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深交所称已有 60 余家公司股东、实控人终止减持,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减持新规2021
1.尽管减持新规公布后,上市公司的减持行为有所下降,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违规减持的行为依然存在。对此,沪深交易所继续保持高度关注。以深交所每周五的通报为例,经统计后发现,自5月26日以来,至少有10家公司因为违规减持,深交所对其发出监管函。
对于类似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重拳治乱,严厉打击。
减持新规对于正在减持的大股东有没有限制
当然有,新规规定竞价交易新旧规都是不能在90日内卖超过总股份的1%,具体有什么新的变化呢?虽然限定时间内的减持比例没有变更,但是新规从大股东变成了大股东+pre-IPO股东+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东。另外,对于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东的减持限制:其持有的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解除限售后的12个月内,不能减持超过50%。须注意的是,减持比例的规定,大股东与一致行动人是合并计算的。
2.请仔细研判证监会最近九大新规对股市的利弊影响
现在会一直下跌,12月才是底部,建议散户离场。2020年市场会到3万点。现在是最后一跌,跌幅会非常可怕。
证监会修改了哪些退市规定?
7月27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修改的决定》(下称《决定》),对退市制度作出三方面修改完善,包括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人员的主体责任等。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实施的《决定》的修订内容显著扩充。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二是强化了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三是落实了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减持新规实施效果如何?
距离5月26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已超过140天。新规完善了原有的减持规定,剑指清仓式减持、“精准”减持、过桥减持等市场乱象。从几个月的实践来看,减持新规对于打击“清仓式减持”冲动效果尤为明显。
确实,从减持新规推出后的情况来看,积极效果开始显现,一些上市公司拟减持股东纷纷调整或终止减持计划,调整计划主要涉及减持方式与减持数量。但是,随着市场行情转暖,上市公司减持情况在9月份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回升。
尽管减持新规公布后,上市公司的减持行为有所下降,但不可忽视的一点是,违规减持的行为依然存在。对此,沪深交易所继续保持高度关注。以深交所每周五的通报为例,经统计后发现,自5月26日以来,至少有10家公司因为违规减持,深交所对其发出监管函。
对于类似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减持甚至清仓式减持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重拳治乱,严厉打击。
今年173家上市公司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提振A股还有哪些举措?
近几个月来,上市公司回购规模明显增加,多家上市公司董事会增持股份。这些措施对稳定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此外,自2022年以来,已经有173个主要股东或高管在A股市场上市公司宣布削减计划的提前终止。在不景气的市场环境下,提前终止减持计划也是稳定股价、保护市场的表现。
许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高管本身并不缺钱。减持股票,还需要等待一个合适的价格。但是,这两年A股市场大幅下跌,很多上市公司的股价缩水很多。因为他们不缺钱,他们也想找到一个合理的价格来减持,最大化他们的投资利润。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和高管提前终止减持计划对上市公司股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当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取类似行动时,也会对股市产生稳定作用。然而,面对低迷的股市,仅靠上市公司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是远远不够的。目前主要任务是提振市场投资信心,重振市场流动性。
从提振A股市场的角度来看,首先要采取政策措施,大力鼓励上市公司的股票回购和增持行为,尤其是鼓励更多的上市公司采取股票回购和注销的行为。对于很多上市公司来说,虽然业绩数据并不是特别亮眼,但增加企业价值,并不局限于业绩本身,而是可以通过长期的股票回购取消政策来达到提升上市公司股票价值的效果,美国股市依靠最近十年的低利率红利期,解除了美国股票回购对上市公司股票取消的影响,推动了美国股市的长期牛市。并且,根据市场环境的好坏适度调整IPO融资和再融资节奏。
在接近历史最低点的市场估值,加快民营养老制度,并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上的投资步伐,必要时可以进一步增强一些机构投资者的权益投资比例,为资本市场提供更多的增量资金,进一步增强市场的流动性优势。只有股票市场的流动性优势得到进一步提升,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才能得到更好的提升。
大股东减持股票规定
大股东减持规则是:
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公司法董监高减持规定。
股东减持的条件为:
1、减持比例的确定。总股数,即减持比例的分母,是指上市公司发行的A股、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数量之和,不包括优先股;减持数量,即减持比例的分子,指股东减持的a股数量,也不包括优先股;
2、一致行动人合并计算: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股东所持股份数进行合并计算,整体上对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了调整适用。
股东减持协议转让合法吗
股东减持协议转让合法。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数量则不能超过2%,但对协议转让的数量、比例则没有明确规定。
大股东减持限售令最新规定如下:
1、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3、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4、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5、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6、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7、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8、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1、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4、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5、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7、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8、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9、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1、上市公司大股东在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1、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应当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应当通过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 6 个月内或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证券交易所为防止市场发生重大波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防范市场风险,有序引导减持,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依照法律和交易规则,对构成异常交易的行为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