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表示支持更多上市公司互联互通存托凭证在欧洲市场发行上市,如何看待此举措?

2024-09-22 16:54:29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2、证监会将如何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13分)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统筹发展与安全,全力支持稳住经济大盘,推出更多有力度、有深度的开放举措,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9月2日,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2022中国国际金融年度论坛上表示,包括推动境外上市新规立法程序,落实好中美跨境审计监管合作协议,推出三项扩大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务实合作的新举措等。 助力稳住经济大盘 开放举措渐次落地 方星海表示,今年以来,面对多重因素叠加冲击,证监会围绕稳预期、稳资金面、稳市场行为持续发力,及时果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科学合理保持IPO和再融资常态化,在全球主要市场股权融资普遍低迷的背景下,今年前7个月,沪深交易所共有178家企业IPO上市,合计融资3459亿元,

中国继续支持企业到境外上市,企业符合哪些条件才可以在境外上市?

据证监会的消息,为助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和金融运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上市。无论在哪里上市,都需要具备足够的条件才可以,中国企业要想在境外上市,那么在条件上会比在国内上市更加严苛一些,门槛更高。具体条件内容有以下几点。

1. 企业必须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2. 企业筹资用途的资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相关规定。

3. 企业过去一年的税后利润不能少于RMB6000,并有增长潜力,筹资额不少于USD5000,最重要的一点:净资产不少于4亿人民市。

4. 企业需要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比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且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导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5. 企业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6. 符合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企业境外上市,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

总的来说,企业在境外上市的条件主要是符合我国有关海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净资产不少于4亿人民币等相关规定。

境外上市的方式有三种:直接上市、间接上市、其他方式。

直接上市是指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同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间接境外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国内资产的控制权,然后将境外公司拿到境外交易所上市。

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是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最广泛的方式,也有少数公司采用存托凭证和可转换债券上市,这两种上市方式往往是企业在境外已上市,再次融资时采用的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以下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境内法律)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是指基于本所与伦交所的互联互通机制,符合条件的伦交所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以及符合条件的本所上市公司在伦交所上市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

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对交易事宜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股票交易的规定。

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在本所市场进行的跨境转换、基础股票上市和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跨境转换,包括将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以下简称生成),以及将存托凭证转换为基础股票(以下简称兑回)。

第三条 参与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的下列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境内法律和本所业务规则,接受本所自律监管:

(一)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境内证券事务机构及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二)沪伦通存托凭证的存托人,中国存托凭证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三)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其委托的本所会员;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四条 境外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法律、规则的,应当充分披露与境内相关规定的差异,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中国存托凭证保荐人、存托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境内法律、本所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协议,忠实、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不得损害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登记、存管和结算。

第二章 中国存托凭证上市

第六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监管规定》规定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开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

(二)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三)在伦交所上市满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

(四)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根据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及上市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

第七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应当向本所申请上市预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预审核申请书,其中应当包括对境外发行人符合本所上市条件的说明;

(二)《监管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所代境外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二项申请文件。

境外发行人申请调整适用本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的,应当一并提交申请调整适用的具体规定、原因和替代方案,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本所根据本办法和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上市预审核,在收到境外发行人提交的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后30个交易日内,形成上市预审核意见并通知境外发行人。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适当延长上述期限。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中国存托凭证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其中,取得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核准、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的条件除外)进行审议,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中国存托凭证上市的预审核意见。

上市预审核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九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境外发行人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网站或者其他媒体的,应当与其在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网站披露的内容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核准后,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存托协议、发行保荐书、财务报告等发行文件和初始生成公告。

境外发行人应当在初始生成公告中,披露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初始生成的具体安排等事宜。

第十一条 境外发行人按前条规定披露相关文件后,可以通过现场、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向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按本办法、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存托协议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通过跨境转换生成中国存托凭证,并可以与合格投资者达成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中国存托凭证的约定。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跨境转换,存托人向投资者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境外发行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进行初始生成过程中,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对待投资者。保荐人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初始生成计划,并对相关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进行有效监督和督促。

