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鱼 36 岁女员工请假保胎被拒后遭辞退,平台回应「将配合劳动仲裁调查」,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女子因怀孕请病假保胎,后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她该如何维权?
请假理由充分成都的范女士在一家公司上班,平时自己的业绩也是不错的,但是现在居然被公司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她旷工了,这让她很生气。范女士找了公司的负责人协商,但是对方给出的答案是,这是公司的规定,不服可以打官司。对于怀孕期间被公司解雇的事情,律师表示,国家劳动法规定,在劳动者孕期和哺乳期期间,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如果公司在女性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就是违反了国家规定。目前,范女士已经申请了法律仲裁,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范女士在向公司请假的时候,是提交了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的,证明上写明了她的确身体状况不佳,需要保胎。因为她在怀孕期间已经出现了头晕以及先兆流产的现象,这种现象如果持续下去,范女士的这一胎显然就保不住了。在这种关头,范女士自然以怀孕保胎为首等要事,请假也是理由非常充分的事情。没有想到的是,范女士请了三个月假,公司最终却以旷工为由开除了她。其实范女士公司的做法用意非常明确,那就是范女士怀孕了,怀孕期间没有给公司创造收益,怀孕期间直接请假,请完假之后又是产假,公司自然不想当这个冤大头。然而,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范女士可以选择仲裁维权,甚至可以告上法庭。
太常见此事传到网上后,网友纷纷表示这种事情简直是太常见了,有的公司明面上不开除,会制造各种“麻烦”逼着孕妇自己干不下去。甚至一些公司根本不正规,说开就开,再加上一些人根本不懂劳动法,自然也就不知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女子因怀孕请病假保胎,后被公司以旷工为由辞退,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孕妇请假保胎遭解雇,你怎么看?
基本上每个孕妇都可能面临的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只有懂法才能保护自己!根据我的知识和经验,对这件事的看法如下:1、公司是典型的店大欺客行为,置劳动者的权益于不顾!我国劳动法规定,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孕妇!公司的行为明显的违反了劳动法!2、公司开除员工的手续也不合法!任何公司要开除员工必须通知公司或员工所在地工会,由工会来协调!公司直接开除员工的做法是没有法律效力的!3、员工请假应该尊重公司的请假制度!如果有当地医院开的证明,公司是无权拒绝员工的请假申请的!4、公司应该尊重保护自己的员工,而非践踏员工的利益!我爱人当时也是因为胎盘前置,医院建议卧床!之后,一直请假,所在单位也很理解!总之,公司与员工应该互相尊重互相体谅,这样单位与个人才能得到长远的发展!这种置员工利益于不顾的公司,我们应该坚决抵制!
女性在怀孕妊娠期间,没有重大过错,公司是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个人建议,这种公司就算你通过法律途径回去了,恐怕也会不如意,会一直被开小灶之类的。建议你孕中期、产后都下载G动APP锻炼盆底肌吧,保障好自身的健康问题,避免产后漏尿、脱垂、膨出等问题,维持好心情,避免出现产后抑郁的情况,影响胎儿、宝宝健康成长。
孕妇在怀孕和哺乳期,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病假也好什么假也好是公司自己定的,但产假是国家法定的,因此公司的做法毫无疑问是违法了国家规定,孕妇可以申请法律仲裁。要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怀孕辞退规定
法律主观:
怀孕职工也是可以被辞退的,在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时。怀孕期间,准妈妈的“护身符”并非万能。职场上,女性因为怀孕、照顾孩子耗费精力,在同等的条件下较于男性或者未婚女性处于劣势,让已婚女士苦恼不已。为此,我国出台了许多法律保护女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例如《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怀孕职工也可以依据其他规定辞退。案例一: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怀孕白领被辞退获支持刚结婚不久的年轻白领丽丽,婚后不久为了方便照顾家庭打算应聘一家物流公司仓库主管一职,当时丽丽和物流公司商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进入公司不到半个月,物流公司人事部通知丽丽说她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并说给丽丽两星期左右的时间,等丽丽有了新的工作意向后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可是还没到两周丽丽就发现自己怀孕了。拿到医院的化验单,丽丽先是大吃一惊,后来内心窃喜,赶紧找到公司经理说自己已经怀孕了,根据法律规定孕期职工是不可以被辞退的。公司经理表示自己公司辞退丽丽并不是因为丽丽怀孕,而是因为丽丽不适合现在的工作岗位,因此可以辞退。丽丽不服便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因为物流公司对于员工的录用手续非常完备,试用期内关于员工的考核内容非常详尽且具有可考性,其考核内容证实丽丽确实不符合物流公司的要求。最终,仲裁机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认定丽丽与物流公司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丽丽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的判决与仲裁结果一致,判决物流公司与丽丽解除劳动合同。法官说法: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三十九明文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例,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即使是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女职工即使怀孕也需要努力工作,凭借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态度获得用人单位的认可,这样才能够获得工作,否则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以“不合格”拒绝录用。此外,对于用人单位一定要建立完善的用工手续、考核内容,对于试用期职工的考核要尽可能详尽具有可考性,这样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对不合格的人说“NO”时可以理直气壮。二:计划外生育二胎,违反公司规定孕妈被解雇今年已经快四十岁的李梅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财务总监,年薪三十多万,老公疼爱自己、儿子听话可爱,可谓是一个家庭事业美满的成功女性。今年年初李梅意外怀孕,是二胎,虽然李梅一家不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但是一家人对于生二胎是非常支持的,一致决定再生一个。因为高龄怀孕,李梅不得不请假保胎,因为公司规章明确规定“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李梅不敢让公司知晓自己怀孕一事。然而,纸包不住火,一个月后公司通过快递给李梅寄来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李梅气愤不已,认为自己虽然是二胎,但也是孕妇,公司不应该在自己怀孕期间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为此,经过仲裁后李梅直接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并没有支持李梅的诉讼请求,确认公司与李梅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官说法:李梅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明文规定,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员工,一律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公司的规章制度,李梅知晓,且在员工入职手册中签字确认并认可。