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有AB两家公司,公司A占比78%.然后跨行业投资给B,且为大股东,二股东是其个人。请问这样做好处?

2024-05-13 08:24:20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跪求浙江省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知识竞赛答案

浙江省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律知识竞赛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期为每届(C )年。 A.1 B.2 C.3 D.4 2.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B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A.30日 B.60日 C.90日 D.120日 3. 下列哪项不属于监事对董事会会议所享有的权利?( C) A.列席董事会会议 B.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C.对董事会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D.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建议 4.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 C)表决通过。 A.董事会 B.监事

2022年,这种转账方式千万别用!税务正在严查!

2022年,这种转账方式千万别用!税务正在严查!
各种迹象表明,私户避税已不通用,调查显示,补税罚款小,关键是与税务失信惩戒有关。例如,外出、出国、孩子的教育等受到限制。
你必须理解一些道理!
1、银行税务共享信息
银行、税务信息已经共享,现在如果需要税务的话,把握个人账户的资金变动并不是那么难。
2、大数据比较分析
金四税务系统的强大不言而喻。企业经营是否有异常,发票、申报数据是否真实,系统自动比较分析。
3、乱开发票这条路彻底堵塞了
税务已经建立了最新的税收分类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大数据监测机制,今年有可能有更多的企业因历史性债务发票被识别出来,请遵守税务法规。同时,高工资、多渠道、多种收入将面临严峻的调查。
4、警告所有企业的老板们。
请不要用个人银行账户隐藏公司收入,少缴纳税金。
否则一旦被调查,补交税款是小事,还需要缴纳大量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金,如果构成犯罪,那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2年,这六个方面将被重点稽查!
1.企业的收入
有些企业直接使用微信、支付宝来进行货物的收款,或直接使用现金收款方式来达到避税的目的,或大额收款迟迟不开发票,给客户多开发票等等,因为金税四期可通过企业的银行账户。上下游的明细数据,收入以及利润情况来进行一个对比,所以必须每笔业务真实记录。
2.企业的成本费用
企业的收入一般应当和成本配比,当企业的一个费用和收入严重不符,就很容易引起税务稽查,比如计提了费用但没有费用发票,公司没有车辆,但产生了大量的加油费,比对的每一笔支出数额,对应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对应的发票,都应该统一对应。
3.企业的库存
企业的一个库存数据将会变得更加透明化,公司有多少订单,有多少库存,任何的销售数据都将被一览无余,最好做好账实差异分析表
4.企业的利润
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数据关系有出入,相差较大,对外申报处于常年亏损状态等等
5. 企业的银行账户
这三种情况,会被重点监管
A:账户的现金交易,超过5万。
B:对公账户进行转账,超过200万。
C:私人账户转账超20万或50万
6. 企业的应纳税额
期末存货与留底税金不匹配;企业平均税负率浮动超过了20%,税务部门也会进行重点监察;企业大部分员工长期在个税起征点以下;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等等
只要企业的账目是真实合法的,即便当时被金税四期查出异常也是无须担心,因为系统审核只是第一步,后期还有专门的税务人员进行核实,最重要的还是企业自身的税务风险及时排除,避免带来秋后算账的风险。

还在用个人的账户收公司的货款?被查到后要补多少税?
假设你是一般纳税企业,用个人的账户收了公司的100万货款,没有进公司的对公账户,如果你被查到:
首先第一个要补13个点的增值税
再交25个点的企业所得税
然后还有20个点的个人所得税
这三种税款加起来就是53万了!还没有算罚款,还有滞纳金。

如何将公司的钱转给股东又不用交20%的所得税?5种方法,完美避税!
公司辛苦经营一年赚了500万,发现不仅要缴纳增值税,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最后剩300万利润想分配给股东,发现股东还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最终股东拿到手后就只有240万。

那么,如果公司盈利了,如何将公户上的钱合理合法的转给股东,又能少交税或者不交税呢?一般来说,有以下这几种操作方法:
一、给股东发工资
首先要说明的是,如果只是对公司投资而没任职是不能发工资的,股东要通过劳动合同、社保、劳动等相关记录证明自己在公司任职,才能发工资。
公司可以通过以工资和年终奖发放的形式,将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降至10%左右。因为有个人的免征额和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相应的抵免一部分个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要提前测算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区间,组合最优发放比例,只要最终的税负在股东分红的20%以下就是可行的。

