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力传媒公告称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目前该企业运营情况如何?
证监局警示函的后果
通常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就表示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事项,属于利空消息,利空消息出台,会造成投资者对该公司失去持股信心,造成大量的抛压,抛压过重股价就会下跌。
所以如果上市公司如果被监管机构出具警示函,投资者短期内要远离这只股票。因为利空消息短期内不会很快被市场消化,引发上市公司出现融资难的情况,由此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资金压力。
但是,上市公司被出具警示函并不表示上市公司股票一定会出现下跌。如果上市公司警示的相关事项被上市公司快速地整改,加强管理,即使上市公司收到警示函,那么对股价的利空影响也相对较小。
警示函指的是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证监会发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
证监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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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京网贷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及目的】为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释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辖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部门职责】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是本市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备案登记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各区金融办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各区金融办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北京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协同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协同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市通信管理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工商局及各区工商分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协同管理机制。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审核评估,并在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文件、协议中显著位置向投资人充分提示风险。第二章工商注册及变更登记第五条【工商注册登记】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总公司的备案登记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将经营范围明确为“在隶属企业备案及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第六条【工商变更登记】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经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整改合规后,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第三章备案登记第七条【设立条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依据适当性原则有效识别合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等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等;(二)拥有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能够独立、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三)业务系统能够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四)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稳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系统和灾难备份,能够保障业务连续性,保障交易客户的信息、交易安全;(五)能够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存管安排,实现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账户隔离管理;(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第八条【备案申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地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并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由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第九条【备案材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按要求填报真实信息,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地、经营地、组织形式等;公司住所地、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名称、网址及相关APP名称等;(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申请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五)合规经营承诺书;(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七)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和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等;(八)内设部门情况,财务、技术、风控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等;(九)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十)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其主营业务;(十一)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2、风险管理制度,3、反欺诈、反及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和措施;(十二)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条【合规经营承诺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一)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资金存管等要求,依法合规经营;(二)依法配合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的监管工作;(三)业务系统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确保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四)公司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一致;(五)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第十一条【补充材料】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设立条件,并提交第九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和整改情况说明等。第十二条【公示和审核】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后,由所在区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将机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涉嫌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核实。公示期满后,对于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发给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应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监测预警、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和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三条【办理时限及要求】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区金融办予以受理。区金融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机构申请备案材料报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对于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区金融办或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申请补正书面告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未准予备案的,市金融工作局应出具本市不予备案登记书面告知材料并说明理由,由所在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做出相关决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第四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银行资金存管第十四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持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证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反馈所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第十五条【资金存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持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所在区金融办,区金融办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诺按监管要求向市金融工作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所在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提供相关材料和业务情况,发现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第十六条【数据接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和签订银行存管协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业务数据和信息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各区可根据机构监管需要,开发建设管理系统,并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第五章备案公示第十七条【信息公示】市金融工作局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业务数据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后,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市金融工作局进行网上公示后,方可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第十八条【公示内容】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等。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市金融工作局、各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应加强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根据风险情况对备案机构定期开展全面业务检查,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第二十条【信用管理】市金融工作局、北京银监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共享,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信息分析,建立行业(领域)不良行为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市工商局应适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提示风险,加强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第二十一条【评估分类】市金融工作局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评估分类标准,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第二十二条【一般风险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向所在区金融办报送风险排查报告。