现在,李梅生育二胎,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据此与李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所以判决用人单位与李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计划生育这一国策下,我国对于生育二胎还有一定的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及许多企业已经将“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列入单位规章制度,员工一旦违反则视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也明确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文规定“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生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也明确知晓,那么一旦女职工违反,即使怀孕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三:欲跳槽与单位提前解除合同发现怀孕准妈妈后悔“迟了”青春靓丽的王静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医药公司担任医药代表工作,并与医药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于2013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8月中旬,一家比自己所在公司更加有影响力的医药公司向王静伸出橄榄枝,因为新公司开出的薪水比原来的高出好多,王静非常心动便和自己的公司协商与2013年10月份解除了劳动合同。还未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王静便被检测出怀孕了,经过推测王静怀孕在2013年10月之前。因为怀孕,王静不能去新公司,便以孕期公司不能与孕妇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与原来的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在遭到拒绝后王静便提起劳动仲裁,在未获得支持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无效,恢复自己与医药公司的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静与医药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记载了“经双方协商,王静同意于2013年10月31日与医药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上有王静的签名;并且王静与医药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也明确记载了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王静领取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王静以自己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之时对自己怀孕的事情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恢复与医药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等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官说法:离职员工能否以怀孕为由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已解除的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员工是否告知用人单位自己怀孕。结合本案,王静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告知单位自己已怀孕,因为当时其本人也不知晓,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程序应该是公正、平等、合理的。如果王静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告知单位自己的情况,单位仍坚持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王静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就可以得到仲裁机构及法院的支持。现在王静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才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时候再提出一些要求为时已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员工保胎期间工资
员工怀孕期间保胎工资,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女职工符合结婚生育条例,经医院诊断出具证明,可以享受保胎假,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工间应当休息1小时以上,单位不得安排夜间劳动。
一、员工怀孕期间保胎工资怎么算?
1、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2、女工怀孕期间不舒服请假安胎,工资怎么算
3、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4、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员工怀孕的相关知识
(一)、必须享受的假
1、产假:90天 30天(晚育)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三、权利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1、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
4、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女工怀孕期间不舒服请假安胎工资按照单位的病假计算工资
综上所述,女职工怀孕保胎期间请假,按照病假工资计算,女职工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员工怀孕后长期请假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女职工有产假,怀孕以后经常请假,那公司有不能轻易辞退员工,这样公司应该采取什么合理的措施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女职工孕期期间经常请假怎么办如该员工所处工作岗位确实不允许其随意停止工作,其执意坚持要请或者擅自旷工不来上班,一旦符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建议一,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的前提下,如该员工所处工作岗位确实不允许其随意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拒绝其请假请求。如其执意坚持要请或者擅自旷工不来上班,一旦符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依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建议二,根据本律师多年人力资源法律实务处理经验,若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确实无法继续劳动,需要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亦可本着对员工的人文关怀,要求其提供医院开据的证明,经其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后,可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只发放病假工资即可。律师提示:一、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必须给假的情况,用人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劳动或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胎假期间,应截止于产前假15天起算之日,并计入医疗期限。二、但用人单位应注意,在此种情况下,若仍然继续要求该员工坚持工作,其是否能够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是否会出现消极怠工?是否还能为公司提供有价值的劳动?如其身体不适属实,工作过程中万一出现意外,麻烦可能更大。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