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部分原被征劳工等拒领赔偿,该事件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日韩两国的劳工索赔出现争议,究竟是什么原因?
日本和韩国在近日出现了少有的发生贸易战,日本这次对于韩国的制裁特别的强硬,必然要给韩国一些颜色,警告韩国明确自己的做法。但韩国态度也不含糊,韩国政府召回发布会告诉日本,韩国将会反制日本!这样日韩贸易战也正式开始。
这次的贸易战直接原因便是韩国对日本强迫劳工问题的索赔问题。去年韩国法院裁定日本最大的钢铁制造商新日铁在战争期间,因为使用了强迫劳工,所以下令该公司向一些韩国幸存者每人赔偿约8.9万美元。法院以此没收了新日铁在一家韩国公司持有的股份。类似的案件去年裁定三菱重工败诉,其他数十家日本公司的案件正在下级法院审理。日本称它已经通过1965年的相关协议做出了补偿。
但是韩国法院的判决日本并不认可,就在今年日本首相警告韩国,如果执行裁决,日本将会采取一些措施进行反制。两国就此事件已经争论了数十年之外,如今日本的举动无疑是被韩国彻底激怒了。
但是不得不说,这不是一个级别的较量。在贸易战一开始,韩国就被日本给捏住了七寸,几乎只能被动地接受制裁。而且这次的贸易战韩国不会轻易的退让,这和它的国家面子有关,所以韩国只能硬撑后谈和,对于日本的制裁韩国经济必然也会受到很大的打击。
日韩两国真的能摒弃前嫌,实现合作吗?
韩联社16日消息称,韩国总统尹锡悦启程前往日本,将与日本首相岸田文雄举行会谈。韩联社称,尹锡悦此行标志着在关于强征劳工赔偿问题争端后,两国持续紧张的关系显著升温。这是韩国总统时隔12年首次专程造访日本,重启中断12年的首脑双边访问。关于日韩两国摒弃前嫌,实现合作,引发广泛热议?
咱先来说一下两国的“前嫌”:
要说起对日本的仇恨,这韩国人比咱们中国人更甚,为什么这么说呢?相较我国和日本漫长的抗争后的最终胜利,韩国就不同了,当然包括现在的这个朝鲜,当时是被日本整个纳入了自己的版图,等于说是亡国了,被日本整个就吞并了,而且长达几十年。这段经历,在韩国人心中就埋下了一个没法愈合的伤,也埋下了一个至今为止依然强烈仇恨的种子。
二战国家赔偿
二战结束以后,在美国主导之下,几乎所有的战争战胜国都放弃了对日本侵略战争赔偿,大概只有少数几个国家要求赔偿,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韩国坚决不放弃,为此,日韩两国之间,经过多轮谈判,在1967年达成了一揽子协议,日本当时一下赔了大概是8亿美元左右。日本就以为这件事就算了断了。
二战个人赔偿
没有想到2018年,韩国的大法院对个当年的日韩于国家赔偿的协议,做了重新的司法解释,他们解释这样说,虽然国家之间的赔偿解决了,但是个人之间的事儿没有解决,就是说韩国的个人可以或者说有权向日本提出损害的赔偿,这个事儿成了两国关系的一个重要的一个转折点,就瞬间两国关系进入了冰点。
基金赔偿
最近韩国选出了一个新的总统尹锡悦,在他的主导之下,国的大法院又做了一个新的司法解释:因为当时韩国的企业,也从这个中间受益,所以要判决让韩国的企业像这些受害者或者叫劳工们进行赔偿,然后日本的企业再以这个捐款的方式,向这些韩国企业做一些补偿也好,或者说再做一些贡献也好,得这么解决。
纠缠多年的韩国劳工赔偿问题,最终以韩国企业出钱赔偿被二战时期日本强征的韩国劳工,并且在多次场合将日本从侵略者改口为合作伙伴。韩国这么屈辱的讨好日本到底是为什么呢?
