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办公室|企业家的烦恼,我的“投资款”能提前收回吗?
我的理财没有到期 我着急要用能不能取出来
理财没有到期是否可以取出,主要看是哪种理财产品,因为有一些理财产品是可以提前取出的,而有一些理财产品没有到期是不是取出的,具体情况还是要以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为准。如果确实急用钱,理财没有到期又不能取出。投资者可以在有人接受的情况下进行转让,或者办理理财产品质押贷款。这个转让需要手续费的。
1.值得注意的是,理财没有到期却提前取出,是会降低年化收益率的。此外,有一些理财提银行理财如果属于封闭型产品,没到期是不能取的,属于开放式或办开放式,到期前可以取,但是理财收益会打折扣,具体需以银行理财产品的说明书规定为准。
2.一般银行理财有固定期限,到期支取能获得较高的收益,而没有固定期限,支持随时支取,投资人能获取的收益较低。不同的投资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理财产品,需全面考虑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等级、收益率等。
3.提前取出以后,还会扣除一定的利息。除非银行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或者投资者投资基金类理财产品,否则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提前终止。投资者需要仔细检查金融产品规格,在金融产品规格中有详细说明。投资者应该以财务报表为标准。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银行可以根据银行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的市场变化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在预期期限内获得预期回报的风险和再投资的风险。银行有权根据经营情况提前终止理财产品,并在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披露信息。在终止日期后3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转入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从终止日期到资金,的实际到达日期,投资者的资金将不计算利息。提前终止或提前赎回时,投资者的最终回报按理财产品的实际净值计算(扣除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和固定管理费)。基于基金的财富管理产品支持提前赎回,但投资者的收入将遭受损失。除了银行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投资者还可能面临资金无法实现或其他投资机会丧失的风险。
4.封闭式理财产品不能在到期日前提前取出,只有少数支持提前取出。如果产品不支持提前支取,并且不能转让,投资款无论如何也无法获得。如果产品支持提前退出或转让,那么资金的一部分或整个资金都可以退出。
封闭式理财产品可能需要支付提前取款的违约赔偿金,而转账则需要一定的转账费用。因此,提前取出封闭式理财产品会带来一定的损失。
P2P爆雷了,我的投资款怎么办?我该怎么拿回我的投资?
银豆网发布公告称,在运营4年178天后,银豆网实际控制人李永刚失联,资金暂时无法兑付,银豆网即日起停止运营。平台已经报案并且会配合公安机关缉拿李永刚,追缴资金,最大限度弥补投资人的损失。 近年来,p2p网贷平台不断爆雷。这是最新的一起。广大投资者看到后,都想问两个问题:1.李永刚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2.自己的投资怎么办?能挽回多少损失? 定罪量刑最终需由司法机关决定,但根据现在的各种报道,银豆网及李永刚很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立案后,很可能会对李永刚进行通缉或追逃。 目前不知道李永刚是否已经离境。如果离境,抓捕会非常困难。因为会牵扯到国际引渡,需要看两个国家之间是否投资合同,接受投资的公司未将我投资款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请问投资公司属于什么行为,我能主张哪些权益
投资合同属于专项性条款合同,也就是说,投资款必须专款专用,而用于非合同规定投资项目,把投资款用于其他属违约!如资金不能获取效益就属诈骗合同! 投资方可随时收回投资款!朋友以投资方式骗我十万元钱,有什么办法拿回来?还能拿回来吗?
可以拿回。如果是诈骗,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查明情况,依法追究责任。如果你朋友因为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可能会以诈骗犯罪被起诉,按照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处罚。具体量刑看情节。1、被骗后保持冷静,收集好各方面的资料,不再轻易相信陌生人透露自己的后续打算;
2、及时寻求警察的帮助,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案件的处理,趁平台没有察觉之前进行部署;
3、处理过程中积极配合工作人员,互相保持沟通。
当然并非说警察处理的案件100%的都能追回,但是如果不能保持一个理性的心态来看待这件事,那么就很难做出正确客观的判断。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你的金额较大,已达到立案标准。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你的资金。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刑法》中提出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