初始生成期间,存托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约定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生成业务,不予办理中国存托凭证兑回业务。

第十三条 初始生成期间生成的中国存托凭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

第十四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公开发行的文件;

(三)中国存托凭证已由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文件;

(四)上市预审核后至上市申请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六)境内证券事务机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的有关资料;

(七)上市保荐书;

(八)上市公告书;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本所收到境外发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中国存托凭证上市的决定。除上市预审核期间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外,无须再次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因配股等行为而新增的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应当提交上市申请书、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本次拟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已由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境外发行人应当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于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按照本所规定披露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上市公告书应当符合本所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并包括以下事项: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概况,其中应当包括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数量上限、中国存托凭证初始生成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上市公告书披露前10个交易日境外基础股票在伦交所市场的主要交易信息,包括每个交易日的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成交量等相关信息;

(三)本次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上市地点、上市时间、上市数量、上市首日前收盘价格的计算方式、跨境转换安排、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和做市商等相关信息;

(四)前10名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及持有比例(如适用);

(五)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以及境外发行人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信息的更新(如有);

(六)境外发行人及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境外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上市预审核和上市申请文件,可由其授权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但其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声明与承诺须由本人签署。

境外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 境外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简体中文,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在本所网站披露上市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应当具备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应任职能力,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并能够熟练使用中文。

境外发行人应当建立与境内投资者、监管机构及本所的有效沟通渠道,按照规定保障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与境内监管机构及本所的畅通联系。

第二十一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聘请符合要求的保荐人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可以聘请境外机构协助其工作,但不能因此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国存托凭证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由本所另行规定。境外发行人可以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

中国存托凭证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本所可以为其提供转让服务,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的,境外发行人、存托人应当按照《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存托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保护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中国存托凭证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所市场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境内外投资者公平披露重大信息,确保境内外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提前透露或者泄漏。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或者其他场合,就境外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境外发行人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伦交所市场披露的信息,也应当在本所市场同步披露。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伦交所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本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本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所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其在伦交所市场披露的信息内容一致。

境内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内容出现实质差异的,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本所做出专项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二十七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密切关注境内外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或市场传闻,相关报道、传闻可能对其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根据需要予以披露或澄清。

本所认为相关报道、传闻可能对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境外发行人予以核实、澄清。

第二十八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有关规定及伦交所市场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本所认为依法不应调整适用的,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本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披露相关信息。本所对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

第三十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境外发行人申请,决定其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境外发行人在伦交所市场申请停牌、被要求停牌或者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并进行披露,本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节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监管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境外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证券法》《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的内容。

境外发行人按照伦交所市场要求或者自愿披露季度报告等文件的,应当在本所市场同步披露。

境外发行人已经按照伦交所市场要求的格式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在确保具备本条第一款要求披露的内容、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前提下,可以继续按照伦交所市场原有格式编制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经财政部认可的其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由具有境内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认可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审计准则或者财政部认可的其他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境外发行人进行日常经营以外的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境外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境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境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相关交易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境外发行人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境外发行人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占境外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0.1%以上的交易;

(三)境外发行人或者本所认为可能引发境外发行人与关联人之间利益倾斜的交易。

境外发行人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应当参照境外发行人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时的披露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境外发行人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基于相关事件的重大性,可能对其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涉案金额超过境外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重大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四)投资设立重大生产经营项目或者重大生产经营项目取得重大进展;

(五)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六)确定新的发展战略;

(七)监管机构新颁布的规则政策可能对境外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八)基础股票、存托凭证回购相关事项;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基础股票或存托凭证发生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本所认为相关事项可能对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境外发行人可以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境外发行人在伦交所市场披露上述信息的,应当在本所市场同步披露。

境外发行人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应当谨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其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三节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境外发行人开展本章规定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可以按照公司注册地、伦交所市场的规定和公司章程中的决策权限和程序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境外发行人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境外发行人根据伦交所市场有关规定编制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境外发行人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注册地、伦交所市场的规定以及伦交所市场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积极履行职责或者发表意见。本所认为相关事项对境外发行人或者投资者影响重大的,可以要求境外发行人董事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

