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发布 2023 年首批宅地出让清单,有哪些需要了解的?

2024-07-09 08:24:08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2023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出台

征地政策和宅基地政策改革,直接关系着8亿农民的切身利益,决定了农民拿到手里的钱有多少,也直接关系着投资农业的人付出的成本有多少。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023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法律主观:
我国日前印发《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这是当前我国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的关键部署。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具体规定是什么
改革的七项原则:坚持农村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保障农民权益,坚持统筹兼顾,坚持循序渐进、试点先行,坚持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 深化农村改革要聚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5大领域。
《方案》针对五大关键领域,提出26个方面的改革举措,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此,陈*文表示,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放在首位,对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作用。“不仅因为在整个农村经济当中集体经济所占的比重很大,更因为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产权制度密切相关。”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坚守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防止犯颠覆性错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落实“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法律规定,明确界定农民的集体成员权,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归属,实现集体产权主体清晰。稳定农户承包权,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本集体组织的每个农户。放活土地经营权,就是允许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配置给有经营意愿和卖庆经营能力的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 制度改革试点。 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同等权利,在符合规划、用途 管制 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让、租赁、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规则、服务监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机制。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权基础上,改革完扰唤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对农民住房财产权作出明确界定,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 二是深化 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制度改革。 抓紧修改有关法律,落实中央关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重大决策,适时就二轮承包期满后耕地延包办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内容提出具体方案。在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明确和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扩大整省推进试点范围,总体上要确地到户,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指导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试点。制定出台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的文件,规范草原承包行为和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广大牧民保护和建设草原的积极性。引导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缓配凯、荒丘、荒滩使用权有序流转。 三是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 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行特殊保护。完善土地复垦制度,盘活土地存量,建立土地复垦激励约束机制,落实生产建设毁损耕地的复垦责任。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以增加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完善农村土地整治办法。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完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评价体系,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到位、质量到位。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监管,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田现象,杜绝违规占用林地、湿地补充耕地。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政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 ,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票”等试点,推动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3

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有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宅基地有偿退出、不允许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实施“一户一宅”的政策、宅基地可以流转交易等。

一、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有哪些?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每户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1、非农村户口不能建房
如果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到城市的,是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的,而且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农民是只拥有使用权的。
2、对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进行征税
宅基地超出的面积要征税早在2018年已经在某些地区开展了,到后期会真正落实到各个省份地区。以前国家没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的规定,所以那时候很多人对宅基地周边进行扩大建房,从而造成宅基地的面积大范围超出。至于具体的征税标准,不同的地区会一定的差异,举个例子,某省的宅基地超出面积是按照200/m2来计算。
3、宅基地有偿退出
国家为了有效利用、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对出现一户多宅、空心村、空心房等有关问题会进行整治。关于这些满足任一种就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宅基地,都会给与相关补偿,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会按照当地的年均收入水平来定。
4、不得超出两条“红线”
两条“红线”是指不允许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也就是说农民利益的出发点不允许是买卖宅基地,此外不能说已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一项条件,只要农民落户那就必须要退出宅基地。不过这个不是国家全面推行实施的,如果当地政府有这项的硬性措施,可以维权。
5、不得违反“一户一宅”。
国家已经发布了严格的管制措施,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实施“一户一宅”的政策,包括任何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在耕地或多占宅基地进行建房的。一些地方在实施“一户一宅”后,对宅基地的审批也变得严格起来。
6、宅基地可以流转
根据调查,全国大概有10%左右的宅基地是闲置的。按照三权分置,把这个使用权这个市场适度放活,允许他们来租赁,但是农民朋友们也必须把所有权不变和资格权保护做好。20年之内,农户如果签订了合同,按照新的三权分置,把使用权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在这20年之内,他的权益同样是得到保护的。
二、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如下: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团体内流通。依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实在含义上的产业,仅仅一种运用权,拥有权归村团体。宅基地既不能销售,也不能承继,但能够在本村团体内流通,经过土地处理部分依法赞同,发放证件。
2、由于我国施行城乡二元系统,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承继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团体的财物。
3、由于乡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联系,有些人不情愿“农转非”,乃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而从详细的家庭的视点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依法运用该土地建造居处及其隶属设备。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处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则。
5、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为保证农户日子需求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的土地。用于建造居处、辅佐用房(厨房、库房、厕所)、院子、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积等。农户只要运用权,不得销售、租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拥有权,有销售和租借的权力,不受别人侵略。房子出卖或租借后,宅基地的运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拥有权一向为团体拥有。出卖、租借房子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赞同。农户建造房子及小院子运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建房的土地。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城市的,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拥有使用权。

9月1号以后农村宅基地有什么新政策?