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区金融办报告:(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三)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重大风险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所在区金融办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告:(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二)网贷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各区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报送所在区政府和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及时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管理】外地已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公司备案登记文件送达所在区金融办。各区金融办在日常机构监管过程中发现京外公司分支机构在京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未向本市报备的,应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通报,由市金融工作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并进行风险提示。第二十五条【自律管理】支持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包括开展自律检查,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组织行业培训和特殊岗位培训,加强执业能力建设;建立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予以公示;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调解等。第七章备案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六条【备案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住所地、经营地、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资金存管银行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股权变更比例超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依法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变更,经区金融办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情况核实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第二十七条【备案注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书面报备所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督促机构妥善处理好存量业务并完成风险处置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办理备案注销。报备的资料包括:(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二)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情况,代偿资金及投资人基本情况,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终止业务的具体方案,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等;(三)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告方案;(四)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五)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分工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六)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宣告破产、进行清算的,备案自动注销。鼓励机构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化解风险,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市金融工作局应及时公示备案注销信息,并向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通报,由市通信管理局注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机构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对备案登记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拒绝监管、不按规定报送数据、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北京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可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降低评估类别、进行信用惩戒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取缔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嫌非法集资的,纳入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处理。第二十九条【银行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承诺或有关规定报送材料或告知情况的,市金融局和北京银监局有权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更换存管银行。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机构档案】市金融工作局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并将档案信息与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和各区金融办等进行共享,加强日常协同监管。第三十一条【时限解释】本办法对本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要求,均自其受理相关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按工作日计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接受社会公示监督及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三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一般来讲只适用于北京,别的地方可能并不适用,但是可以作为一个参考,网贷虽然给大家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要提醒大家,使用网贷之后一定要及时还款,否则会给自己的征信带来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自己后期的贷款问题。
北京阳光消费金融是哪个网贷
北京阳光消费金融是中国光大银行旗下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个人消费信贷分期服务平台。其中除了提供贷款业务外,还包括了养老产品和教育成品等。
阳光消费金融贷款可以凭借个人信用即可获得最高20万元的消费信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最长借款期限为36个月。款项实时到账,还款方式支持等额本息分期还款和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申请借款还款都可以通过线上完成。
申请借款需要提供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手机号和银行卡就可以直接进行申请。审核的过程中可能是出现失败的提示,这里需要注意,贷款申请的审批结果是由阳光消费金融系统综合审批评定,审核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外部的经济环境,阳光消费金融的抗风险能力和风险授信政策的不定期调整等,如果申请失败,个人还是继续保持自己良好的信用,不要频繁的申请,以免被封闭申请入口。
系统批量代扣还款,系统将会在还款日当天对当期应还金额进行系统批量代扣,系统代扣的账号为您合同约定的银行卡,电子账户账号,只需要提前将当月还款额足额预存在合同约定的银行卡和电子账户里,会发生自动代扣。提前结清,提前结清该笔合同下的剩余期数欠款。如果发生逾期后会产生罚息,而且逾期信息还会上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影响个人信用记录以及未来的房贷,车贷以及信用卡的申请等。为了保证良好的信用,一定要及时的还款。额度到期后,阳光消费金融会根据综合评分进行再次评估。目前阳光消费金融不支持延期还款,所以还款的时候一定要在还款日内及时还款。
北京钱袋宝是贷款平台吗
不是
钱袋宝不是贷款的,是一个支付平台。钱袋宝的总公司在北京,是一个美团旗下的支付平台,而且和多家银行有合作,如上海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等。
和信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是网贷吗
算是,和信贷由和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实缴注册资本10亿,总部位于北京。作为一家专注于消费金融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和信贷秉持“让金融更简单”的核心理念,以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凭借自身风控和专业团队管理能力,致力为高成长人群提供专业、可信赖的线上借款及出借撮合服务。
文化与价值观
愿景使命:阳光金融简单金融
核心价值观
用户至上:一切为了用户,以用户需求为出发点,以用户满意为目标
诚信务实:始终以诚信做人,踏实做事为准则
创新协作:拥抱变化,与时俱进,冷静应对机遇与挑战
尽职尽责:不计较得失,勇于承担岗位责任,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和信印_中国财富理念:诚信、创新、财富、互惠共赢
我们的里程碑
2019
06月
运营主体和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完成增资,实缴注册资本金达10亿
2018
11月
智选服务正式上线,智选服务是和信贷为出借人提供的本息自动循环出借且有固定服务期限的服务
08月
正式推出全方位的资产保障体系-“和芯”
03月
累计交易额突破200亿元
01月
荣获2018胡润新金融最具品牌价值企业
2017
05月
获得“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认证,该证书的获得是相关部门对和信贷信息技术水平和安全防护能力的肯定
03月
受邀参加2017LendIt纽约峰会,CEO周歆明与全球互联网金融行业精英针对金融科技、区块链、智能风控等热点话题进行了交流
2016
05月
荣获“金典奖·中国互联网金融十佳风控平台奖”,标志着和信贷风控能力再度受到权威机构认可
04月
和信贷与国内最大的电子数据平台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成功达成战略合作,双方强强联手共把数据安全关,标志着和信贷在数据安全上再上新台阶
03月
接入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此次成功接入该系统,展示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和信贷合规、安全和综合实力的认可
2015
11月
荷包产品正式上线,和信荷包是和信贷为您提供的本金循环出借及到期转让退出工具,更好的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收益需求
04月
成为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会员单位,在联盟的监督之下加强自我管理,同时在服务模式、运营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严格自律
2014
12月
和信贷成为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创始会员单位,和信将积极履行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创始会员责任,坚守行业自律,与广大同业共同维护网贷平台的健康秩序,创造良好的网络金融环境
08月
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CFCA)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CFCA电子签章为我们客户的资金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03月
iTrust互联网信用评价中心授予我们“AA级信用优秀企业“称号,iTrust企业信用评价中心是由商务部、工信部、国资委核准的权威信用评级机构
关于北京网上贷款和北京贷贷网科技有限公司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朴素资本罚款200亿是真的吗朴素资本?