境外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境内有关规定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作出声明或者承诺的,在不改变实质内容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公司注册地、伦交所市场的规定或者伦交所市场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对确认意见、声明或者承诺的表述作出适当调整。

第四十条 境外发行人、存托人应当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及时披露涉及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事宜的公告,明确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的时间、方式等具体安排和权利行使相关结果,保障其有效行使各项权利。

境外发行人、存托人通过本所或者本所子公司提供的网络系统征集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投票意愿的,具体业务流程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或者业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并由境外发行人、存托人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向市场公告。

第四十一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存托、托管相关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报告期末前10名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及持有比例。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

(一)存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

(二)中国存托凭证的基础财产发生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或者其他权属变化;

(三)对存托协议、托管协议作出重大修改;

(四)中国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的转换比例发生变动;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形。

境外发行人变更中国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的转换比例的,应当经本所同意。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托管协议发生重大修改的,存托人应当及时告知境外发行人,由境外发行人及时进行披露。

第四十二条 境外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外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收购和持有存托凭证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外发行的股份或者存托凭证的,其所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存托人因存托安排持有境外基础股票变动达到境外发行人股份权益变动标准的,不适用本所有关境外发行人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通过本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或者类似安排,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达到、拟达到或者超过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总数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达到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总数的5%后,通过本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或者类似安排,导致其持有的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每达到、拟达到或者跨过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总数5%的整数倍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披露提示性公告。

因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总数的增减,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被动出现本条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公告义务。但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其后又主动增减持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的,应当按本条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第四章 中国存托凭证交易

第一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会员应当制定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会员组织的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第四十五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

(三)不存在境内法律、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

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会员应当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中国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

4大利好股市政策有那些?

四大利好政策:一,4月27日,证监会降低期货交易手续费,并研究减少股票交易费用;二,28日,证监会正式公布新股发行改革指导意见,取消网下机构3个月的锁定期,并推出五条新规遏制新股炒作;三,29日,沪深两大交易所同时发布主板以及中小板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四,30日,证监会降低A股交易的相关收费标准,调整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A股交易经手费将按照成交金额的0.087‰双向收取。

GDP增速、通胀压力、金融监管、IPO发行……一行两会领导说了这些

6月10日10时,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共同主办的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2021),在上海开幕。最新议程显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中国人民银行党委书记、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将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发表主题演讲。

易纲演讲要点如下:

易纲:货币政策要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 坚持稳字当头

易纲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对于来自各方面的通胀和通缩的压力均不可掉以轻心,考虑到我国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在潜在的产出水平附近,物价走势整体可控,货币政策要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坚持稳字当头,坚持实施正常的货币政策。

易纲:预测CPI全年平均涨幅在2%以下

央行行长易纲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判断我国今年的CPI的走势前低后高,预测全年的CPI的平均涨幅将在2%以下。

易纲:预测我国GDP增速将接近于潜在增长率水平

易纲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我们观察到人口结构、资源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等都在发生深刻调整和变化,对潜在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产生影响。去年以来,尽管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冲击,但如果从去年和今年两年平均来看,我们预测我国GDP增速将接近于潜在增长率水平。

易纲:促进商业银行加快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将继续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发挥部门政策合力,引导银行在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首贷、信用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与企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强贷款风险防范。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强化金融科技手段运用,推广随借随还模式,促进商业银行加快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长效机制。

易纲: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潜力

央行行长易纲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要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潜力。要继续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促进内外平衡,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易纲:大宗商品价格上涨较快对通胀是否能长期持续下去存在着巨大分歧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近期全球原油等大宗商品价格上涨较快。今年全球通胀水平短期上升已成事实,但对通胀是否能长期持续下去存在着巨大分歧。

