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资源被申请破产审查,破产原因是什么?
公司破产的原因有哪些
如果企业在经营不下去,那么破产清算将是唯一的出路,在破产的时候往往需要企业进行清算。很多人对于企业破产清算的主要目的并不是那么的了解,不清楚破产清算的意义在哪里。那么,企业破产清算的目的: 一、保护股东的权益引发公司破产危局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可能是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出现了决策错误,可能是从事了欺诈投资者的事务,面临破产困境。那么,如何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保护股东的权益?此时,恰好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法》中的清算程序,来找出到底有没有需要承担责任的公司高管,如果有责任人,股东便可以提起《公司法》或《证券法》上的诉讼。此外,法律也给予股东一个选择权,是清算还是重整,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如果启动重企业倒闭原因是什么
企业倒闭的原因可以分为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其中外部原因是因市场需求的变化,造成其生产的产品滞销或财务管理混乱,决策者的失误,未进行充分调查,盲目扩大生产或投资等,而内部原因是经营不善,导致负责累累,资不抵债,没有充足的流动资金继续经营。一、企业倒闭原因是什么
1、企业外部原因:市场需求状况发生变化,造成企业产品滞销、生产滑坡。企业负责人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财务制度不严,帐目管理混乱。在破产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财务人员更换频繁,只换人不交帐,账目无连续性;财务制度执行不力,收入支出不能做到日清月结及核销账务等诸多问题。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不能正常运转。企业管理者决策失误,在没有认真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再生产或新上项目投资,造成企业经营负担过重,使本来经营状况不景气的企业雪上加霜。
2、企业内部原因:负债经营,负债经营是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有偿利用外来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等以获取利润的活动,其目的是为扩大企业规模,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不仅仅只是为了企业的生存。合理的筹资,是企业造血理财的主要功能,是企业维持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是现代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企业破产申请手续
1、破产申请,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
2、立案审查,法院是否受理的决定;
3、案件受理,如果受理,法院应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
4、受理案件后的工作,债权申报登记;
5、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会议,并就整顿与和解协议讨论;
6、破产和解,如果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将暂停,公司将继续运营;
7、企业整顿,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终结的认定,企业注销登记。
三、负债经营的优势
1、能有效地降低企业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这种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对于资金市场的投资者来说,债权性投资的收益率固定,能到期收回本金,企业采用借入资金方式筹集资金,一般要承担较大风险,但相对而言,付出的资金成本较低。企业采用权益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财务风险小,但付出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对投资人来说,债权性投资风险比股权性投资小,投资人相应地所要求的报酬率也低。于是,对于企业来说,负债筹资的资金成本就低于权益资本筹资的资金成本。
另一方面,负债经营可以从“税收屏障”受益。由于负债筹资的利息支出是税前支付,使企业能获得减少纳税的好处,实际负担的债务利息低于其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在这两个方面因素影响下,在资金总额一定时,一定比例的负债经营能降低企业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
2、能给所有者带来“杠杆效应”。由于对债权人支付的利息是一项与企业盈利水平高低无关的固定支出,在企业的总资产收益率发生变动时,会给每股收益带来幅度更大的波动,这即财务管理中经营论及的“财务杠杆效应”。由于这种杠杆效应的存在,在企业的资本收益率大于负债利率时所有者的收益率即权益资本收益率能在资本收益率增加时获得更大程度的增加,因此,一定程度的负债经营对于较快地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3、能使企业从通货膨胀中获益。在通货膨胀环境中,货币贬值、物价上涨,而企业负债的偿还仍然以账面价值为标准而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这样,企业实际偿还款项的真实价值必然低于其所借入款项的真实价值,使企业获得货币贬值的好处。
4、有利于企业控制权的保持。在企业面临新的筹资决策中,如果以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权益资本,势必带来股权的分散,影响到现有股东对于企业的控制权。而负债筹资在增加企业资金来源的同时不影响到企业控制权,有利于保持现有股东对于企业的控制。
西部资源为何停牌,何时复牌?
停牌产生的原因有多种,依据上交所及深交所之规定判断,在有如下情况前提下,可能停牌: 2006年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决定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公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停牌证券的复牌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里列出了四种情形: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内企业可以提出破产的原因是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申请破产。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这一情形实际上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方能认定企业具备破产原因。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法上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生活中所说的含义不同,如债务3月31日到期,债务人4月1日未偿还债务并不能简单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法中,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不能以其现有资产、信用、能力等方式清偿到期债务,且该不能清偿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具体来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这里还需明确三点:
1、对于债务人一时资金周转不灵造成的付款迟延,不属于此处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关于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持续时间,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采取债权人催告的形式,债权人催告的合理期限期满债务人仍未清偿债务的,可认定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在上述(一)2、的情形下,还要注意区分其与企业间相互拖欠债务的不同,后者仅说明企业的信用状况不佳。
为了防止破产程序被滥用,法律赋予债务人异议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二)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又可简称为“资不抵债”。如果上述(一)是从企业的“现金流”来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资不抵债则是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来判断企业的偿债能力。前者体现的是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外部客观行为,而后者则是反映债务人财产的客观状况。如果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资产低于负债,则认定其存在资不抵债情形。此时,企业的信用、能力等因素皆不做考虑,且未到期债务也纳入负债总额中。
考虑到企业信用、能力等皆为企业的无形资本,可能发挥巨大价值。《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从上文叙述可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人民法院可认定债务人破产。但须知,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在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情形中,债权人往往很难提供作为债务人商业机密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因而很难对债务人资不抵债提供充分的证据。为了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即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定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可裁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实践中,存在因企业管理人员、企业自身原因等导致企业确有丧失偿债能力可能等复杂情形,而法律对认定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又未列出具体的规定或原则。因此,《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债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权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现代《企业破产法》意义上的“破产”,包含企业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因此,上述两大法定破产原因同样适用于企业的和解及重整程序,债务人有上述两大法定破产原因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若债务人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则即使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也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破产的认定。
三、企业已解散但未清算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此时,债权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但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