源,提高石油的利用率,开发新的油气田,就能让石油资源多为几代人使用。石油勘探的费用可达几亿甚至几十亿美元,而实际费用则取决于以下因素:可能的石油资源位置(陆地或深海区)、油田的面积、能获得详细的勘探资料以及地下岩石的构造类型。所以,勘探需要进行详细的制图以便确定合适的钻探位置(地质构造的类型)、深部地层勘探(二维和三维地震勘探技术)以及实验钻井。要确定这些作业的准确成本并非易事,在石油工业中,欧佩克的平均生产成本最低,其部分原因在于欧佩克成员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而且开采地点十分方便。

生产与炼油厂之间的运输成本的变化也很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从油田到炼油厂以及从天然气田到加工处理厂的距离。石油生产国通过炼制国产石油的方式来使本国生产的石油增值。然而,如果市场遥远,运输的费用就会非常昂贵,就会出现输送石油的费用高于原油价格的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与原油罐相比,石油产品的罐相对较小。因此,石油生产国不得不做出提高自己炼油比例的战略决定。

对于不太好的或者极其昂贵的(9.50~15.40美元/桶)的价格来说,实际的生产成本要高于4.20~8.10美元/桶,对于一个条件良好的中东地区的油田而言,生产成本为2.30~5.90美元/桶,其成本会因生产井的产量或单元流量而发生极大的波动。然而,成本也取决于油田的生产利润以及油田能够连续生产的时间。油田的生产峰值可以延续一段时间,一般为一年到几十年。

储量石油储量是指在现有的经济与作业条件下能够开采出来的石油量。许多石油生产国并没有展示它们的油气藏工程数据,而仅仅提供一些关于石油储量的虚假报告。接替成本储量接替是上游工业另一种重要的评估标准。这一概念的定义为一家石油公司用新油田接替生产的能力,即用新增储量修订先前预测的(一个油田投产后)或者已经获得的储量。储量接替由石油公司提供的标准数据进行计算,而这些数据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FASB)提供。虽然这两方面都有局限性,但它们是唯一能够在不同公司之间进行评估的两个标准。

油田生产的储量可以被以下因素所替代:(1)新油田的发现;(2)已有油田的面积扩大;(3)早期储量预算的修订;(4)从别处购买到的储量。一个100%的比率标志着一家石油公司在一个给定的时间段内已经将所有已开采的储量全部增补上了。由于一个典型的勘探与开发循环,大约为3~5年时间,这一时间比例的长短并无特殊意义。

中东地区一个品质良好油田的单元成本一个油田就是一个拥有从地下开采石油的大量油井的区域。石油储集层延伸的面积很大,可能会达几百平方千米,在整个油田区域内分布着大量的勘探与开发井。此外,可能会有一些探井打到了油田的边缘,用管线可以将石油从那里运至加工厂。由于油田可能会远离居民区,因此建成一个油田的物流供应网极为复杂。如工人们不得不工作数日或数年,并需要在油田安家落户。反之,居住与设备也需要电力和水,在严寒区的管线可能需要加热。如果无法利用,人们会将多余的天然气烧掉,这将需要大量炉具和排气管,还需管线将天然气从井口送达炉具处。

“在石油工业界,欧佩克的平均生产成本最低,其部分原因在于欧佩克成员拥有丰富而且易于开采的油气资源。”

储量接替是上游工业发展情况的另一个重要评价指标。储量预测也是一门科学,而且,随着新信息的不断获得,储量预算也将发生变化。各石油公司都会尽力管理自家的储量并不断修订(一般都会增加)。一家油气公司在一个给定的时间段内已经完成了自己所有的储量接替工作,而一旦发现储量有下降的趋势,油气公司就会对自己的账目进行审核。无论是勘探与开发成本还是储量接替率完全可以各自核算。显然,在一些极端情况下,那些大幅度削减勘探预算的石油公司将一无所获,并会因油田的枯竭而不复存在。而那些勘探投入巨资的公司将在未来获得较高的储量接替率和生产率。