易纲:推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披露气候变化相关信息 并研究推广至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激励金融部门加大对绿色产业的资金支持。研究直达实体的碳减排支持工具。建立气候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披露气候变化相关信息,并研究推广至上市公司等市场主体。未来,将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

郭树清演讲要点如下:

郭树清: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达到前所未有的宽松程度

央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达到前所未有的宽松程度,短期内确实起到了稳定市场、稳定人心的作用,但是相伴而来的负面效应,需要全世界各国来共同承担。

郭树清:现阶段最突出的任务是加大直接融资比重

央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现阶段最突出的一项任务就是进一步加大直接融资比重。在去年新增社会融资规模中,债券和股票融资占比已经达到了37%左右,还可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债券市场还有很大潜力。

郭树清:切实防范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视频致辞中表示,切实防范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在前期发生风险的金融衍生品案例中,有大量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从成熟金融市场看,参与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主要是机构投资者,非常不适合个人投资理财。道理在于,受不可控制甚至不可预测的多种因素影响,金融衍生品价格波动很大,对投资者的专业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具有很高要求。普通个人投资者参与其中,无异于变相赌博,损失的结果早已注定。那些炒作外汇、黄金及其他商品期货的人很难有机会发家致富,正像押注房价永远不会下跌的人最终会付出沉重代价一样。

郭树清:时刻警惕各种变换花样的“庞氏骗局”

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视频致辞中表示,时刻警惕各种变换花样的“庞氏骗局”。当下,各种以高息回报为诱饵,打着所谓的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等旗号的骗局层出不穷,其实质都是击鼓传花式的非法集资活动。大家一定要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宣扬“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要自觉提高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远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郭树清:严密防范影子银行死灰复燃

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视频致辞中表示,严密防范影子银行死灰复燃。我国高风险影子银行与国外不同,具有典型的“体系内”和“类信贷”特征。经过整治后,我国影子银行规模已较历史峰值压降20万亿元,但存量规模依然较大,稍有不慎就极易反弹回潮。要防止金融机构再次通过交叉性金融产品无序加杠杆,对各种“类信贷”新花样必须遏制在初期阶段。要认真落实资管新规,确保存量资管产品整治任务顺利完成。

郭树清:坚决整治各类非法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郭树清:发达国家股票市场很快就达到了创纪录的高水平

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视频致辞中表示,发达国家的金融资产和房地产价格普遍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特别是股票市场很快就达到了创纪录的高水平。经常爬山的人都知道,越是陡峭的山峰,上去不易,下来更难。

易会满演讲要点如下:

易会满:IPO发行既没有收紧 也没有放松

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演讲中表示,IPO发行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松。年内有156家公司进行IPO,实现常态化发展,增速还不慢。“我们对企业上市地持开放态度,自主选择,有来有去是正常现象。”易会满表示。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谈如何看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问题

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一直以来,我们对企业选择上市地持续开放态度。选择合适的上市地是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作出的自主选择。一些企业愿意到境外上市,一些赴境外上市的企业愿意回归,有来有去是一种正常现象,我们总体都持支持态度。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无论在那个市场上市,都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都要树立公众公司的意识,敬畏法治、敬畏投资者。全球各监管机构也需要进一步加强互相之间的执法合作,共同为市场提供良好的监管预期和环境,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我们将切实处理好开放与安全的关系,企业赴境外上市的前提,是要符合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易会满:呼吁相关国际机构 建立更加严谨科学的指数编制机制

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去年四季度以来,在全球流动性过剩、经济复苏不平衡、供需缺口扩大等多种因素的共同推动下,部分大宗商品价格出现持续上涨,总体看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同向而行,但期货价格涨幅小于现货价格。同时,相关大宗商品期货品种的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功能得到较好发挥,境内一批产业企业积极利用原油、螺纹钢、铁矿石、棉花等品种的期货期权工具,有效对冲原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对稳定企业生产经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多方面原因,一些大宗商品国际贸易的定价基准,还主要依赖于国际现货指数和场外市场报价。在这里,我们呼吁相关国际机构,建立更加严谨科学的指数编制机制,提高报价的透明度和约束力,共同提高大宗商品价格发现的效率,以更好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和安全。

