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银行柜员挪用储户 200 万赌博,目前相关的调查工作进展如何?
1200万存银行被柜员私自转走,柜员被判无期,案件的始末有何细节?
这个案件的细节主要是在于银行柜员私自取走了储户的存款,储户也把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银行柜员。
每个人都需要严格保护自己的身份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把自己的身份证交给第三者。在现代社会,我们可以通过身份证办理各种业务,银行甚至可以直接根据用户的身份证来进行存取款操作。我觉得每一个人都需要保护好自己的财产,更需要严格保护自己的身份信息,尽量避免因为自己的身份信息而上当受骗。
一、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这是关于银行柜员私自取走储户存款的事,山西的一家银行的银行柜员骗走了储户的身份证,最后利用储户的身份证取走了他的1200万元存款。这个案件的性质非常夸张,同时也涉嫌责任划分的问题。在这个事情爆发之后,涉案的银行柜员已经被判处无期徒刑,储户本身需要承担八成的责任,银行需要承担2成的责任,责任划分的问题引起了歧义。
二、案件的细节之一是银行柜员的诈骗行为。
因为这边银行柜员本身在相关银行工作,同时也给储户办理存取款业务。在得知了储户有1200万存款之后,银行柜员起了歹念,所以才会私自取走出货的1200万存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银行需要进一步约束自己的员工,同时也需要加强管理。
二、案件的细节之二是储户的身份证的问题。
之所以银行柜员能够私自取走储户的个人存款,因为储户的身份证交给了银行柜员,银行柜员是用诈骗的形式骗取了储户的信任,所以才能得到储户的身份证。对于储户来说,储户需要严格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切记不要把身份证交给第三者,储户要学会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储户存银行350万被工作人员挪用致无法追回,,从法律角度如何解读?
在来过类似银行职员侵吞顾客资金的案例中,很多都是金融机构推卸责任给员工,而这次裁定金融机构担负40%承担责任,顾客担负60%损害,也算是一种发展,多少有些宽慰。无论怎样金融机构如何逃避责任,有一个基本事实是不可辩驳的:李某是银行正式员工,而且,魏某购买理财的行为是在银行内完成。根据这个事实,法院判存款人担负60 %损害。
我个人认为以偏概全,存款人肯定是有一定责任的,但是不应当负主要责任。李某的举动,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都是基于行骗的犯罪事实,那样这个人是在银行操作过程中实施的行骗,金融机构监管不到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不论是在通告或没有通知马玉芹前提下 ,毕竟是银行在做主实际操作。在这样的情况下 马玉芹彻底属于是处于被动情况。因此 ,被行骗后损害应当张璐是责任人。
由于马玉芹要在工行育民分行的存款或是投资理财,并非其他银行。其实就是工行育民分行应当承担责任。对于怎样处理张璐是银行问题。因此让马玉芹担负60%财产损失责任是不公正的。从将钱放入金融机构便是对银行的认可。金融机构中无论张璐代表的是金融机构或者他自己行为实际操作出了事全是银行的事。存款人手里拿着350万余元去银行一定要储蓄还是得购买理财产品。
存款人被银行人员劝导后卖的投资理财产品或是积极卖的投资理财产品;存款人的所有个人行为是不是全是在银行内完成的;银行人员是不是给存款人出具了盖上了金融机构印章的相对应办理手续。违法犯罪职工应此外裁定不要把损害诬陷存款人,而人民法院那样裁定是透现国家信誉度,是一种得不偿失的个人行为。危害国家银行的信誉度。
江西九江都昌“黄金大劫案”48小时内告破,案件细节究竟如何?
江西九江都昌“黄金大劫案”不久告破,案件细节究竟如何?
