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研发,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哪个是主流?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法律性质和所涉及的合同类型。
一、法律性质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雇主和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它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这种关系受到劳动法的约束,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如工资、社保、福利等。同时,员工也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如不能随意解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劳务关系则是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它基于劳务合同而产生。这种关系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约定。劳务关系中的提供劳务者通常不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员工权益。
二、合同类型的区别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它规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保福利等。劳动合同通常是长期的,双方都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需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
劳务合同则是劳务关系的基础,它规定了提供劳务者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等。劳务合同通常是短期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约定,灵活性较高。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请点哪个合同对用人单位比较好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但是若不能很好的区分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将会对劳动者造成很大的影响。如何区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二者有什么不同?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如何区分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二者有什么不同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异同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共同点
(1)两者均以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的意思表示为成立。
(2)两者均以劳动给付为目的。
(3)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合同(即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4)两者均为继续性合同(即在一定的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不同点比较
(1)合同目的及性质:
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
劳动合同----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成员为目的、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
(2)受国家干预程度:
劳务合同----更多体现当事人意思,国家干预程度较小
劳动合同----更多体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3)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适于单位之间、个人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
劳动合同----仅限于单位用工,主体为单位和个人
(4)法律关系:
劳务合同----两者是平等关系,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劳动者属于单位内部成员,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两者是领导和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5)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
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组织和支配,以单位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由单位承担。
(6)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
劳务合同----劳务费,由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法律不过分干涉,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阶段性批次支付。
劳动合同----工资,具按劳分配性质,受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
(7)单位义务不同:
劳务合同----无需交社保,无需支付加班费、不受最低工资约束
劳动合同----需缴纳社保、需支付加班费、受最低工资约束
(8)单位侧重点:
劳务合同----单位不再是管理者身份,侧重于劳动成果
劳动合同----单位侧重于对劳动过程的管理
总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着重大区别,在工作中要正确辨别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合同产生的劳务关系,合同当事人才可以选择出正确的处理途径或方式,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来找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咨询服务是最好的选择,这里律师会带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等内容,替你解答自己的疑问。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法律分析: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衍生问题:
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区别
法律主观: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区别: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二)产生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务关系只需要普通合同即可。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是劳动关系的双方之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而且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
而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双方各自独立、地位平等,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且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我国对于劳动关系认定作出了严格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及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劳务关系具有鲜明的特征。劳务关系特征如下:
1、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人身上不具有隶属关系。
2、工作风险一般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但由雇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于民事法律规范成立,并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保护。
4、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提供劳务方和用工方都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组织。
狭义的劳务关系的特点:
1、是一种准劳动关系。
2、用工方不具备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或者具备主体资格但工作内容具有临时性。
3、由用工方提供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4、根据用工方的指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1、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2、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3、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适用的法律不同。
5、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用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