在最有利的情况下(良好的中东地区油田),采油的利润将可达成本的6~15倍,这远高于其他工业的利润。这种巨大的利润使得石油工业在全球的工业界独领风骚。

石油储量与石油峰值。常规石油储量包括用现有的技术手段一次、二次或三次采油技术从井孔内采出的石油量。但并不包括从固体或气体中抽取获得的(如沥青砂、油页岩、天然气液化处理或者煤的液化处理)液体。石油储量可以分为探明(proven)储量、预测(probable)储量和可采(possible)储量。探明储量是指总量中至少90%~95%的资源,预测储量可达总资源量的50%,而可采储量则仅为总资源量的10%~50%。目前的技术手段可以从绝大多数井中采出约40%的石油。一些推测认为,未来的技术将可以采出更多的石油。但迄今为止,人们在计算探明储量和预测储量时都已将未来的技术能力考虑进去了。在许多重要产油国中,大量的储量报告并未被外部的审计核实确认。绝大多数容易开采的石油资源都已被发现了。

油价的增长促使人们在那些投资更高的地方进行油气勘探,如超深钻井、超低温条件下钻井,以及环境敏感区域或需要用高科技开采石油的区域。每次勘探的低发现率必将造成钻采工具短缺、钢材涨价,在这种复杂的背景下,石油勘探的总成本势必增加。全球油田发现的高峰值出现在1965年,其主要原因在于世界人口的增加速度快于石油的生产速度,人均生产的峰值出现在1979年(1973—1979年期间,为上升后的稳定水平阶段)。20世纪60年代,每年的石油发现量也达到了峰值,约为550亿桶。从那以后,这一数值就持续下降(2004—2005年间仅为120亿桶/年)。1980年储量出现峰值,当时的石油生产首次超过了新的发现量,虽然用一些创新的方法对储量进行了重新估算,但仍然难以精确地估计储量。

夸大的储量。全球的油气储量是混乱不清的,而实际上是言过其实的。许多所谓的储量实际上是资源。它们并未被确定,既没有得到,也无法开采,而仅仅是一种估算,在全球12000亿桶(1900亿立方米)的探明储量中,约3000亿桶应该被修订为探明资源量。在石油峰值数据的预测中,一个困难就是对那些探明储量进行评估时因定义模糊而出现的误差。近年来,人们已经注意到关于“探明储量”被耗尽的许多错误信息。对此,一个最好的实例就是2004年壳牌公司20%的储量突然不翼而飞的丑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探明储量是由石油公司宣布的,也可由石油的生产国和消费者们宣布。这三方都有夸大他们探明储量的理由:(1)石油公司可能会以此提高自己潜在的价值;(2)石油生产国欲以此进一步强化自己的国际地位;(3)消费国的政府可能会寻求自己经济体系内和消费者之间的安全与稳定。2007年能源观察组织(Energy Watch Group,缩写EWG)的报告表明,全球的探明储量加预测储量为8540亿?12550亿桶(若按目前不再增长的需求量计算,可供全球使用30~40年)。对欧佩克报道数据进行详细的分析就可发现巨大的差异,这些国家夸大自己的储量很可能出于政治原因(特别是在没有实质性发现的时期)。有70多个国家也跟风,纷纷夸大自己可用于开采的储量。因此,最高预测就是12550亿桶。分析家认为,欧佩克成员的经济刺激着它们夸大自己的储量,因为欧佩克的配额系统允许那些拥有较多储量的国家增加自己的产量。如科威特在2006年1月向《石油情报周刊》(Petroleum Intelligence Weekly)提供的报告称,该国的储量480亿桶中仅有240亿桶为“探明储量”。然而,这一报道是基于科威特的“秘密文件泄密”情报而做出的,而且也未被科威特官方否认。此外,以前所报道过的第一次海湾战争中被伊拉克军人烧掉的15亿桶储量也没在科威特的石油储量中得以反映。另一方面,官方调查分析家们认为,石油公司一直希望造成一种假象,以便提高油价。2003年,一些分析家指出,石油生产国是了解它们自己储量的,目的就在于抬高油价。

