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怎样规避自身的税务风险?
防范税务风险的建议
一是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首先,企业自身应做到依法诚信纳税,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系统,完整、真实和及时地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准确计算税金,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税款,健康参与市场竞争。其次,在对外签定各种经济合同时,要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纳税主体资格和纳税资信情况,防止对方当事人转嫁税务风险;对合同条款要认真推敲,防止产生涉税歧义和误解,尽量分散税务风险。
二是提高企业涉税人员的业务素质。企业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帮助财务、业务等涉税人员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了解、更新和掌握税务新知识,提高运用税法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避企业税务风险的能力,为降低和防范企业税务风险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是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开展税务筹划。在强调对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培训外。也应对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灌输
正确的纳税理念,使之破除以往把税务事宜只看作是财务部门工作的陈旧观念,树立全员参与、全员控制的新思维,积极理解支持财务部的工作。
四是密切关注税收法规政策的变化,树立法治观念,避免筹划手段选择上的风险。税务筹划的规则决定了依法筹划是税务筹划工作的基础。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规是进行筹划工作的前提,一项违法的税务筹划,无论其成果如何显著,注定是要失败的。面对这种风险,企业一定要熟悉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掌握与自身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内容,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法规定的筹划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在我国,合理避税途径有哪些?
这年头,办个企业真心不容易。税负高、利润低、融资难相信是压在很多小微企业老板身上的三座大山。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资金紧张是常见的问题,很多企业老板不愿意多交税金增加成本负担,却又不得不交。因此,寻找合理避税途径,降低企业成本,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合理避税途径有很多,很多都需要结合企业具体的业务类型和行业背景来考虑。另外,由于税法中很多概念界定地比较模糊,纳税人容易对某些法规条例产生误解,很多现在看似合理避税途径在税法修订或改革后,可能就变成触碰税法底线的偷税逃税了,所以我们很难保证说每种途径都是永远保险有效的。
从目前企业常用的一些做法来看,合理避税途径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合理避税途径是利用法律漏洞。
我国的税法其实是比较粗线条的,其中存在了非常多的灰色空间。我国企业的普遍做法和国际巨头公司类似,即利用双边税收协定、定价转移等手段。比如大陆的企业所得税是25%,香港的企业所得税是16.5%,同样100万的净利润,放在香港,企业可以省下8.5万元的税金。因此,很多企业为了避税,就会去利用大陆和香港之间税务互免协定的便利来转移定价,即香港子公司以高价销售商品给关联方的大陆子公司,从而降低大陆公司的利润,达到避税目的。
当然这种做法导致的后果就是,为了反避税,香港税务机关规定如果企业之间的交易没有商业实质,税务机关有权判定交易无效或者进行价格调整。如果交易的“实体商品”,则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来判定。
我们在很多上市公司的年报中可以看到他们每年都会花费大量的资金去购买专利、技术,其实就是因为税务机关对这种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判定比较困难,可以躲过反避税条款从而通过利润转移这一合理避税途径达到避税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税收法律政策越来越严密,很多漏洞逐渐被堵上,比如针对海外避税的,国家出台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通过转让定价方法进行避税的,国家也有了特别纳税调整的措施。
第二类合理避税途径是顺应税收立法的引导。
比如国家现阶段的目标就是鼓励企业进行研发,进行创新,规定有资格认证为双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以及15%的低税率,可以享受3%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那么初创企业如果能够通过资格认证或者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些途径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可以说这就是立法机关所希望看见的。
再比如说,一家公司可以雇佣一般人也可以去雇佣残障人员,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雇佣残障人士后得到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见面,其实一定程度上就是顺应了这项优惠政策的立法意图。
当然,还有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为了开发新的经济特区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都是企业可以去使用的合理避税途径。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我们在避税的同时必须要警惕风险问题!