2021年9月1日农村宅基地新规

2021年9月1号开始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规,对农村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住宅,以及附属设施受到法律保护,都有那“四禁止”,了然于心遇到此问题,心里就有数了。

一、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

也就是说,经过确权的宅基地,国家认可这是农民的合法居住地。因此,除了特殊原因,比如国家征调用作国防建设等用途,其余个人和单位不能违背农村农民的意愿,强制去流转这样的宅基地。这充分考虑到农民故土难离的心情,当然也考虑到农民就近方便从事农业生产,获得安逸生活的保障。大白话也就是说不能违背农民的本意,退不退自家宅基地,在于农民自己当家做主。

二、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

在以往合村并居,以及村庄拆迁过程中,发生过这一些违法的事件。比如为了顺利让你退出宅基地,会采取断路、断电断水,或者骚扰恐吓威胁等违法手段,让你居住不得安心,给你生活添堵,让你无法居住下去。这些违法手段,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如果我们农民朋友在生活中遇到类似事件,可以向相关部门实名举报,以此获得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三、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这一条“禁止”法规,杜绝个别地方捆绑农民村民进城落户,就要退出农村宅基地。因为,现在不少农二代都去了城市发展,为了孩子获得更好的教育,没办法就落户城市,便于孩子就读。以后个别乡村这种“捆绑式”让农民退出宅基地,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农民朋友如果遇到,可以依据此法规捍卫自己保留农村宅基地的权利。

四、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有些农村地区,涉及到开发搬迁,或者合村并居,优化农村土地资源。在此过程,由于宅基地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而是属于国家,由村集体实施,农民只有使用权。所以在面临搬迁的时候,个别村集体会以宅基地归村集体所有为借口,强迫收回农村农民依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对于不明就里的农民朋友来说,宅基地被收回,那么,上面的建筑物就属于“违法建筑”,让你不得不退出自己的合法获得的宅基地。这条新规的实施,杜绝了此类事件发生,不啻为农民的福音。

了解国家在今年9月1号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新规,农民朋友遇到此类事件时,知法守法,做到心中有数,可以更好的依法捍卫自己依法所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减少因为此类事件出现不和谐的声音,农民朋友们拍手叫好。

9月起,宅基地有两大硬性规定,三类宅基地要收回,农民要注意

近日农村宅基地改革又迎来了一项新政策,国家在2021年7月2日公布了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仅仅对明确了农村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土地征收、耕地保护等制度都进行了细化改革,保障了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村居民的基本权益,建立了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而在宅基地方面国家也进行重大的调整,对宅基地布局和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而随着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的制定,9月起,农村宅基地将会迎来两大硬性规定!

1、农村宅基地权益不受损害

其实在宅基地改革之中,国家一直在加强保护农村居民的基本宅基地权益,并通过宅基地、住房为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改革,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基本宅基地权益,同时国家也正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下放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并在2020年的新版《土地管理法》中明确指出要合理规划土地保障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除此之外,国家已经完成了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工作,将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进行分离,农村居民能够灵活地对宅基地进行使用,推动宅基地流转、出租、入股等改革工作的开展,这些都是对农村居民宅基地权益的一种保护,而在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国家更是明确指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并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所以在当前宅基地改革之中,农村居民的宅基地不得受到损害!

