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优化保险企业的股权结构?
优化股权结构的方法
优化股权结构的方法:
首先,上市公司要善于发现潜在的特定战略投资机构,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搭建沟通平台,与之作坦诚而融洽的沟通。上市公司应该加强对基金等机构投资机构投资风格的研究,通过专职部门的调研或在投资者关系顾问公司的帮助下,找出对公司所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价值理念、经营模式、公司业绩和战略发展等企业特性有着特殊偏好的机构投资者。发现他们,并借助中介机构,搭建交流平台,公司管理层可以通过一对一的机构推介、融资项目的小型现场路演和反向路演等方式,让特定机构投资者了解公司,认同公司的投资价值。
其次,通过融资方式引入特定机构投资者,达到优化流通股股东结构的目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增发等融资方式引入机构投资者。增发是国际通行的融资方式,但我国中小流通股股东以往总是用"脚"投票,原因不言而喻:上市公司大股东大都是非流通股,总是高价增发,一锤定音,流通股股东只有被迫掏钱的"义务",而大股东自己却可以一毛不拔。新《规定》的颁布,逼迫上市公司必须平衡好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利益、新股东和老股东的利益,做好分类表决前的调查工作和预路演,与原有的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获其首肯才能得以通过融资方案,达到引入新的战略投资者的目的。
再次,积极引导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共同基金飞速发展,机构与企业双方互建战略信任关系成为潮流。公司治理上的这种趋势既有利于上市公司长期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投资者稳定盈利,实是双赢的历史潮流。
除了引进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还可通过其它形式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优化中小流通股股东结构。公司管理层可以借助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时点,如季报、年报和半年报等,举行业绩推介会或财务报表路演,也可以通过与投资者的座谈、网上交流等形式,还可以通过主流财经媒体,公开宣讲自己的战略规划、雄才伟略,展示管理层的独特魅力与公司的投资价值,更可以配合分红等形式吸引更多中小流通股中的"志同道合"者加盟。通过长期的诚信互动,董事会可以征集部分流通股股东的投票权,团结一批"忠实"的中小流通股股东与企业共享成长成果。
此外,建立员工(包括管理层)持股制度,并将管理层持股与公司业绩挂钩,同样是优化流通股股东的直接方法之一。
怎样优化股权结构
1、实现股权分散,降低控股比例,变绝对控股为相对控股。 2、引进战略投资者。 3、继续开展股权收购活动,以较少资金控制更大社会资产。4、实现股权的有进有退,对于集团公司的非主业企业的股权,应本着有进有退的原则实现逐步退出,将辅业由控股变为参股。 5、适度引入职工股份,将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相捆绑。 6、实施产权置换。产权置换的目的不仅仅是股权多元化,更重要的是为了延伸产业链,组成企业战略联盟和战略利益共同体,谋求企业的长远发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于2010年5月4日以中国保监会令2010年第6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15日中国保监会令2014年第4号《中国险监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投资入股、股权变更、材料申报、附则5章37条,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
《办法》共9章94条,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规则体系。一是投资入股保险公司之前的规则,包括对股东资质、股权取得方式、入股资金的具体要求。二是成为保险公司股东之后的规则,包括股东行为规范、保险公司股权事务管理规则。三是股权监督管理规则,包括对股权监管的重点、措施以及违规问责机制。《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股东虚假出资、违规代持、通过增加股权层级规避监管、股权结构不透明等现象,进一步明确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丰富股权监管手段,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办法》重点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
1、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办法》针对财务类、战略类、控制类股东,分别设立严格的约束标准,设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投资入股行为。
2、强化股权结构监管。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四个类型。
3、加强资本真实性监管。明确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
4、加强穿透监管。明确监管部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股权结构、资金来源以及实际控制人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施穿透式监管。
5、加大对股东的监管和问责力度。建立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后问责的全链条审查问责机制。
如何优化股权结构,规避企业风险
根据你的提问,经邦咨询在此给出以下回答: 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是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需要一般来说,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法人治理之间有其紧密的逻辑关联。对于具有不同股权构成的公司,无论股权结构相对分散,还是相对集中,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确定的原则,都是相同的。但能否根据不同的股权结构,对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权责利关系及三者之间有效制衡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对于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企业发展、扩张需要资金时,通常可以考虑的融资渠道包括投资人、合伙人、内部员工、银行甚至高利贷,但是这几种渠道融来的资金,风险是不一样的。 用投资人、合伙人的钱或者让员工入股用员工的钱,如果企业是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一是加强保险集团公司治理监管,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与下属成员公司股权控制层级合理,强化保险集团公司对整个集团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二是强化保险集团风险管理,增设“风险管理”章节,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整合集团风险管理资源,建立与集团战略目标、组织架构、业务模式等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新增完善了风险偏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集中度风险管理、防火墙设置、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以及压力测试体系等具体监管要求。
三是完善非保险子公司监管,增设“非保险子公司管理”章节,明确保险集团可投资非保险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完善了有关内部管控机制、禁止行为、外包管理、信息报送等规定。
四是系统完善集团监管要求,强调并表监管“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完善并表监管范围;提高保险集团公司信息披露、危机应对和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外资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适用《办法》。
拓展资料:
1.《办法》强调保险集团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坚持保险主业原则,推动保险集团聚焦保险主业、加强股权投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险集团公司应降低保险集团股权结构的复杂性,提升保险集团公司治理能力;保险集团公司应建立集团整体的风险管理体系,特别关注保险集团特有风险;非保险子公司的投资设立应能优化集团资源配置,发挥协同效应,提升集团整体专业化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有效促进保险主业发展。
2.《办法》的修订发布是银保监会推动保险集团公司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督促指导各保险集团公司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以《办法》为制度依据,强化监管力度,促进保险集团公司规范经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