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家保险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被查处,被罚没 1151 万元,此事件起到了哪些警示作用?

2024-08-04 08:23:52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8761万元!丰田中国因雷克萨斯价格垄断被罚

去年12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垄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对其在雷克萨斯品牌汽车销售中存在的价格垄断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据悉,调查始于2017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对丰田方面处以其上一年度(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约8761万元。

罚单”一出,不少网友就联想起雷克萨斯多次逆市涨价甚至提车加价的现象。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因价格垄断而被罚的车企不止丰田一家。此类现象为何屡禁不止?消费者又为何难以维权?

限定经销商报价,涉嫌价格垄断

据《处罚决定书》,此次丰田中国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与经销商达成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以及实施了限定经销商网络报价和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协议。

据悉,2015年6月至2018年2月,丰田中国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召开经销商会议、巡店、微信通知等方式,要求江苏省内经销商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雷克萨斯汽车时,统一按照各车型建议零售价进行报价,不得擅自降低网络报价。

同时,丰田中国限定了江苏省内(包括苏州、无锡、常州)经销商部分车型整车销售价格。经查,2016年至2018年3月,丰田中国区域销售经理通召开地区协力会、微信通知等方式限制经销商销售雷克萨斯ES200、ES300h、NX200、CT200、RX450系列等重点车型最低转售价格。

此外,丰田中国还通过多项管理措施实施价格控制,且经销商执行了相关的价格要求。其中包括丰田中国将统一网络报价作为区域经理考核指标;从2016年起要求经销商上传发票至当事人销售管理系统,组织专门人员对上传的发票进行检查,超出限价要求的,经销商必须说明原因;对低价销售的经销商,当事人区域销售经理通过协力会、微信群和电话的方式告知会被削减下月相关车型配车。

另查明,2016年度,丰田中国江苏市场销售额为438065万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丰田中国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及严格的管理措施,对经销商作出的统一网络报价和对部分车型整车转售价格的限定,具有较强的约束力。该行为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丰田中国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丰田中国处2016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约8761万元。虽然“罚单”已开,但中新经纬记者观察社交媒体上网友的讨论话题发现,其背后仍有诸多争议点。

问题一:雷克萨斯加价卖车销量却涨?

丰田因涉嫌价格垄断被罚后,相关话题迅速登上微博热搜。截至发稿前,“丰田因垄断被罚8700余万”话题阅读量达4504.3万。不过,中新经纬记者注意到,不少网友借此表达了对雷克萨斯多次涨价甚至提价购车的不满。有网友称:“雷克萨斯不加价或者少加价就算优惠了”。

以下为部分网友看法:

@长春这噶儿:一直加价卖车,就是没人管,都多少年了。这次江苏省干的漂亮!

@大王派我来巡山0302:据说有个奇怪的现象,被罚后知名度进一步提高,销量持续攀升?

@日出在东海:今年下半年因加价风波遭车主“讨伐”的雷克萨斯“翻车”了。

雷克萨斯的涨价现象多次引发争议。9月中旬,雷克萨斯公布涨价消息,其中三款主销车型ES、NX和UX的涨幅在0.6万-1.5万元之间,主要原因是增加了配置,升级多媒体系统和安全系统。

据悉,雷克萨斯一直采取“以销定产”的销售模式,从订车到提车要等几个月,因此雷克萨斯存有不少库存订单。据此前媒体报道,许多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付完定金等待提车过程中,雷克萨斯就突然宣布涨价。他们被要求补齐差价,否则无法提车。

这一行为引起诸多消费者不满。为安抚消费者,部分经销商甚至不得不“自掏腰包”补足差价。9月18日,江苏中佳雷克萨斯就发布声明称,按照原合同约定价格履行合同,自愿承担官方上调价格后的差额,前提是在涨价前签订购车合同。

