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对欺诈发行证券犯罪毫不姑息一查到底,这对投资者利益有哪些保障?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二十四: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24条新增了关于欺诈发行股票责令回购制度的规定,这是新《证券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结合新《证券法》等规定,一起来了解下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相关内容。
如何理解欺诈发行责令回购
欺诈发行是最为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之一,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一家公司若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往往会带来巨大的利益。某些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财务造假等非法手段来达到上市的目的。但其行为是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它突破了诚信底线,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欺诈发行责令回购一般是指监管机构责令相关责任主体回购其通过欺诈手段发行并上市的证券,通过剥夺造假者的不当利益,强制其支付相应的经济代价进而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对此,新《证券法》第24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
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的制度价值
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确立主要具有如下价值:
其一,保障注册制改革的顺利实施。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确立有利于规范股票的发行注册活动,保障注册制改革的有序推进。新《证券法》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注册制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发行人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资料。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是注册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其制度功能在于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震慑发行人以及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实现对欺诈发行行为的有效预防。
其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新路径。若要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完善的救济制度必不可少。在现有民事诉讼救济之外,欺诈发行责令回购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帮助投资者节省诉讼费用、减轻举证负担以及缩短获赔时间,是一种高效便捷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安排。
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规范体系
鉴于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重要性,我国目前关于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规范体系正在逐步完善。总体而言,主要体现为如下层面:
第一,法律层面的规范。新《证券法》第24条第二款确立了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基本内容。新《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其在立法层面的规定,提升了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效力层级,同时也为将来制定更为详尽的具体操作规则预留了制度空间。此外,新《证券法》第181条提高了欺诈发行证券的罚款额度,丰富健全了欺诈发行证券的责任承担体系,为规范证券欺诈发行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第二,部门规章层面的规范。首先,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是科创板注册制改革时探索创立的。证监会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68条规定:“对发行人存在本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责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间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科创版注册制改革中,该条规定明确了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的基本内容雏形。其次,新《证券法》实施后,为进一步落实新《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于2020年8月21日发布《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针对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专门性规定,对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集中规定了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的适用范围、回购对象的范围、回购股票的价格、回购股票的程序以及证监会做出责令回购决定的程序等核心内容,详实明确的内容规定对于将来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具体实施具有实操层面的意义。
相信随着《实施办法》将来落地生效,欺诈发行责令回购制度的规范体系将会愈发健全,这能够使欺诈上市者付出严重代价,并对潜在造假者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使其真正敬畏法律,敬畏市场。这对于规范资本市场秩序,优化上市公司治理效能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将是重大利好。
刑法修正案已通过,欺诈发行最高判刑15年,这意味着什么?
最新修正的心烦已经通过现在欺诈要判决最高15年的有期徒刑,欺诈对我们中国公民来说是一个不可饶恕的罪行,我们常常可以在网上看到有一些欺骗他人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案例。甚至有一些女生因为不堪忍受这种重负而请选择轻生。在一定的程度上,欺诈已经严重危害了他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健康。所以把欺诈判处的期限提高也是对我国公民的一个保护的体现。
之前网络上的新闻经常报道,有一些人因为欺诈而被骗的倾家荡产,导致妻离子散。但是实行了诈骗的那一些人,因为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家里也没有能力,所以导致被他们诈骗过去的钱财并没有追回来。判了三五年之后,又放了出来。就是对于被诈骗人十分地不尊重和不公平的体现。在刑法改了之后,对欺诈这一罪行的判决更严重了之后。社会风气很明显的正了很多,一些犯罪分子在自己触犯法律之前也会考虑到自己的生命安全以及刑法对公民的一些约束。
这样,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诈骗的犯罪率,规范了社会风气,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非常好的。掐灭一些犯罪团伙的犯罪意图,让他们在实施犯罪之前进行一个考虑。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他们的犯罪想法。加大对于诈骗的处罚力度也能使一些企业或公司进行一个很好的规范他们的行为。
防止有一些公司产生不好的想法进行,团伙诈骗或者是公司卷钱。让一些假借利滚利的不法集团彻底规范自己的行为。最大程度上保障了老百姓的利益,对我国公民的生活有一个基本的保障。抵挡一些不法分子企图扰乱社会秩序,败坏社会风气的行为。
顶格处罚60万成过去式,现在欺诈发行最高判刑多少年?
顶格处罚60万成过去式,现在欺诈发行最高判刑15年。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处罚力度,强化对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并明确将保荐人作为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因为受立法等因素限制,证监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披造假等行为的顶格处罚仅为60万元。这对于一些发行人数十亿上百亿的造假简直不值一提。随着这次修正案的落地,将大幅提高市场参与主体的违法成本,大大减少主观故意造假或协助造假的可能,进一步保障投资者权益。
修正案五大要点:
一、对于欺诈发行,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二、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三、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修正案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四、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五、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将存托凭证等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同时,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上交所投教】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制度知多少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制度安排。在2020年度投资者保护宣传月到来之际,为帮助投资者学习了解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的相关内容,我们对其进行了梳理汇总,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新《证券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作出了规范要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概括来说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户、揭示风险,并且明确了卖者有责。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
此外,新《证券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了区分,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新《证券法》建立了怎样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有助于帮助中小投资者克服时间、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积极发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对此,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征集主体,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二是征集方式,明确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三是信息披露,明确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四是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五是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新《证券法》是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
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多举措、多渠道积极引导推动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取得显著成效。新《证券法》为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一方面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另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四、新《证券法》是如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进行保护的?
首先,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其次,明确了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最后,为有效应对债券发行人的违约,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五、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这一制度确定了下来,明确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六、在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利用专业优势进行投资者保护、代表投资者积极主张和行使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一是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二是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派生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有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
七、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此,投资者需关注哪些内容?
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以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下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需要。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更便于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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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禁止内幕交易行为;
(2)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3)禁止与它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5)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