“朴素资本”)收到了两份处罚决定,公司因三宗违规情形被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与此同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斐也收到了相关警示函。 除此以外,值得关注的是,6月10日深圳证监局对辖区第一批重大违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通报,其中涉13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 朴素资本因三宗违规情形吃罚单,其资产管理规模近百亿 根据深圳证监局于6月16日披露的公告,经查,朴素资本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对部分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的情形。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辽宁证监局对中金公司出具警示函,具体原因为何?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辽宁证监局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这个措施的决定是因为此前中金公司存在着对承销业务调查不充分的情况,这一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所以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这一措施一方面可以规范中金公司的业务行为,让其对自己工作职责进行进一步确认,另一方面警示其他公司要严格遵从相关规定,严禁出现任何违规行为。
其实这件事要追溯到2019年,中金公司作为华晨汽车2019年债券的主承销商,对承销业务中涉及到的事项并没有尽到充分调查,出现了未能履行尽责义务的情况,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监会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所以按照规定证监会才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这就说明,目前证监会已经将公司的债券发放和交易管理等一系列相关行为都划入了相关规定当中,有明确的条例能够制约这类不法行为。
虽然只是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但这也为各大公司敲响了警钟,尤其是涉及到债券、交易相关事项的时候,各方都应该规范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不断完善的条例不允许再出现扰乱市场、违规交易等行为,这是对所有公司遵从规定、合法经营的一个强有力警示。相信这一措施会改善当前企业间的债券发放。
对于中金公司来说,出具警示函也意味着公司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相关条例的学习和实践,在做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开展债券的承销工作,作为行业举足轻重的企业,中金公司更应该提高执业质量,为所有企业做一个表率,协助证监会共同做好债券承销的合规化、流程化。
知名创投栽了减持忘了及时披露!还有私募吃回扣、净值触及预警线未按要求披露
监管出手了,一连对多家私募开出罚单。
浙江证监局在12月22日对经纬创达(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经天纬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警示函,其在对果麦文化持股比例降至5%时,没有及时停止减持并对外披露;基金君发现这两只创投基金系知名创投经纬中国旗下私募管理的。
还有杭州宽合私募基金及其总经理聂宁,因公司违规收取债券发行主体承销服务等费用被处罚;也有浙江在赢资产及其总经理包振想,因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触及预警线信息等也收到了警示函。
减持到5%以下、忘了及时披露
知名创投旗下私募被罚
12月22日,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经纬创达(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经天纬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公告内容,2022年11月16日,经纬创达(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经天纬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持上市公司“果麦文化”股份合计200万股,持股比例由6.82%减少至4.04%。但是他们在持股比例降至5%时,未及时停止减持果麦文化股份并对外披露,直至持股比例降至4.04%时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证监局表示,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因此,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经纬创达、杭州经天纬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基金君查了一下,经纬创达(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经天纬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两只创业投资基金,分别备案在经纬(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旌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这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下。
根据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经纬(杭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6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实缴比例10%。目前这家私募的管理规模在20-50亿元。
天眼查信息显示,经纬(杭州)投资由上海经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持股;穿透股权结构,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知名创投机构经纬中国的创始人之一左凌烨。
而经纬(杭州)投资的关联公司——上海旌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7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实缴比例30%。其出资人包括左凌烨,持股90%;肖萍持股10%。目前这家私募机构的管理规模在100亿元以上,旗下备案的私募基金有20只。
据了解,早在2012年,经纬中国就领投了果麦文化的Pre-A轮融资,又在后续融资中继续加码,是公司最早的机构投资人,也是最大的机构投资人。2021年8月30日果麦文化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据果麦文化在今年11月17日发布的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经纬创达和经天纬地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560.2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7.78%,其股份减持数量已过半。今年11月16日,经纬创达和经天纬地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78%,超过1%。本次权益变动后,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91.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4.0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值得一提的是,果麦文化在11月中旬曾经出现一波股价大幅拉涨。而经纬创达、经天纬地此前披露的,减持200万股的大宗交易的减持价格是27.92元/股,套现金额为5584万元。
违规收取债券发行主体承销服务等费用
宽合私募及其高管收到监管警示函
还有一家杭州宽合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其总经理聂宁,也在12月22日收到了浙江证监局的警示函。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浙江证监局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杭州宽合私募基金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收取基金产品持有债券的发行主体承销服务、融资顾问、咨询服务等费用,且未纳入基金财产。
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聂宁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未谨慎勤勉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证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显示,杭州宽合私募基金成立于2016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在2017年6月5日完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目前管理规模在5-10亿元。
净值触及预警线未按要求披露
在赢资产及其总经理收到警示函
另外,浙江在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其总经理也收到了监管警示函。
浙江证监局表示,经查,浙江在赢资产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触及预警线的信息。二、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人职责,管理的部分基金由非公司员工参与投资决策。
监管称,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时,包振想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包振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基金业协会备案信息显示,浙江在赢资产成立于2014年4月14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比例25%。公司在2015年3月19日完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目前管理规模在0-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