做出一个简单但是必须全面的我国与新西兰以CIF交易出口一批服装商品的海运保险方案

签订和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签约前的准备工作
•市场可行性调查
在每笔交易之前,都应当对交易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尤其是在做原来没有做过的产品出口之前,更应当进行市场调查。
调查的主要项目包括:
•地理、气候、居民消费习惯
•例如:中国某公司向西欧出口花生,但需途径红海海峡等赤道地区,但并未采取特别冷藏,货物到港后发现全部变质。
•又如:许多国家有各种各样的禁忌,如果不了解,有可能造成退货。
•进口国政府管制情况
•例如:向伊拉克出口货物需经联合国颁发许可
•例如:向正在对中国征收反倾销税的国家出口
•市场饱和及竞争程度
•交易成本估算
•例如:向中东或南美某些国家出口货物,光使馆认证有时就需要数千元
以上这些项目属于商业范畴,大家对此更有研究,勿需多讲。
2、客户资信调查
•“眼见”不一定“为实”
•例如:有个公司在交易前曾经亲自前往客户当地考察,发现对方办公场所在高级写字楼,董事长是中国使馆的座上宾,经营网点和加工厂区规模宏大。但交易后对方一直拖欠货款,经我处进行调查发现:客户的董事长的确很有实力,但与中方签约的却是其在交易前刚刚设立的一个注册资金规模非常小的企业,根据法律,中方无法向该董事长的其他企业主张权利,只能起诉跟他签约的企业,使中方的货款收回没有任何保障。
•“名头大”不一定“实力强”
•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律体制千差万别,不要被对方的“名头”所迷惑,例如:在美国,注册一个带“国际”字头的公司并不比注册一家杂货店更麻烦。
•另外,在有些国家,注册资金1000万跟注册资金1万元区别不大,无须全部认缴到位,注册时也不一定交纳很多的注册费。
•还有,实力弱的子公司以实力较强的母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但发生纠纷却无法追究母公司责任。
•“打草”未必“惊蛇”
•有些当事人在采取法律措施之前,害怕通过调查会使对方有所警觉,因此不愿意先调查后决定是否采取措施。但实际上,正规的调查机构的调查一方面不会透露委托人是谁,更不透露调查目的;另一方面,调查员更多的是通过其他相关渠道调查得到信息并汇总后出具报告的,不会引起被调查公司的注意。
•“都说好才是真的好”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如果只从一个渠道了解对手的资信状况,往往很难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尤其是通过对手故意透露给你的渠道。而通过正规的资信调查,则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了解该公司的情况。例如:某国外公司曾向中方提交过一份“在某银行有7位数美元存款”的资信证明,中方与该银行查核结果也确实如此。但经我处通过综合调查,发现对方根本就是一个皮包公司,其银行证明是通过欺骗手段得到的。我们的调查渠道一般有:公司注册部门,法院诉讼记录,银行间往来记录,房产管理部门,财务统计部门,其主要客户,当地律师,电话登记部门等,只有各方面均反映良好,才能给予较高的授信额度。
•我会在这方面的业务
•国际经贸信息咨询
•我会与世界各国的商会有一定的信息沟通渠道,可以了解国外市场情况,政策情况;
•企业资信调查主要内容
•企业概况
•历史背景
•股东及出资情况
•管理人员情况
•财务状况
•银行往来
•经营及客户情况
•实地考察情况
•其他重要信息
•总体评述
3)调查类型:
•与新客户交易前对其进行调查
•交易后对客户进行当前情况调查
•在决定采取什么法律措施之前进行调查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选择适当的签订合同的方式
•招投标方式签订合同
•双方当面签署的正本合同
•传真/电子邮件签署合同
•定单/报价单+形式发票/确认函等
•口头协议
•尽量使合同条款明确规范,避免口头协议或简单协议。
•如果对方提供格式合同,则应注意其相关条款。
•合同存档管理
•注意留存书面材料,传真纸不便保存
•一事一卷,并按时间顺序归档
•重要单据复印留卷
•注意合同正面与背面的关系
•当前存在的问题:目前,许多单位仍沿用七、八十年代的格式合同,分正反面。正面一般为商务条款,背面为一般条款,我们的格式合同的背面条款一般对我方有利,包括不可抗力、异议索赔、法律适用等条款。但在传真签署合同时,许多业务员出于费用和时间上的考虑,往往只传正面不传反面,造成我方很难利用背面条款保护自身利益。
•处理方式:
•签署正本合同
•两面都传真并要求签字回传
•明确“其他条款见背面”
•改成单面合同
•合同条款
•合同的首部应填写完整
•名称要写规范,不要出现笔误
其中包括中方和外方名称。
•地址要写明,不能光写电话传真
否则,出现仲裁或诉讼时,不能送达文件,影响程序。
•货物描述及规格要明确完整
•规格、数量要写明,以免发生争议
•交易前寄小样的,也尽量依规格成交,避免依样品成交。
•若必须依样品成交的,则应封样留存,以备检验;
•选择适当的价格术语