抢银行、抢金店这些相对较老的抢劫方式,现在越来越罕见,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的刑侦能力越来越强,是干了这些“大事”的人,基本都没有办法逃脱法律的制裁,而且在现如今的社会,监控设备到处都有,DNA检测,指纹匹配这些技术都在极大的程度上帮助警方,所以这样的作案人员越来越少。但是最近江西省九江都昌又发生一起黄金大劫案。
警方接到报警称,王府井的六福珠宝被盗窃,初步估算,被盗的黄金大概有650件,总价值约350万元人民币,这个数字也算是非常之大,毕竟是王府井附近的一个六福珠宝,能够在这样一个繁华的地段进行偷盗的人,一定也是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和准备。但是警方仍然在几个小时以内就成功的逮了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朱某,系九江市都昌人,如何才能拥有一个完美的翘臀呢?悄悄的潜入商场地下一层的消防通道,等到商场关门以后,又从地下一层的消防通道窜到了一层的六福珠宝。使用随身携带的菜刀,撬开珠宝的收纳柜,并装在了随身携带的行李箱里面。在完成这些偷盗后,朱某便原路返回,逃离了现场。
六福珠宝的工作人员到店以后,发现所有的商品被都被洗劫一空于是打电话报警。警方接到报案以后,通过摄像和工作人员的简单陈述,已经有了一个大概的方向,同时警方开展全部的力量开始调查此案,外围小组调查到朱某曾乘坐开往都昌县的客车。
于是刑侦大队立即根据该线索展开逮捕,代步的过程非常顺利,而且朱某也对自己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而且周末还没有来得及分销脏物,所以警方这次是一个大收获,危害社会的人抓到了,并且没有给金店造成任何财产上的损失,此次案件非常圆满。
抢金店这种以触犯法律为代价而获得钱财的方式,非常的不可取。我国的法律是公正的,更是严格的,就像这次朱某,虽然所有的脏物都被追回,但是朱某却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我相信牢狱生活,会让他彻底的改过自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新回到社会。这一季黄金大劫案就这样告终,警方以最快的速度全力侦破案件,最大程度的减少了金店的损失。
为我国警方点赞。更加有力的证明了我国警察侦查能力的提高,信息共享度提高,在我国,触犯了法律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我们更要的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法的公民。
问.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公款一千多万.用作赌博.全赔光了.现在关押.要判几年.
你好,视具体情节,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因数额巨大,极有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原文如下: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转走1200万银行柜员已被判无期,法院为何会这么判?
银行员工私自将客户的1200万转到自己名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按照金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轻者拘役管制,重则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这点来看,银行员工被判处无期徒刑也不为过,毕竟她所犯下的金额数量不小,而且身为银行员工有一种“监守自盗”的感觉,不仅仅是失职这么简单。除此之外,法院一审认定,受害者丁女士需要承担80%的责任,而银行部门要承担20%。
回顾整个过程,疏忽大意且管理漏洞统统存在
此前丁女士在银行存储了总计1200万存款,后犯罪嫌疑人以领取奖品为由,将丁女士的身份证和存单要了过来。也正是此,让犯罪嫌疑人有了可乘之机,最后便将丁女士的1200万转到犯罪嫌疑人父亲的账号中。
相信很多小伙伴和我一样奇怪,如此大的金额在没有储户同意的情况下,是如何一步步转账成功的呢?根据丁女士的说法,其中的500万转账并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提醒,也就是说这500万如凭空消失一般从丁女士的账户中不见。
还有一笔742万的转账虽然有转存回单,但银行方面似乎并不承认,而且值得一提的是,丁女士从公众号所接收的信息为“存款”,然而实际上为“转账”,这一波操作更是具有迷惑性,我想任谁都会默认为自己的账户已经存入款项而不是转出。
就这样丁女士的1200多万就转账成功为她人所用,对任何人来说都不是小数目。
明明自己是受害者,却要承担80%的责任
根据专业人士的说法,这件事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丁女士之间的案子,已构成刑事案件,从这个角度来说,丁女士应该向犯罪嫌疑人索要赔偿而不是银行。但鉴于犯罪嫌疑人是利用职业之便,所以一般来说银行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但不会超过30%。
这件事给我们的思考和教训
既然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我们就不再讨论。单从这件事本身来看,因为丁女士的过于信任,将身份证件交给一个职员,让她有了空子可钻,也值得我们深思:千万不要因为一点小利而导致严重后果。
众所周知,身份证是我们每个人重要的证件之一,小到出行大到贷款买房,都需要用到。而如此“贵重”的一个证件,就随意给了他人,是不是太过于轻信他人?所以生活中,如果别人向你要身份证,除相关部门之外,还是要多个心眼,不要因一时疏忽大意而损失信用和财力。
当然,作为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窃欺诈,也是要受到法律制裁,正所谓“纸包不知火”,真相早晚会浮出水面,需要引以为戒。
写到最后
目前,丁女士因不服判决已经提出上诉,案件还将继续处理,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位银行员工以后的日子将在牢里度过,从此她的人生将被披上一层犯法的外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