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向国会提名的两位央行副行长人选在参院议院运营委员会会议上阐述了政策方针,如何看待此事?
日本的官职称谓都有哪些?
日本古代官职一览: 官厅中分四等官(长官·次官·判官·主典)与下级官吏 我们将以长官(役所の统括)·次官(长官の补佐)·判官(书类の监査审査)为中心介绍。一、太政官 太政官是统管朝廷的最高机关,相当于现在的内阁 太政大臣(だじょうだいじん):太政大臣是所有官职中最高的官职,可以说是天皇师傅的名誉职位,这一职务是最重要的,因为没有适任者就不设置的缘故,该官职空缺的时候很多。织田信长死后受到追赠,丰臣秀吉就任关白后也叙任该职。 左大臣(さだいじん):太政官的长官,总裁太政官所有政务、宫中的典礼等,是朝廷事实上的最高责任者。没有武家叙任过该职,根据秦(中国)的"丞相府"一词,左右大臣也被称为左相府、日本首相是如何产生的?
日本首相不是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政党提名国会参众两院议员投票选举产生。一般而言,国会中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一职。根据日本宪法规定,当参众两院全体会议在首相指名选举中出现不同结果时,由参众两院议员组成的两院协商议会进行协商。如果两院协议会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将众议院的选举结果作为国会的表决结果。 《日本国宪法》规定,内阁总理大臣的人选由日本国会提名,内阁总理大臣由日本天皇任命。根据《日本国宪法》第66条第2项,军人不能成为内阁总理大臣。 根据《日本国宪法》以及其他法令,内阁总理大臣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 组织内阁,任命并任意罢免国务大臣(宪法第68条) 允许对在任国务大臣起诉(宪法第7如何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的关系
中国中央银行学独立性浅析 巫丽娟 10A60080224 摘要:在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中,中央银行作为一个极为重要的公共权力机构,从本质上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实现宏观经济政策有效性的手段或工具,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看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是操作手段或方式的独立性,而不是目标的独立性。通过对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现状进行标准化分析,指出我国中央银行在法律地位的独立性方面存在的诸多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建议和改进措施将促进其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关键字:中央银行学,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含义及问题的提出 (一)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含义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在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公布,历经2003年一次修正,共八章节五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 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民币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