二、给股东配车或者分房
如果觉得分红20%的税负太高,可以直接将利润以公司的名义买车或者买房,然后分给股东无偿使用。
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弊端,因为这些资产都是挂在公司的名义下,如果公司后期经营不善破产或者有债务,这些资产都会被法院收走拍卖,用来偿还债务。

三、公司减资
当然还有一种简单直接的操作方法,就是同比例退投资款,作为公司减资。由于是同比例减少,也不影响每个股东的实际权益。
不过,公司注册资金减少,不利于公司的形象,有些项目还要求公司的注册资金不能少于一定的份额,因此这种操作方法也要谨慎使用。

四、以公司、合伙企业形式参股(重点推荐)
建议股东以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参股
单以分红来说,如果股东是自然人,那就存在双重纳税的情况,即公司缴纳增值税后,分给股东个人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以有限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参股,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不仅可以缓冲风险,而且在国家税收洼地注册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还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压力很小。
以有限公司为例:
这种情况下,很多时候不是为了实际分得资金,而是为了做进一步的投资。如果本身股东取出钱来就是为了投资的,那就不要用个人来分红,用公司的形式,可以免于重复征税。而且如果在花生财税园区注册有限公司,还可以享受返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返还比例为地方留存的50%-80%。
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例:
这个情况下不会涉及交企业所得税,很多时候被用以作为持股平台。倘若此平台设立在花生财税的园区,那么可以将综合税率降到8%。
五、调整公司商业模式,将业务分流(重点推荐)
调整商业运作模式,在税收洼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原公司在这家个人独资企业采购原材料,个人独资企业开票给原公司,在整体利润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总体税负。
举例来看这种模式下个人独资企业最终承担的税负:
假设在园区注册成立零售型个人独资企业,年应纳税额为300万,则需要缴纳的税费为:
增值税:300/(1+1%)*1%=2.97万元
附加税:2.97*10%/2=0.15万元
个人所得税:(300-2.97-0.15)*0.2%=0.59万元
实际总纳税额:2.97+0.15+0.59=3.71万元
实际税负率:3.71/300*100%=1.2%
综上所示:同样的300万,如果以公司分红的形式分给股东,则需缴纳60万元的税费,如果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分给股东,则需缴纳3.71万元,实际税负大大降低。
税务严查!这25个账面,所涉税的风险点,警惕!
1:用白条等等不合格的凭证,进行入账;
2:没有办法获得应收款项后,账面转换为坏账损失,所有的留存备查税务资料不全面;
3:购买的固定资产,企业的账面上一次性的计入费用;
4:企业的固定资产,还有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不进行区分;
5:在企业管理费用等等费用的明细上,乱写,备注不清楚;
6:企业的账面上,长期地挂着股东的个人借款;
7:企业的库存商品和账面上,不一致;
8:企业的银行存款记账上的余额和账单上的余额不一致;
9:企业赠送的礼品,没有扣个税;
10:工程已经进行结算了,但是一直还没有转入固定资产;
11:发票抬头不是公司全称;
12:应该填写备注栏,但是没有填写;
13:以以前的发票,进行入账;
14:公司在利润分红的时候,没有缴纳个税;
15:擅自把所取得征税收入,计入了不征税的收入里;
16:擅自计提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管理费;
17:明知税率是错误的发票,还入账;
18:企业大额费用的发票,没有完整的证据链;
19:个人买的物品,再报销的时候,计成为公司的费用和资产;
20:成本计算呀,销售成本呀等等在结转的时候,没有相关的依据;
21:长期地挂着有材料暂估等等;
22:所有的销售收入,经常的用个人的账户进行收款;
23:企业的招待费用超了规定的金额,在年底的汇算清缴的时候,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4:经常出现的有无偿借款;
25:公司经常出现有大量的现金交易,在交易的时候,不选择对公账户,进行交易;

中国国家税收环境极其复杂,不管是老板还是个人,虽然不是财务,但一定要有财税意识。

股东借款什么情况下可以当作分红

在法律上,可以就是可以,应该就是应该,如果把可以理解成应该,很可能与法律本意谬之千里。下面的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审视一起股东借款案
此案的情况是,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B市地税局稽查局对A房地产公司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涉及的地方税费申报缴纳情况实施检查,发现A公司有3位股东于2010年初合计从公司借款870万元,这些借款在纳税年度末既未归还,也未用于生产经营。B市地税局稽查局2014年2月20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A公司补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额174万元,并处罚款87万元。