一方面是受到日本对韩国半导体原材料的出口限制的压力,希望缓和关系,取消出口限制,恢复韩国半导体生产,另一方面,对于此次日韩和解,美国很明显在背后施加了很大的压力。韩国劳工赔偿消息一出,美国驻日大使称这次日本和韩国通过了测试。
美国之所以现在迫切的缓和东亚的两个小弟关系,主要是希望整合东亚的力量,共同对东亚某大国的发展进行围堵和压制,预计之后将会制造日韩和种花家的紧张关系。美国最乐意看到的是种花家和日本发生军事冲突,美债的第一和第二债主打了起来,对于美国赖账是十分有利的。
真的能摒弃前嫌,实现合作吗?
尹锡悦顶着巨大的国内压力干了这件事儿,也必然遭到国内的政治的挑战,正因为在这个挑战和压力之下,尹锡悦就必须让这个访问有成果。
那么具体说穿梭外交应该是能实现的,但是穿梭外交能持续几年,这个倒不一定确定。大概在他的执政任内可以实现,但是今后不好说。另外在第二个议题经贸合作上,双方有可能达成成果,比如说日本放开对这个韩国的芯片供应链的限制。
还有就是更明显的,在美国的推动下,尹锡悦在访问日本之后,还要访问美国,因此日韩的这个军事合作,尤其是在这个核领域的信息共享的合作会得到加强,美国再推动所谓的美日韩三边的核威慑信息情报共享机制就更为顺畅。所以总的讲,经贸和安全领域可以取得成果,但是在劳工赔偿上,日本断不可能让步,因为任何一个让步都可能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
看到韩国新任总统尹锡悦献媚日本的行为,我想起一句话,只有你自己尊重自己,别人才会尊重你,只有你自己先做出一个大国的样子,别人才会像对待大国一样去打量你,至于摒弃前嫌,我只能说是各怀鬼胎,合作最终还是难改死路一条。
日本对韩国实施经济制裁的原因是什么?
我认为之所以韩国现在落到这种地步,主要还是因为韩国自己的贪婪,以及各方面的矛盾激化所导致的。首先我们要知道日本之所以对韩国实施经济制裁,主要是因为韩国自己有点不要脸了,他们两个人当时一直在纠结的就是在二战期间他们双方之间的二战劳工关系以及慰安妇的事情。
在去年的10月份,韩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日本的公司向4名二战期间被强征的韩国劳工人员每人赔偿1亿韩元,日本方面对此展现出了非常强硬的反对态度。因为日本称在1965年的时候就已经和韩国签订了关于这个的条约,而且当时赔给了韩国8亿美元的金额。而且我们大家可能不知道8亿美元的金额对于1965年的韩国有多么大的影响。在1965年的时候这8亿美元相当于韩国一年的财政预算的两倍还要多,所以说日本的这一波赔款赔的可以说是很多了,而且自从日本支付给了韩国8亿美元之后,他们两国之间的这个事情也就算是两清了。
但韩国方面并没有将日本支付给韩国的这8亿美元用于处理劳工关系以及慰安妇的事情,而是自己另做他用了,所以导致后来这个问题持续的发酵,双方一直有着冲突。而这次韩国再次要求日本企业赔款,日本实在是受不了了,于是双方就撕破脸皮了,日本认为韩国这是在无理取闹。
而且除了这个历史遗留问题,还有所谓的“政治报复"。虽然此次的纠纷是最新引起的,但是根源上仍旧是旧时的争端,使双方矛盾日积月累的一个新的爆发点而已。所以因为这些问题矛盾不断的激化才导致了日本对韩国进行这样的封锁。
被公司辞退应该怎么赔偿?
辞退员工赔偿标准如下: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我在公司做了六年了,被公司辞退该如何赔偿?
如果劳动者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违规制度被用人单位辞退的,用人单位不需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并不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违规制度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可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扩展资料: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辞退公务员的程序
辞退公务员是国家机关的一项权利。但处理不好,也会侵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
1、由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辞退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本人。
在辞退程序中,将辞退通知以书面形式送到被辞退的公务员本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公务员被辞退后就失去了公务员的身份,不能享受公务员的待遇,需要让公务员知道被辞退的事实和理由,这样在他不服时可以通过行使申诉权和控告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书面通知本人既是公务员进行申诉控告的依据,也是辞退决定生效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