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庹庆明建议父母单方满 65 岁,可给予其子女每年五到八天陪护假,如何看待这一建议?
独生子女陪护假国家规定2023
1、独生子女陪护假国家没有进行统一规定,中国多地立法明确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福建、湖北、黑龙江、广西、海南、重庆六个省区市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中规定了独生子女护理假。
2、《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设立了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15天的陪护假。职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2022年父母陪护假条件
我国法律目前尚未就陪护假进行明文规定,陪护假的条件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不同省份对于父母陪护假的具体条件规定不同。目前已有已有二十三个省份就父母陪护假的具体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省份具体规定如下:
1、北京的具体规定是: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视同出勤,待遇由单位按本人出勤发放。
2、天津的具体规定是: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假期待遇未明确。
3、河北的具体规定是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假期待遇未明确。
4、山西的具体规定是:生育(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5、内蒙古的具体规定是: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的陪护假。假期待遇未明确。
6、辽宁的具体规定是: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7、黑龙江的具体规定是: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十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8、浙江的具体规定是: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
9、福建的具体规定是: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0、江西的具体规定是: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每年给予适当的护理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1、河南的具体规定是: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12、湖北的具体规定是: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
13、湖南的具体规定是: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假期视为出勤。
14、广东的具体规定是:独生子女夫妻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假期待遇未明确。
15、广西的具体规定是: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16、海南的具体规定是: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7、重庆的具体规定是:独生子女父母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8、四川的具体规定是: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制定规章制度等形式确定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9、贵州的具体规定是:职工年满60周岁的父母或者由其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鼓励所在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职工陪护假。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20、云南的具体规定是: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21、陕西的具体规定是: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不低于十五天的陪护假。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22、甘肃的具体规定是: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23、宁夏的具体规定是: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老人生病陪护假2022年新规定
2022年老人陪护假的规定是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要求:
1、北京、福建、江西、重庆不超10天
北京市护理假天数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自本规定2021年11月26日起实施。
福建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江西规定,独生子女的60周岁以上父母患病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自2018年2月5日起实施。
重庆规定,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2、天津、黑龙江、云南10或20天
天津市护理假规定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自2021年11月29日起实施。
黑龙江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云南规定,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3、浙江5天
这将是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自2021年11月25日起实施。
4、广东、山西、辽宁、湖南、广西、海南、陕西、甘肃15天
广东规定,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山西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照料陪护,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自2018年9月12日起实施。
辽宁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自2021年11月26日起实施。
湖南规定,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下列优待: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自2021年12月3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 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七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照料陪护,给予子女每年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五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九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照料假。照料假期间,可以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二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其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20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10日,陪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护理假,每年累计二十天。护理假期间,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七条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关于做好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独生子女的60周岁以上父母患病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照料时间。护理照料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二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下列待遇: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二十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四条 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15天。护理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受下列优待: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十五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年满60岁父母患病住院,独生子女可享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带薪护理假。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第二十四条 独生子女在年满60岁的父母住院治疗期间,还将拥有不超过15天的“独生子女护理假”。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十条 老年人是独生子女父母的,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十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
《贵州省养老服务条例》
第六十五条 职工是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7天。职工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七条 设立独生子女父母陪护假制度。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单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给予其子女每年不低于十五天的陪护假。职工在陪护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每年不少于十五日的陪护假。
《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陪护假。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非独生子女的陪护假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陪护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在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
陪护父母假2022年新规定有几天
普法内容
全国各省市规定各不相同,具体如下:
1、北京:护理假天数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2、天津: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3、浙江: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4、广东: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5、河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
6、山西:每年不超过15天照料假;
7、内蒙古:每年累计20天陪护假;
8、辽宁: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9、黑龙江: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10、安徽:护理假每年累计20天;
11、福建:护理假天数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12、江西: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13、山东: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护理假;
14、河南:护理假天数每年累计不超过20天;
15、湖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5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
16、湖南:每年累计15天护理假;
17、广西: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18、海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19、重庆: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
20、四川: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
21、贵州:独生子女每年陪护假累计不超过15天;非独生子女不超过7天;
22、云南: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
23、陕西:每年不低于15天的陪护假;
24、甘肃:每年不少于15日的陪护假;
25、宁夏: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八条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六条 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父母住院陪护假2022年新规定
父母住院有陪护假。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申请年假、补休、探亲假以及事假。具体假期期间,工资支付不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从其父母一方满60周岁起按照周年计算)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独生子女每年享受的陪护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使用,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例如,独生子女父母中的一方在2021年12月1日时年满六十周岁,则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独生子女可以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
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同样要向职工支付工资的。陪产工资结算的方式有两种:
1、若是用人单位有为职工买生育保险的话,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由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陪产假期间工资一般是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来支付的,若是职工工资高于当时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由用人单位补差额。
2、若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那职工在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是按照职工合同工资的标准来支付。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