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2024-09-19 16:54:43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一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大降原因何在

传统认知中,证券交易印花税与成交额的密切相关性正被今年来两组数据打破。




  先是今年前两月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比下降61.7%,而A股成交额同比下滑仅13.05%;再是一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同比下降52.8%,而A股成交额仅同比下滑11.26%,两时段成交额的缩水幅度均远远小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背后究竟是何原因?




  4月18日,财政部最新公布了2023年一季度财政收支情况。其中,印花税1060亿元,同比下降32.5%,而作为印花税收入大头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为504亿元,同比下降52.8%。




  值得注意的是,就前三个月来看,1-2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下滑幅度尤为明显,前两月累计为282亿元,同比下降61.7%,累计值录得近三年来新低,增速更是创下近10年新低。




  令投资者及行业人士普遍不解的是,今年一季度,与证券交易印花税呈正相关的A股成交额并未出现明显缩量。




  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与A股成交额之间的偏离,综合各方观点来看,有关财政部计算口径的解释更为行业所认同,即证券交易印花税这一税种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




  对此,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也表示,财政部门每月公布的税款数是入库数,而非当月形成的应缴税款数,并不与交易量完全相关。




  究竟是何原因导致差异?




  不仅仅是今年一季度,拉长时间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曾出现过与交易量分道扬镳的情况。比如2021年12月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仅2亿元,同比下滑96.65%,而当期A股成交额为25.77万亿元,同比增长37.59%;2018年10月证券交易印花税为7亿元,同比下滑幅度也达到了88.71%,同期A股成交额为5.21万亿元,同比下滑34.05%。




  证券交易印花税,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收取,A股基本税率为0.1%,且单向征收,卖出时卖方缴纳。因此证券交易印花税与A股成交金额直接挂钩,且二者为正相关。




  数据显示,2023年一季度A股成交总额为51.85万亿元,较去年同期的58.43万亿元下滑11.26%,缩水幅度远远小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这显然大大减弱了二者的正相关性。




  税收上的收付实现制又称为现金收付制,它是以现金的实际收到或是付出为记录标准,对本期收入和费用进行处理的一种会计基础。凡是本期以现金支付的费用,不论是为以前期间义务偿付的,还是为未来期间取得资产或劳务提前支付的,均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




  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入库时间,财经评论家皮海洲也给出了一种解释,投资者卖出股票,券商在投资者交易时就已经代扣了证券交易印花税,但这些代扣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什么时候入库,与当期交易量并无完全关联。




  皮海洲认为,存在证券交易印花税没有及时入库,财政部没有收到这笔收入,因此出现证券交易印花税下降的可能,当然是否真正成立,还需要财政部的官方数据支撑。




  也有说法称,在减税降费总基调下,一季度证券交易印花税的下滑或涉及税率的下调。




  这一说法遭到了券商非银分析师的否认。“《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起正式施行,财政部的表述是,新法基本维持现行税率水平,证券交易等税目维持现行税率不变。市面上有关《印花税法》的施行导致税率下调的解读应该都是有问题的。”上述非银分析师表示。




  此外,记者翻阅近期交易所等方面减税降费政策当中,也并未涉及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变化。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10次调整




  在行业备受关注证券交易印花税自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征,当时主要是为了稳定初创的股市及适度调节炒股收益,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交纳。23年来,证券交易印花税前后经历了10次调整,且呈现逐年下调的趋势,最近一次是在2008年。




  1991年10月,深圳市将印花税税率调整到3‰,上海也开始对股票买卖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3‰;




  1992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明确规定股票交易双方按3‰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3‰提高到5‰;




  1998年6月,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从5‰下调至4‰;




  1999年6月,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降低为3‰;




  2001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A、B股交易印花税税率统一降至2‰;




  2005年1月,财政部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2‰下调为1‰;




  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1‰调整为3‰;




  2008年4月24日,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3‰调整为1‰;




  2008年9月19日,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由卖方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方不再征收。




  2021年,证券交易印花税被正式立法,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最受资本市场关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并未调整,仍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且仍维持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的规则。

印花税下调的话,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不少炒股的投资者,都期望着管理层下调印花税的举动。毕竟,证券交易印花税下调的举动,对整体A股市场而言是实实在在的利好因素。不过,从管理层的角度看,证券印花税下调的空间不大,社会的整体利益布局,也不需要在这一阶段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因此,投资者不应该对这个传闻抱有太大的期望值。

从投资者证券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印花税占据了证券买卖交易的较大比例。现阶段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率是千分之一,投资者仅仅需要在股票的卖出过程中缴纳印花税。另外,国内投资者的证券买卖手续费差异较大,一般而言,一线城市和二线城市的券商营业部,往往能够给投资者提供万分之三的优惠交易费率。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买卖一只股票的投资成本大致在千分之1.6左右。如果管理层下调了证券印花税的税率,那么投资者买卖股票的交易成本将大幅下降。在此情况下,A股股票交易的活跃程度、成交金额很可能出现猛增。

因此,如果管理层下调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国内A股市场大概率会出现一轮上涨,投资者的牛市预期也会大幅增长。

不过,从负面角度看,现阶段管理层下调印花税的可能性并不是很大。一方面,印花税下调造成的牛市预期,很可能再度造成“全民炒股”的情形再现,不少上班族可能无心工作,这种状况不利于实体经济的转型和增长。另一方面,证券印花税的下调会降低税费收入,加重管理层的税费负担。毕竟,现阶段国内的医疗、教育、科研、防务、碳中和等领域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税费收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投资者想要在股市里赚钱,仍然需要依靠自己苦练内功,而不应该把希望寄托在管理层下调印花税上面。

证券印花税有必要取消吗,你怎么看?

