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丢失员工档案要承担什么责任?
单位丢失员工档案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单位侵犯的是一种复合性质的权利,不能仅仅以直接经济损失来衡量原告的损失。因此单位除承担继续补办原告的档案外,还应当适当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可知,机关、企事业单位是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把档案弄丢了谁来负责
法律主观:
单位把档案弄丢了,只能补开就业关系证明。如果个人与单位有存放档案的相关协议,单位把个人档案丢失了,个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要求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律客观:
《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单位把职工档案丢了怎么赔偿
单位把职工档案丢失,赔偿考虑如下方面:
1、经济赔偿:根据职工档案的价值、重要性和丢失的影响程度,确定相应的经济赔偿标准和金额。例如,可以按照职工档案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给予一定的赔偿金额作为补偿;
2、劳动关系处理:职工档案的丢失可能会对职工的劳动关系产生不良影响,例如可能导致职工的工资、社保等待遇出现问题。为了避免劳动关系的不良影响,单位可能需要对职工的待遇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保障;
3、司法责任:如果职工档案的丢失涉及到法律问题,例如职工因此而产生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等,单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例如赔偿、承担民事责任等。
补办职工档案的具体流程如下:
1、联系单位人事部门,了解补办职工档案的具体要求和流程,提交申请;
2、准备所需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工资条等相关材料;
3、提交申请并缴纳相关费用,一般情况下需要缴纳补办费用、工本费等;
4、等待审核和受理,一般情况下需要等待数个工作日,具体时间因地区和单位而异;
5、如果审核通过,单位人事部门会为您重新制作职工档案,并告知领取时间和地点。
综上所述,职工档案是职工的合法证明,单位应该妥善保管,并及时更新和备份。如果职工档案丢失或损坏,应该尽快找到原因并及时补办,避免影响职工的劳动权益。同时,为了保障职工权益,建议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单位将职工档案交由公证处进行公证,以便在后续的劳动纠纷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单位把档案弄丢了谁来负责
法律分析:单位丢失职工档案的,侵害的是职工人身权益,由用人单位担责。用人单位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职工档案缺失单位担责吗?
法律主观:
单位丢失职工档案的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担责。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转递档案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法律客观: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