注册公司:新办企业的涉税问题有哪些
新办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但它们在税务问题上可能存在不少盲区。曼德企服整理了新办企业五道常遇涉税题,一起来看看。
一、新办企业纳税人是否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新办企业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注:1、一般纳税人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适用50%的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2、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二、新企业是否需要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深圳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统一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新办企业统一向市场监管部门递交一套申请资料,填写一份表格,办理完成“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审批后,企业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三、新办企业如何进行发票领购?
需要领购发票的新办企业纳税人,应当携带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发票领购簿》。
发票领购时,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购簿》、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企业需领购增值税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除报送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四、新办企业有哪些特殊的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
五、新办企业什么时候进行首次纳税申报?
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2015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实施“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改革事项。纳税人在税种生效前如未发生纳税申报义务,则不需要办理零申报。
若纳税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该办理首次纳税申报:
1、领用(代开)发票;
2、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核准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纳税;
4、核定个体工商户(含个人独资企业)定额;
5、列入专业市场委托代征。
除上述业务外,如纳税人实际已经从事生产经营,发生纳税申报义务,也应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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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创企业需要注意哪些财税问题
1、公司财务管理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公司账务处理不及时,尤其是对往来款项的清理不及时。有的事项该结算的不结算,逐年累积,事项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 2、会计人员调入调出频繁,已弄不清其经济实质内容,查不明其经济往来,这样就出现了查不清、理不清的旧账。 3、个别公司利用隐瞒已经实现的收入或支出,设置往来科目作为调节利润或净收益的工具。利用往来账款套取现金,设“小金库”,人为地编造假账,出现许多单边挂账。 4、有些往来账款账务处理不正确,已收回的应收账款不冲减,挂到应付款账上,两头挂账,使往来账款额度加大。 5、一些公司明知应收账款已成呆死账,应付账款已无处可付,却一直不做账务处理。公司注册:减免税优惠还有税收风险?这14条处理不当,会得不偿失!
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是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利,利好低迷不振的实体经济。随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出台,减免税事中事后监管已成为常态。一方面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另一方面对纳税人的税务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合规、正确地进行税收减免实操,已经成为纳税人面临的挑战。纳税人不可忽视的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普遍存在着纳税风险。享受减免税操作处置一旦不当的话,极易产生相关税务风险,不仅失去减免税机会,还会造成补缴税款、处以罚款、加收滞纳金的经济损失,甚至失信于主管税务机关,好事变成坏事实在是得不偿失。笔者提示纳税人,在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整个过程中,税务风险系数较高,企业应当予以重视和关注,同时还要满足和符合减免税相关限制性条件。在尽享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注意防控与之相关的税务风险。
_税务风险一:不熟悉减免税政策,错失享受税收优惠机遇
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首次发布《全国企业负担调查评价报告》,数据显示74%的被调查企业反映税收负担比较重,税收优惠政策完全落实的仅有35.64%,不清楚相关惠企政策的企业竟高达50%左右。调查数据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纳税人普遍存在不了解税收政策,不熟悉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对于纳税人而言,有无税收优惠政策是一回事,能否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又是一回事。因此,亟待学习好税收优惠政策,了解透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网络手段瞬时查询,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或聘请涉税中介机构整体规划和专题筹划等手段,不断搜集、定期补充,调整掌握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变化,更好地执行和运用优惠政策。
_税务风险二:实际操作执行不当,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误解、曲解税收优惠政策。要严格执行政策,运用多种方式、准确把握企业基本情况和减免税项目并核实其是否真正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如详细测算企业的经营额、查实它是否真正达到起征点。二是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偏道、走样、打折扣。提高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与主动性,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折扣。三是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需要知晓自身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规范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程度和减免税核算水平,防止和减少滥用税收优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断拓宽经营思路,及时解决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施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应当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得以具体兑现。