该局的处理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的规定,即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A公司认为有关条款中说的“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归还期限,借款人已于2012年5月将借款归还,就不应再视作企业对个人的红利分配,遂向B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申请未得到支持。A公司接着提起行政诉讼,结果一审、二审均败诉。
此案的关键点是,3名个人股东向A公司借的870万元超过一年才归还,是否适用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寻根问源。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出台财税〔2003〕158号文件并在第二条规定股东向企业借款长期不还视同红利分配,是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以借款形式掩盖实际分红,从而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不过,企业掩盖分红事实的前提是,企业确实有红利可分。如果一个企业亏损,根本无“红”可分,此时认定股东向企业的借款是分红,显然与财税〔2003〕158号文件的本意相背。
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在起草财税〔2003〕158号文件时,已考虑到企业在亏损情况下无“红”可分的局面,所以在第二条作出了费心的描述——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也就是说,对长期不还的借款,是“可以”视为红利分配,而不是“应该”或“必须”视为。
虽然字面只是毫厘之差,意思却是天壤之别。
我们可以对比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其中的“应按照”。企业若将所购买汽车的所有权转到股东个人名下,股东就得到了实际利益,分红已经确定无疑了,所以用“应按照”作出相关规定。
而财税〔2003〕158号文件所指的借款则不同,该条实质上是将法理上不构成所得的,采取政策上视为构成所得。正因为这种政策上的视为构成所得具有公权对私权的侵害性,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财税〔2003〕158号文件时,才非常谨慎地采用了“可”字,即可以视同,而未采用“应该”这种一刀切式的表述。
既然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股东长期借款不还,规定的是可以视同分红,那也就是说,也有可以不视同分红的情况。那么,哪些情况下对长期借款不视同分红呢?
几类借款不应认定为分红
我认为,至少包括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应一刀切式地将长期借款认定为企业分红。
一是,企业无可供分配的利润,又或者利润小于借款数额的情况。
例如,一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累计亏损100万元,股东向企业长期借款200万元,这个200万元就不能视为股东分红,因为企业不存在可分红的利润,自然也不符合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的设计本意。
同理,一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00万元,股东向企业长期借款150万元。这150万元借款中至少有50万元不能视为分红,因为企业全部利润只有100万元。
可能有人会认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不正常。我认为,如果是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股东借款长期不还,可能涉及抽逃出资。而这是工商部门的权责,和税务机关没有关系。
二是,企业在税务稽查前已经还款的,也不应再按分红征税。
财税〔2003〕158号文件第二条的用意是防止企业以借款的形式掩盖实质上的分红,而如果是分红,在税务机关未稽查前,企业不存在还款的可能性。只有真正的借款,借款人才会在税务稽查前自行还款。
既然是真正的借款,且自行还款,自然不存在以借款形式掩盖实质分红的目的,所以自然不应视同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对此已有明确:......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中抵扣......我认为,河北省地税局这种处理,符合财税〔2003〕158号文件的本意,切合实际。
三是,长期借款按市场计提利息并缴纳了营业税的,不应视同分红。
我们知道,税法对一项业务不能有互相矛盾的认定。如果已经将长期借款认定为公司借款,并对借款利息征收了营业税,再将这笔借款认定为公司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就相互矛盾了。
看完分析,相信读者对于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件,谁对谁错,已经胸中有数。现实中,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文件时为规避某些问题可能已经字斟句酌,煞费苦心,但如果基层税务人员在执行时,为了图方便采取一刀切式的执法,将“可以”当成“应该”,表面看受害的是纳税人,实质上违背了法律的本意,既存在执法风险,也会损害依法治税这一根本。
以上便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

A公司下面有两个子公司分别是B公司和C公司,其中C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占B公司80%的股东。现在B

在这里要看企业的性质,C公司是全资了公司,而B公司不是,他只是有A公司的股份而已,经营权还是自已有的,并且和C公司为分别独立的企业,那么B公司把钱借给C公司就是企业间的借款行为了,和A公司无关,并且A公司只是B公司的股东而已。我认为不属于A公司抽资。

甲这个人是A公司的股东,然后A公司作为股东投资B公司,请问B公司的资产跟甲有关系吗?

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甲作为A公司的股东,B公司和甲是有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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