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中常遇到的问题有些什么?
企业常见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1)竞争风险
竞争风险主要是指纳税人没有全面认识到纳税筹划的作用,导致自身利益和竞争实力的降低,从而产生竞争不利风险。纳税筹划作为财务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能够利用筹划减轻税负,增加利润和整体效益,强化自身市场竞争实力,实现最大化价值。
(2)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主要是指纳税人因纳税筹划成本难以收回,承担法律责任而多支付和多交款项,从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捷税宝:一般纳税筹划成本包括公共协调费用支出、企业职工福利支出、工资、方案筹划代理费以及其他费用支出等。
(3)经营风险
对于纳税筹划方案而言,其主要是合理预测企业的经济活动,如果其基础出现较大变化,将会影响纳税筹划。例如在对利息费用进行纳税筹划时,如果采用财务杠杆效益,一旦企业资金或利率出现变化,企业将会面临严重的财务负担,影响利润的提高。
(4)意识形态风险
对于意识形态风险而言,其主要是指征纳双方在纳税筹划效果和目标等方面存在的认知,从而产生风险。捷税宝提醒:由于纳税人在其实际经营过程中往往会自己确定筹划方案及其实施,方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主要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其认可度。
(5)政策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发展与变化,受经济结构以及产业政策调整的影响,税收政策也不断变化,从而适应经济的发展。纳税筹划作为一种事前筹划行为,其多是以现有的税收政策为依据来设计方案,如果税收政策出现变化,将会导致纳税筹划方案缺乏合理性与合法性,产生纳税筹划风险。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综上所述,企业不缴纳税收的风险、企业不按时缴纳足额税款的风险、以及税务发票风险;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定期足额缴纳应缴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法律主观:
每年在规定的时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都会耗时间比较长,主要是因为在这一过程,企业一些各项都需要核实到位,不管是从企业每个月缴纳情况还是按照季度缴纳情况等都会遇到一些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问题1、一个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可以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吗?影响年报吗?年报申报哪类报表?一个年度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可以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的,征收方式的改变不影响年报,年报按照重新确定的征收方式报送A类或B类报表。2、企业无关联方和关联业务,年报时需要进行关联申报吗?企业没有关联方和关联业务不需要进行关联申报。3、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时间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4、企业研究开发人员发生的福利费及教育经费能否在研究开发费中列支?能否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加计扣除,与研发人员相关的福利费等其他费用只能作为费用列支,不可加计扣除。5、化工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当年没使用完,这未使用的部分能抵扣企业所得税吗?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未实际发生的,不得在税前扣除。6、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7、企业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是否可以在汇算时扣除?企业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点1、财产损失要申报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2、年度亏损要弥补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3、网上申报要准确目前,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网上申报系统已经开通,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纳税人在办理完年度企业所得税手续后,发现有误的,在5月31日前,仍可在网上对已申报的数据进行修改。4、减免优惠要备案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1、收入的确认新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2、费用的扣除新税法在费用扣除上引入了合理性与相关性的原则3、纳税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会计报表所列的利润总额是按照的会计制度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利润总额,而是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企业汇算清缴的时间一般是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次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希望上文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问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点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的内容会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缴纳的职工工会经费,要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问现在企业遇到的税务问题有哪些?
对于企业税务相信每一个企业都并不缺少。严重点来说,没有一个企业是干净的。都或多或少的存有些问题。那么企业经常遇到的税务问题有哪些? 问题一:问初次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哪些资料?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需要如下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发票专用章印模 问题二:公司账户可以直接给个人转账吗? 答:可以。但是公司账户给私人账户转账需要理由充分。银行对公司向个人转账的行为监管比较严格,一般来说,只有以下情况是允许的:发工资、员工报销、支付劳务报酬、支付公司借款。 问题三:商业回扣 商业回扣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非常常见,我在广西南宁遇到一位0元成立公司:税务局解答的这10个常见问题,太有用了!
近日,福建国税公布了一批纳税咨询问题,其中,这10个问题是很多纳税人经常遇到却又不知道咋处理的难题。这下不用愁了,税务局给你解答了,赶紧收藏备用吧!
1.纳税人发票保管满5年后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在企业的ERP系统中产生交易信息,交易信息经电子发票前置系统生成相关税控信息,发送到升级版税务端及电子底账系统,并将税控后的数据返回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税控数据处理后进行电子签章,最终生成该笔发票数据的凭证(PDF)文件传给企业ERP系统。企业ERP系统收到电子发票信息后,可经短信、邮件、APP等推送至用户手机,消费者可以查看、下载电子发票信息。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3.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的手续费开具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
因此,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未用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则可以抵扣。
6.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
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
(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将购进的图书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免税条件的,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7.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是否有认证期限的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2016年8月1日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没有认证期限的限制。
8.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中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
??”
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
9.我公司属于文化体育业纳税人,现在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不是也受到“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如果今年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明年能否申请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没有“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明年可以申请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0.购进房产用于进项抵扣,需要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
“八、《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写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
因此,购进房产的进项抵扣不需要填写该表。
如有其它财税相关问题,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私信我们,我们将及时回复解答您的疑问
【公司注册】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二)
在日常的财税工作中,多多少少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那么在这里给大家汇总了一些比较热门的问题,能让大家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花点时间来看看吧!
1.哪些行业不能适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2.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3.企业的哪些政策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
六、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4.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应当如何归集和计算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二、研发费用归集??(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及法人合伙人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一、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八、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2015年度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可统一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相关手续。
6.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减征优惠条件的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有什么限制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该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公告实施之日起,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确认的技术转让收入,按本公告执行。
7.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8.企业有专设研发部门,然而部分研究开发项目有外聘人员参与,该部分支付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代理记账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