_税务风险三:核准类减免税,未经核准确认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_税务风险四:备案类减免税,未按规定备案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最近,北京市一家非居民企业因为没有依法履行税务备案程序,被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驳回了享受特殊性重组递延纳税优惠的申请,这家企业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200万元。该公司商业目的合理,且同时符合特殊重组税收优惠的实质条件,但唯独没有按照规定事先履行书面备案程序。而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也就不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北京市国税局最终认定该公司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要求其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政策和程序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最终,该公司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200余万元。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前,应按规定进行资格备案或审批。除不需审批、备案的外,未按规定备案或审批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_税务风险五:不符合减免税条件,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_税务风险六:减免税情形发生变化,重新审核减免税资质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实际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应当放弃或终止税收优惠资格。纳税人享受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具备税收优惠资格的,税务机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如:锦富新材公司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总额将达到1057.2万元。锦富新材外资股东迪贝高分子目前仅持有公司18.7078%的股份,已经不满足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要求外资持股必须在25%以上的条件。同时,锦富新材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限也不足10年。因此,公司面临着补缴减免税款的风险。
_税务风险七:履行纳税义务情形,纳入税务风险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_税务风险八:不能提供印证材料,追缴减免优惠税款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_税务风险九:批准核实错误追缴税款,越权减免补征应征未征税款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_税务风险十:专业技术认定失误,取消纳税人优惠资格
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_税务风险十一: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
减免所得,指减免按项目实行减免税,企业经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不是企业整体减免税。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减免所得优惠项目,税法要求必须单独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优惠项目未单独核算,取消税收优惠待遇。一些企业经营范围广泛,普遍存在兼营业务、混业经营,既有税收优惠项目,也有非优惠项目。按照规定,优惠项目都需要单独核算销售额或所得额,并根据这一销售额或所得额计算减免的增值税或所得税,而不能将优惠项目和非优惠项目一并计算税款。否则,企业将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某软件科技公司在销售的硬件设备中包含有嵌入式软件,该公司在申报纳税时一直按照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减免了增值税。但是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税务机关认为该公司并未分别核算免税销售额,不符合享受软件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决定追回其享受的376239.56元退税款,并按规定加收相关滞纳金。
_税务风险十二:不具备减免税资质,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目前,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很多都需要取得相关资质。比如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取得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享受福利企业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则需要取得民政部门认定的资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等等。有关资质认定是享受此项政策的必备条件之一,优惠项目条件不符的,终止税收优惠资格。青岛市国税局2012年实地核查某环保科技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备案享受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增值税优惠,但备案资料中没有规定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另外,该公司备案享受垃圾处理劳务征前减免增值税政策,但并未取得由环保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核查情况,青岛国税局取消了该公司的增值税减免资格,并要求其依法补缴税款。
_税务风险十三:不符合限制性条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不可忽视的是,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由于减免税前提条件的限制性,可能会存在着各种形式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企业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风险隐患,直接影响到自身税收权益的落实,甚至引发现实的的税务风险。享受减免税需符合限制性条件,如税收优惠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限制,从事节能环保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是需要考虑环保因素。
高新技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取消其资格,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并补缴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_税务风险十四: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同一应税项目不能叠加享受
优惠政策类型决定企业能否叠加享受。在适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必须进行比较分析,通过综合平衡后做出选择,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选择自身适用的最具优惠的税收政策时,需要注意有些税收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防范误用税收政策重复享受税收优惠的风险。
同一税种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同时适用于纳税人的同一应税项目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项税收优惠,不能两项或两项以上税收优惠累加执行。当优惠政策存在交叉时,以下十三种情形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和“两免三减半”优惠、舟曲灾后恢复重建税收减免与汶川灾后重建税收优惠、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与流转税优惠、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其他优惠、减半征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优惠税率、小微企业减按20%税率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不得叠加享受、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不能叠加享受、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不能叠加享受、前海企业所得税15%税率与其他低税率优惠叠加不可同时享受、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扣除不得和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叠加享受、就业税收优惠不能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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