术语作用:确定责任、风险、费用的分担
常用术语:FOBCIFCFR
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否则应承担责任。例如:中国某公司装货后没有及时通知买方,致使买方未能办理保险船已开航,后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买方遭受损失
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CIF也是装运港交货,风险转移
•CIF目的港要明确,以确定运费成本,否则会造成麻烦或者增加费用,例如:某中国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约定价格条款为“CIF玛瑙斯”,但办理运输时才发现玛瑙斯并非海港,而是巴西内陆河港,最终中方不得不按合同办理有关手续,并运到该河港,增加了大量费用。再如,美国有两个“波特兰港”,一个在东海岸,一个在西海岸,运费相差悬殊,在国际上类似情况很多。
•慎重确定运输方式和装运期限
•运输方式除与交易成本有关外,还与收汇风险有很大关系,一般来讲,空运方式对收汇风险较大,容易出现货款两空,因为空运单不是物权凭证,客户往往无须赎单后再提货。
•装运期限一旦确定,应当严格遵守;若实在无法办到,则应与买方协商更改装船日期。
•采取有保障的收汇方式
•预付对卖方最保险,但买方难以接受
•银行信用证
•银行信誉,比较保险
•但是,信用证欺诈也是比较常见情形,涉及问题也较多,如果需要,将来可专门就信用证做专题讲座。
•银行托收
•属于一种商业信誉,无论是国内托收行,还是国外的代收行,都只是提供一种服务,而不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要注意防止国外代收行与客户恶意串通的情形。我们就曾经处理过类似案件,客户指定代收行,D/P即期付款条件,卖方通过中行把单据寄给买方指定的代收行,代收行在没有收到货款的情况下将单据放给客户提货。根据法律关系,中方与代收行没有合同关系,不能直接向国外银行主张权利;中方与国内银行属于委托代理关系,但国内银行也没有过错,其可以免责,因此,给对方客户以借机讨价还价的机会。
•检验条款
•CIQ检验
•生产商自行检验
•国外公正检验机构检验
•买方检验(客检条款)
•这涉及到将来一旦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如约定CIQ检验作为最终确定货物质量依据,则一方拿出商检证后,其证据效力非常强。
•尽量避免货到检验和买方检验条款,这样会给对方以质量瑕疵为借口拒付的机会。
•仲裁条款
•示范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尽量写在正面
•异议索赔条款
•索赔受理范围: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负责范围的索赔不予受理。
•索赔依据:经双方同意的权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索赔。
•索赔期限:货到目的港后30日内
•索赔方式:书面索赔
•法律适用、文本及其他条款
•履行国际贸易合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核信用证和缮制单据
•祛除“软条款”,如客检证明
•信用证要求的特别声明,如法律管辖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备货、包装
•买方指定原料供应商时,防止上当受骗
例如:美国某客商向国内某公司下服装定单,并指明要求使用某韩国公司布料,结果中方加工生产后,美国公司以某种借口取消合同。经我们调查发现,原来美国公司与该韩国公司串通,目的就是为其销售积压的布料。
•国内收购货物出口的,装货前要查验
我们处理的国外质量索赔案件中,有为数不少的情况是国内供货商的产品的确有质量问题,而且装货时外贸公司业务员并不亲自到工厂监督装货,更不用说监督生产了。这样货物发出去后,引起外商索赔,不但造成损失,而且会丢失客户。因此,外贸公司一定要把好国内供货商这一关,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国内。
•注意包装
在我们处理的质量索赔争议中,大概有60%是因为包装问题引起的,有的因为包装不好而限制在进口国销售(主要是食品类);有的因为包装不好而使货物受损。因此,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外购货物,均要高度注意产品包装问题。
•处理好与货代、船公司的关系
•与货代订立书面合同,减少口头协议
•买方指定规模较小的船公司时,防止两者串通
•船公司无单放货后,卖方向谁主张权利
•向船公司索赔
•向买方索赔
•处理好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注意留存保险合同及单据
•注意保险公司的特别声明
•免责条款。
•如何办理索赔手续。
•如何应对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
•不要轻易承诺和答复