易会满:将丰富股债融资工具和金融期货品种 支持行业机构在上海落户展业

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中国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证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继续从要素市场建设、支持行业机构做优做强、优化金融法治环境等方面积极参与。继续发挥好科创板改革先行先试的示范引领作用,丰富股债融资工具和金融期货品种,支持行业机构在上海落户展业,进一步完善便利境外投资者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机制,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资本市场法治诚信示范区,为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实现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易会满:科创板运行平稳 换手率高于主板和创业板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两年来,科创板主要指标运行平稳,市场流动性水平与其板块定位、投资者适当性、交易制度安排等基本适配。从换手率看,今年前5个月,科创板日均整体换手率为2.56%,高于同期主板、创业板换手率水平。从定价效率看,科创板放宽了涨跌幅限制,优化了融资融券安排,市场博弈更为充分,有利于加快军情价格形成,与此同时,“炒新”现象明显减少。科创板公司上市后在公司治理和持续信息披露等方面也初步经受住了市场的检验。

易会满:三方面因素为全市场推进注册制创造条件

对于市场存在的IPO收紧的感觉,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可能有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落实新证券法的要求,对中介机构的责任压得更实了;二是加强股东信息披露监管,明确了穿透核查等相关要求;三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完善了科创属性评价体系,强化了综合研判。这些为全市场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创造条件,也是处理好注册制改革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关系的应有之义,同时也有利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发行秩序。

易会满:科创板改革整体效果良好 符合预期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两年前的陆家嘴论坛上,科创板正式开板。两年来,证监会着眼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眼于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工作方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改革理念,把握好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三个原则,推动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项重大改革平稳落地。从目前的情况看,改革整体效果较好,符合预期。

潘功胜演讲要点如下: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国际金融市场存在高位回调的风险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随着美国通胀水平和通胀预期升温,美联储货币政策调整压力的加大,将会对全球的外汇市场和跨境资本的流动格局产生重要影响。国际金融市场的估值水平高企,国际金融市场的脆弱性较强,存在高位回调的风险。

潘功胜:近期拟在上海临港新片区及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贸港部分地区开展外汇管理高水平开放试点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周四在陆家嘴论坛上表示,近期拟在上海临港新片区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贸港部分地区,开展外汇管理高水平开放试点,为外汇领域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积累经验。

潘功胜: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将成为常态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做主题演讲中表示,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外汇市场运行平稳。人民币汇率的影响因素复杂,双向波动将成为常态。潘功胜表示,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性优于其他货币,汇率预期稳定,外汇市场交易理性有序。我国经济稳中向好,货币政策处于常态化状态,国际收支运行稳健,外汇市场更加成熟,为汇率稳定提供有力支撑。此外,影响汇率变化的外部环境存在多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

潘功胜: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总体稳定,外汇市场运行平稳

我国经济保持稳定恢复态势,促进了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我国经常账户顺差继续处于合理区间,外汇市场供求基本平衡,外汇储备稳中有升。我国实施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是一项适合中国国情的汇率制度安排,需要长期坚持。

潘功胜:未来几个月中国外汇市场上季节性购汇需求比较集中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做主题演讲中表示,主要发达国家与中国经济增长差距收敛。美国通胀和通胀预期升温,美联储货币政策面临调整压力。国际金融市场资产价格高企,脆弱性强。潘功胜表示,未来几个月中国外汇市场上的季节性购汇需求比较集中。降低企业汇率风险,需要企业、银行、监管部门共同努力。

潘功胜: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取得长足发展 为企业汇率避险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周四在陆家嘴论坛上表示,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取得长足发展,为企业汇率避险提供了良好的市场条件。在汇率双向波动的环境里,如何做好汇率风险管理,对企业尤其是国际业务较为活跃企业的财务绩效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外汇衍生品市场已具备一定深度和广度,形成了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丰富的产品体系,以及多元化的市场参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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