不过,雷克萨斯的销量非但没有受涨价影响下滑,反而一路上涨。2019年1月至11月,雷克萨斯在华累计销量总计为18.02万辆,同比增长21.01%,其中11月销量1.93万辆,同比增长16.5%,预计年销量有希望突破20万辆。此外,中国已经成为雷克萨斯最大的海外市场。

因此,也有网友疑惑,涨价却迎销量上涨,雷克萨斯是不是被消费者“惯坏了”?对此,汽车行业分析师钟师曾向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国内消费者素有“买涨不买落”的心理,作为故障率排行最低的汽车品牌,雷克萨斯有一定的市场认可度,涨价并不会影响这一点。在这个热度下,反而还会吸引这部分消费者进行购买。

问题二:处罚力度太轻,8761万元罚少了?

遭处罚后,雷克萨斯也就此事作出回应。雷克萨斯方面称:“对于因此次事件给广大顾客带来的困扰深表歉意!关于此次事件,已经进行了彻底整改,今后也会将‘合规’置于业务运营的首位,采取一切措施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丰田中国也称:“接受总局的处罚,认真整改。”

事实上,近年来,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的车企不止丰田一家。自2014年起,东风日产、奔驰、奥迪以及长安福特等都因价格垄断吃过“罚单”。

2014年,中国出现首个汽车业反垄断执法案件,湖北4家宝马4S店因非法统一收取PDI(出厂前检查)检测费被处罚。据中新经纬记者不完全统计,随后的几年内,奥迪、奔驰、东风日产、上汽通用依次被罚2.49亿元、3.5亿元、1.23亿元、2.01亿元。

今年6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对长安福特实施纵向垄断协议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处以罚款1.63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丰田收到的罚单数额为其2016年度在江苏销售额的2%,约8761万元。有不少网友提出质疑,这一金额对丰田全年的利润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处罚力度是否过轻?

斐石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周照峰向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此次丰田被罚事件确实存在一些不太合理的地方。据《处罚决定书》,本次罚款是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周照峰表示:“《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需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而此次处罚只以江苏省的销售额为基数,而并非全国销售额。此外,只处以2%的区间,且没有算入违法行为实施期间的违法所得,确实罚得比较轻。”

值得注意的是,周照峰仍指出,此次已是江苏省第二次出现车企因价格垄断而被罚的情况。据悉,2015年4月,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公司处以3.5亿元罚款。

“首先,江苏省在有先例后再次出现价格垄断现象,理应得到警示。其次,今年的长安福特的罚款已被处以4%的营业额。因此,此次违法行为无论从违法行为的性质、承担和持续时间都不比之前的汽车反垄断案件轻,营业额2%的罚款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还是太低了。”周照峰表示,处罚力度过轻,或成为车企价格垄断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不足以形成行业震慑力。

问题三:消费者认为买贵了,为何难维权?

不过,周照峰指出,虽在处罚力度上有争议,但此次《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仍有不少值得肯定的地方。“该案明确地列出了丰田此次的违法行为,包括具体的转售价格维持的执行过程、涉及的车型、限制的折扣比例等,这在反垄断案件中属于披露力度较大的一起。”他说。

因此,这也有有利于消费者希望借《处罚决定书》中列出的车型目录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周照清表示,依据《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购买了违反《反垄断法》车辆的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难点。

“首先就是如何界定所购车为可赔偿车,消费者认为自己买贵了,参照物是什么?标准在哪里?其次是,如何证明自身损失的金额是多少,如何取证?事实上,我们近年来也一直在讨论,从这些案件中如何去让消费者进行合理索赔,毕竟整个事件中受害最大的就是消费者。”周照峰表示。

周照峰还认为,正因为消费者难以维权,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车企的价格垄断现象。不过,他相信,这将是汽车反垄断事业未来可发展的一个方向。“罚钱不是目的。”2016年11月,时任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卢延纯也在公开场合表示,进行对汽车垄断现象进行处罚,追求的是整个汽车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竞争的充分、经营的合规,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

据悉,《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草案于2015年10月底完成初稿,2016年3月份征求意见,但至今仍未最终落实。

“今年以来车市一直处于下行阶段,不少车企降价卖车,最终‘赔本赚吆喝’。而在这样的环境下,仍限制经销商最低零售价的车企,必然是有一定实力和消费者认可度的。汽车作为大件消费品,行业应加强对垄断现象的完善机制,让企业的竞争回归到本质,即注重产品上来,这也是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周照峰称。

来源:人民网汽车

编辑:车冀录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违反《反垄断法》,腾讯、阿里等多家企业被罚,对公司的经营会有哪些影响?