2、保障农村居民宅基地需求

近些年由于农村宅基地滥用、乱用等等问题,导致农村宅基地资源越来越少,很多农村家庭都村庄多处宅基地,而部分农村居民则没有宅基地修建住房,所以在2020年国家出台的新版《土地管理法》就明确指出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整治,确保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宅基地权益,让农村居民能够有宅基地修建住房,而在新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国家也规定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并在村庄规划、合村并镇等改革中合理划定宅基地范围,保障农村居民宅基地需求!

保护农村居民合法宅基地权益,保障农村居民合理住房建设用地需求,是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的重点,同时国家也正在积极推动农村宅基地的清理整治,鼓励进城落户、拥有一户多宅的农村居民将宅基地选择自愿有偿退出,并逐步试点实施宅基地付费使用制度,推动农村宅基地自愿能够得到合理的使用,而随着这些改革工作的开展,有三类宅基地将会被收回,农民需要注意!

1、闲置超过两年的宅基地:现阶段很多农村宅基地自源都遭到了闲置浪费,所以国家正在鼓励农村居民将闲置宅基地、住房利用到乡村产业等发展之中,同时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农村住房倒塌、宅基地闲置超过两年以上,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2、农村居民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虽然国家明确指出要保护进城落户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权益,不过各地农村正在逐步开展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改革,而选择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在获得补偿之后,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3、违规违法占用的宅基地:随着“一户一宅”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国家也正在大力整治农村违规违法占用宅基地等问题,将违规违法占用的宅基地资源进行收回,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

2021年农村征收补偿多少钱一亩?

根据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所以具体补偿多少钱一亩,还得看自己所在地区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土流网小编给大家汇总了几个地区的补偿标准,供大家参考:

1、广东省:

2021年3月,广东省政府审批通过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全省平均价为6.51万元/亩,以广州市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为例,区片综合地价为51万元/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占比分别为50%和50,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其中土地补偿费25.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则为25.5万元/亩。

2、青海省

2020年9月青海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0〕64号,其中规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2:8。其中西宁市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城东区的1类片区区片综合地价为11.66万元/亩,根据比例分配,其中土地补偿费2.33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则为9.328万元/亩。

3、安徽省

2020年7月安徽省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其中合肥市部分区片综合地价最高为149500元/亩;长丰县区片综合地价最高为47960元/亩;肥东县区片综合地价最高为48500元/亩。

4、四川省

2020年9月四川省公布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其中成都市区片综合地价最高的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每亩85000元;自贡市片综合地价最高49200元/亩。

由此可见,各地区的补偿标准是不统一,经济发达的地区由于土地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会导致土地征收的价格不一。当然,每个地区补偿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土地征收的工作程序

1、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公告或者直接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或《拟征地公告》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3、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4、征地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5、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宅基地可以过户吗?宅基地过户需要的手续有哪些?

可以,农村住宅是仅限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构符合标准组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享有应用,而且可用于修建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承包,农村住宅的使用权也可以进行出让,但需要满足下列四点:须经村内村委会允许和乡镇级政府准许,转让人与买受人同是村内群众,买受人无农村宅基地,合乎宅基地申请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独立出让,须与住宅一并出让。此外,转让人户籍应当已迁移村内或归属于“一户多宅的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已经确定不会再申请宅基地,并有数据表明其已经有保障性住房,如与其它直系亲属合户定居。适用之上标准,房产买卖才可以万无一失。


宅基地过户一般有涵盖了二种:一种是赠予的,一种是进行交易的。农村宅基地赠与过户要签署合同主要内容为:赠与人与赠送人的性别名字、出世日期和住址;被赠予标的物的名字、数量及基本上情况、位于地址;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关系;赠予理由;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法律行为;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公章、签字日期。

农村宅基地赠予必须办理公证书,依据司法部、住建部的相关规定,房屋赠与务必办理公证书。申请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居住地或赠与行为案发地公证机关审理。申请办理房子权迁移登记房屋赠与被告方到房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商变更。后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农村宅基地赠予必须交纳的花费:房屋产权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与别人的,受赠人因免费赠送房子所取得的赠送所得的,依照"经国家行政机关明确缴税的许多所得的"新项目缴纳个税,征收率为20%,但能扣减申请办理房产过户过程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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