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了董事会,还要有监事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关系
法律主观:
监事会是公司中的监督机关,与董事会有以下联系:
1、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4、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提起诉讼。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为什么要指导企业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职工董事、监事是指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法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的职工代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保证深化企业民主管理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步发展的有效手段和重要形式。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其意义在于确立了广大职工在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是实现职工源头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体制与机制保证,是实现企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大措施。
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制等)的企业,都要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工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者和推进者,在健全完善职工董监事制度、做好职工董监事工作中,其主要任务就是要组织职工选派代表进入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参与企业有关的决策和监督,落实工会维护的基本职责。建立健全这一制度是工会履行好维护基本职责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因此,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都要高度重视,努力在实践中着力探索和掌握其工作方法,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有董事会必须有监事会吗
法律主观:
召开董事会,监事并不是必须参加。具体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一般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并不强制必须参加董事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 公司的监事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律客观:
根据《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会三者有什么关系?
董事会、监事会均由股东(大)会(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及其他内设机构所作出的决策和经营事务。
1. 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股东会或企业职工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企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职工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公司或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3.监事会
设立目的:
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用中国的制度大致可以这么比喻下,股东会类似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类似董事会,而监事会就是纪委
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
法律主观:
监事会和董事会的关系是:监事会与董事会平级,监管其运作。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