首先横向垄断协议行为,影响着公司限制、排除竞争能力。与纵向垄断协议相比,横向垄断协议的危害更大。因此,大多数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采取严格的违法原则,如凤城市预拌混凝土协会及其会员企业的案例。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进一步分析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而是确定了相关主体实施定价、限制商品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抵制等形式要求。协会与会员企业达成的交易,横向垄断协议。

其次在交易中与交易对手达成并执行垄断协议的行为,对公司交易有着很大的影响。没有其他处罚,公司经营不会受到影响。业绩方面,公司并未影响经销商出货价格,因此不会造成营收下滑。根据规定,公司不能规定经销商对外销售的价格。对方是否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以增加销量,由经销商决定。垄断罚款与证券交易没有直接关系,属于正常的投资风险。

其次在未依法宣告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根据反垄断法处理方式包括恢复集中前状态和50万元以下的罚款。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将对企业发展和经济运行产生较大影响。从我国违法实施集中执法的情况和境外执法经验来看,一般仅在交易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情况下才适用。经调查,这三起案件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力。

要知道的是横向垄断协议是相互竞争的经营者之间就固定价格、限制商品数量、分割市场等达成的协议。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之间交付财产的行为比较少见。在另外4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且交付财产的行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横向垄断协议的各方当事人都有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观意愿。

山东威海民间互助理财合法吗?真的是投资49800发展一个人,就能赚到120万?请教知道的朋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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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2022版今日起实施,三大亮点你知道吗?