以美国、日本为首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纷纷取消了证券交易印花税,但是我国目前还是在正常征收,并且费率较高,达到了千分之一。要知道各大券商从每笔交易中才只能赚取万二的佣金,印花税的收入轻轻松松超过了券商佣金的五倍之多,可见广大股民所承受的潜在交易成本还是非常之高的。


印花税其实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百度百科中对于印花税的解释是: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是个股民都知道,现在的证券交易早就不再是凭证式的纸质交易,大家动动手指在电脑、手机软件中就可以实现股票的买卖操作,所以印花税它的存在本身已经与时代发展相背离。

就现在而言,印花税存在的实质性意义更多地是为了税收的增长做贡献。而调整印花税税率也成为了调节市场“冷暖情绪”的有力武器。

浮云君觉得作为中国股民还是挺不容易的,我们需要承受更高的交易成本,但是获得的收益却是非常不尽如人意的,甚至大概率都是注定遭受亏损的。

股民很多都是“活雷锋”,把自己辛苦攒下的积蓄去缴税,为上市公司的发展提供源头活水,为大股东的减持套现铺上康庄大道。


证券印花税的取消是大势所趋

A 股要想真正走向国际化,取消印花税是必要的一个环节。纵观全球资本市场,保留印花税这一古老税种的国家也只有区区二十几个。

随着 QFII 这些境外投资机构的不断涌入 A 股,股市的发展也在潜移默化间发生着微妙的变化,我们的制度建设、管理思维也在经历着转变。虽然改革的进度、进程仍旧不尽如人意,但方向还是在朝着好的方面所发展。

很多朋友觉得科创板改革的步伐还是太“拘谨”,至关重要的涨跌停板、“T+0”制度还是没有胆量去直接与世界接轨。或许事实确实是如此,但是我们也不可否认,虽然进度缓慢,趋势还是在向前迈进。


证券交易印花税要是能够立刻取消,那对于股市无疑会形成巨大的利好,大幅度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提升投资者的参与积极性。历史上几乎每一次降低印花税都会成为助推股市短时间内走牛的巨大推动力。

但是,遗憾的是短时间内,印花税还是难以真正从金融市场退出。

下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发出了哪些信号

信号之一:推动股市稳定健康发展 “这是符合市场发展内在要求的一个举措,能有效推动股市稳定健康发展,体现出了政府对股市的关切。”光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康说,在股市低迷时出台一定措施,促使其良性发展,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惯例。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是投资者从事证券买卖所强制交纳的一笔费用,通常也被当作调控股市的政策工具。 经济学家华生评价说,去年5月份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是因为那时市场过热,投机炒作气氛很浓。经过这一段时间的调整,股市估值水平渐趋合理,但是市场缺乏信心。在这个时点上降低股票交易成本,有助于提升投资者信心,稳定投资者预期。 自去年10月以来,上证综指从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发展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

为支持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国家针对金融市场的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

一、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通过沪港通取得的股票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8号)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通过深港通取得的股票转让差价暂免征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第一条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规定,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文件仍然有效。即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注意的是适用对象仅限于外籍个人;适用范围仅限于外籍个人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013年2月3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在第14条提出: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但是,目前尚未见到废止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出台。

五、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第二条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六、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第一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八、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规定,个人为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在储蓄机构开立教育储蓄专户,并享受利率优惠的存款,其取得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即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

九、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险一金”存款利息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规定,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1.住房公积金;2.医疗保险金;3.基本养老金;4.失业保险金。

十一、保险赔款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保险赔款,是指投保人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但因各种灾害、事故而给自身造成损失后,保险公司给予的相应数额的赔偿。

十二、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行政和解金是指证监会与行政相对人就其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约定交纳的资金。行政和解金可以用于补偿同一案件中投资者因行政相对人的涉嫌违法行为所受损失,投保基金公司履行行政和解金的管理、使用职责。

十三、开放式证券基金差价收入暂免征收

《》(财税[2002]128号)第二条第2款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规定,财税[2002]12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条款继续有效。

十四、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规定,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十五、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免征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十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新三板)股息红利所得的差别化政策

(一)从2014年7月1日起的差别化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规定:

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就是大众俗称的新三板挂牌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自2015年9月8日起的差别化政策

根据财税[2015]101号第四条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财税[2015]101号规定执行。

从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个人从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实际上已经废除了财税[2014]48号差别化政策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的规定。

因此,财税[2014]48号和财税[2015]101号的差别化政策总结对比如下(表-1):

十七、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的差别化政策

(一)从2013年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施行差别化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1.具体差别化内容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2.持股期限的计算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3.税款的代扣代缴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

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4.限售股的差别化政策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税[2012]85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5.证券投资基金取得股息红利也可享受差别化政策

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12]85号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6.取得股票的界定

财税[2012]85号所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3)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4)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5)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6)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7)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8)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9)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10)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11)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12)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7.股票转让的情形

财税[2012]85号所称转让股票包括下列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2)协议转让股票;

(3)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4)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5)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6)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7)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8)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二)从2015年9月8日起持股1年以上股息红利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从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于1年以内的差别化政策还是维持财税[2012]85号规定不变。(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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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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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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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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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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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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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