例如:本来合同中订立买方索赔需提供卖方同意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但买方收到货物后来函提出有质量问题,并说明正由XX机构检验。业务员马上回函说:等检验结果出来后再做研究。这样等于双方协商变更了检验条款,在将来的仲裁中非常被动。
•不要因为是老客户就不敢拒绝
•按照异议索赔条款逐项对照外方索赔
不轻易答复并不是不及时答复,对于外方的索赔,首先是查找合同,逐项对照。
•应及时咨询律师,尽早介入
•如何应对买方拖欠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拒提货物,并提出无理要求
•买方未结上批货物款,又要求继续发货的
•以货物积压、质量瑕疵、交货迟延、资金不足、市场变动等借口拒付或拖延支付货款的
•给予对方宽限时要签订备忘录或者书面协议,并且在还款协议中加上一些附加条款。如违约罚金条款,直接仲裁条款,担保条款等。
•及早采取法律措施:敦促和协调、仲裁、诉讼
•注意有关法律时效
•买方向卖方提出质量异议时效合同规定
•向承运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时效提单规定
•发生保险事故通知保险公司时效保单规定
•向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1年
•承运人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的时效90天
•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4年
•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讼时效2年
•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另外,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还应注意以下法律方面的条款:
①违约金条款:违约金条款第一不要遗漏,第二要全面,第三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为太高导致条款无效,等于让裁判庭自己决定。
②商检条款:商检证书是买卖双方结算、计算关税、判断是非办理索赔的依据。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商拖延不决。
③不可抗力条款:最好在国际合同中尽量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证明条件、通知期限,这可以避免进口商找借口不付款。
④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由于国外执行难等许多原因,最好约定仲裁条款。条款表述要规范,不能模棱两可造成麻烦。如“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裁决。一裁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⑤法律适用条款:对我国不熟悉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律的人士来说,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解决争议。
⑥合同文字及其效力条款:合同最好约定以哪种文字为准,尤其是买卖设备等内容复杂的合同。合同还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交付定金后生效等有利条款。
(7)防止侵犯外国专利权。因为目前我国出现较多此类纠纷,要注意避免侵权带来的收汇风险,对来样加工、设备出口等明确法律责任。
(8)可以规定“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不影响正常贸易情况下,约定在进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仍由出口商所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石油大王哈默的资料。急。

亚蒙·哈默是美国西方石油公司的董事长,是一位颇具传奇色彩的人物。在西方,他是点石成金的万能富豪,而在苏联和中国,他却是家喻户晓的“红色资本家”,因为他是第一个与十月革命后的苏联合作的西方企业家,被列宁亲切地称为“哈默同志”;他又是第一个乘坐私人飞机访问中国的西方企业家,被邓小平誉为“勇敢的人”,《哈默自传》在中国更是成了颇受欢迎的畅销书。 哈默是俄国移民的后裔,于1898年5月21日生于美国纽约市。他的曾祖父弗拉基米尔是俄国犹太人,曾在沙皇尼古拉一世时以造船而成为巨富。到哈默的祖父雅各布娶妻生子时,一场台风引起的海啸把家财冲刷得荡然无存。1875年,雅各布带着妻子和儿子朱利叶斯移居美国。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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