这是反垄断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介绍,修改决定共二十五条,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修改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同时把握反垄断法作为基础性法律的定位和反垄断工作的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在法律中完善基本制度规则的同时,为制定反垄断指南和其他配套规定留出空间。”
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等从事垄断行为
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对反垄断法修订做背景介绍时指出,随着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快速发展,一些大型平台经营者滥用数据、技术、资本等优势实施垄断行为、进行无序扩张,导致妨碍公平竞争、抑制创业创新、扰乱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具体适用规则,以加强反垄断监管。
近年来,“反垄断”一词频繁进入大众视野,2021年更是被人称为“反垄断之年”。一方面,知名互联网巨头收到十亿、甚至百亿罚单引人注目。今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显示,2021年全国共查处各类垄断案件175件,同比增长61.5%,罚没金额235.92亿元。
另一方面,国家反垄断局在2021年11月份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迭代升级。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在2021年征求意见结束。
此次,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在总则部分单独增加第九条,要求“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此外,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章节,增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10月发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一审稿中,总则部分对于平台领域的新型垄断方式并没有单列为一条,而是置于第十条“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条目中。
互联网分析师唐欣对时间财经表示,这样的设置也反映出过去平台型企业利用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垄断行为的现象比较普遍,问题突出,因此相关内容会在总则中单独列明。
而对于相关法规带来的影响,唐欣则表示:“对于互联网平台利用数据进行精细化运营做了比较大的限制,合规将成为企业运营工作的重中之重。”
对此,盘和林也对时间财经表示,“这些条款增加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可操作性,也不再单纯从市场规模入手来打击垄断行为,而是从具体行为的影响方面来看平台经济的垄断行为是否造成了社会负面影响,并以此来规范平台经济市场竞争行为。”
那么,反垄断就是反“大”吗?对此,王赤坤也对时间财经表示,政府的反垄断并不是打压头部企业,而是规范其发展,本次增设的“安全港”规则仅限于纵向垄断协议,暂未把“横向垄断协议、轴辐协议”纳入安全港规则中,就说明反垄断等监管反的不是“大”,互联网平台仍然不改快速增长的趋势,增长及回报仍然值得关注。
此外,王赤坤也补充表示,头部企业有流量、资金、资源,可以将其流量、资金、资源注入创新企业,帮助创新企业围绕产业转型提质以及消费升级,在行业细分领域寻找结构性机会,加大研发和创新投资,在细分领域开辟新的市场增量和新的行业发展红利。
大幅提高对反垄断处罚标准
随着反垄断执法逐步深入,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例如,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应按照上一年度销售额进行处罚,但实践中涉案经营者为新设立企业,没有上一年度销售额等情况。
针对反垄断执法中反映出的问题,修改后的反垄断法主要从三方面加大对垄断行为的惩治力度,这也成为修订的另一个亮点。首先,是提高了对达成垄断协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等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比如,修改前的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集中的处罚仅规定了50万元的上限,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一些经营者没有对此引起足够重视。
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规定大幅提高了处罚标准,有利于敦促经营者依法申报。
其次,是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规定。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规定,对于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增加了个人责任,即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可以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增加规定,对于违反本法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本法相关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具体罚款数额。
有反垄断行业专家表示,加大反垄断法的处罚力度是必要的。这一方面因为反垄断法是禁止性规定,应当具有威慑力;另一方面,反垄断案件涉及的经济体量一般比较大,很多案件涉及整个行业或者整个市场,对企业的影响很大。这种情况下,如果反垄断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威慑力,就不能起到惩罚违法者、教育广大经营者和实现反垄断立法的目的。
增加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即豁免制度的确立是另一个亮点。
此前,初次提请审议的修正草案一审稿对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作了规定,明确对于市场份额低于一定标准的经营者,不适用本法有关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定。二次审议稿对“安全港”规则进行修改,明确安全港适用范围为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即产业上下游达成的垄断协议,本次修改新增了该协议下两种豁免情形,即能够证明不会限制竞争的情形,以及能够证明市场份额低于规定的情形。
在垄断协议方面,一是完善了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新修订的《反垄断法》还增加了垄断协议安全港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规定标准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不予禁止。
如此对企业发展有哪些利弊?对此,盘和林也对时间财经表示,“安全港规则是企业能够证明自身市场份额低于反垄断标准,可以不予禁止,对于企业来说这是一个免责的条款,考虑到横向垄断带来的危害比较大,所以现阶段安全港只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而对于企业来说,证明自身市场份额不构成垄断标准之后,需要采取一定措施防止自身再次踩到红线。因为安全港更加强调企业垄断行为的透明性。”

扬子江药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7.64亿,意味着什么?

  长江商报消息(记者 曾思嶒)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微信号通报,2019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扬子江药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

经过立案组的立案调查之后,调查发现,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2019年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对下属经销商以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销售价格等方式签署垄断协议,实行垄断的行为。为占据自己的市场份额,已排除限制竞争的方式对市场进行垄断。严重损害了是市场的交易秩序,不会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种垄断行为一旦实施之后,将会对市场经济产生严重的侵害,并且最终这种侵害的后果会反噬到消费者的身上。

同时,我国制定的《反垄断法》当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企业不得以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也不得。以固定转售价格或限定最低销售价格等方式排除、限制经营。

杨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这一行为严重的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当中的规定。严重的踩在了法律的红线上,我们国家坚决打击、并且严厉惩罚这种垄断行为。因为这种乱行为一旦达成,就会严重的损害我国的经济发展秩序。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而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相当于当年销售额的3%。

近段时间以来因为实施垄断行为被处罚得到的集团公司,这是扬子江药业集团这一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在我们国家,不管是大的企业还是小的企业,也不管是经营什么范围类型的企业。都应当这是我国的法律规定,不能做出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越是大的企业越应当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愿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以积极守法的态度去经营自己的企业。而不是做一些违背法律规定的事情,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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