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控股股东子公司中标合计 4659.83 万元公司建设项目,目前该企业经营现状如何?

2023-11-24 13:18:48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公司承诺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用到承诺书,承诺书本身虽无法律效力,但有约束作用,签下承诺书,就得考验诚信。写起承诺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我整理的公司承诺书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承诺书 篇1

  转让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以下甲方和乙方单独称“一方”,共同称“双方”。

  鉴于:

  1. 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2. 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 年 月 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法定代表人为: ;工商注册号为:

  3. 甲方拥有 有限公司100%的股权;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各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 甲方拟通过股权及全部资产转让的方式,将甲方公司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受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公司整体出/受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 先决条件

  1.1 下列条件一旦全部得以满足,则本协议立即生效。

  ① 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之副本;

  ② 甲方财务帐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均已合法有效剥离。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及其他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权和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和资产后,依法享有 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资产之价款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 公司股权及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格合计为人民币 8000元整(RMB)。转让之前先付一半转让价,待所有证件变更后付清余款。

  第四条 受让方之义务

  4.1 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三条之规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该等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款。

  4.2 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 公司及时办理该等股权及资产转让之报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 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甲方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 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甲方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 甲方保证其就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之背景及 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权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④ 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各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5.2 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 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

  ② 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 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④ 乙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第六条 担保条款

  对于本协议项下甲方之义务和责任,由 承担连带责任之担保。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7.1 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7.2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九条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乙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条协议之生效

  10.1 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报请各自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10.2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第三份备存于 公司内;副本若干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第十一条其它

  11.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之附件

  12.1 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书; 12.3 公司租房协议书;

  12.4 公司其他有关权利转让协议书; 12.6 公司流动资产清单;

  12.7 公司债权债务转移协议; 12.8 公司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本页以下无正文)

  签署:

  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公司承诺书 篇2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有x共同出资xxx成立名称为xx的企业,拟用“xx”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主要从事xx行业。

  全体投资人特此承诺:该企业名称的申请和使用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拟设企业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全称,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其行业表述用语是一致的。若与其他企业因名称发生争议且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名称的处理决定的,拟设企业将服从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全体投资人盖章或签字:xx

  xx年x月x日

公司承诺书 篇3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申请专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工商设立后,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领取《暂定资质证书》

   二、办理部门

  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局业务受理处办理;

  内资企业由区县局业务受理处办理。

   三、办理程序

  1、企业从业务受理处或网上获取告知内容、行政许可申请表。告知内容包括许可依据、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办理程序、期限、承诺格式文书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企业通过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有关信息;

  3、企业向业务受理处提交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资料、签署后的承诺格式文书;

  4、业务受理处收件后,当场审核、制证。

  房地产权籍和交易管理处

   二〇XX年四月十四日

  本局就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告知如下:

   一、法规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今第248号)第八条;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工商登(95)第4号)

   二、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2、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三、提交资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告知承诺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4、房地产开发企业章程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7、房地产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

  8、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其聘用合同

   四、行政管理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局

  (外资企业)或注册所在地区县局(内资企业)备案,本局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本局责令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本局吊销《暂定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本局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本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4、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更手续后的 30日内,到本局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5、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本局办理变更手续。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本局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五、不实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暂定资质证书》,本局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并给子警告。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暂定资质

  证书》的,本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六、其他

  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局归档,一份由申请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归档,一份由承诺企业归档。

  申请企业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局联系。

  联系地址:北京西路99号2楼;

  咨询电话:58889090

  投诉电话:

公司承诺书 篇4

  致xxxx:

  我方收到贵方的招标文件后,经详细研究和现场踏勘,决定做以下承诺:

  1、 我方如中标,接受其所有工程付款方式。

  2、 我方如中标,愿按招标书的规定及《经济合同法》、《合同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3、 我方如中标,将按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要求提供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和相关的产品服务。

  4、 无论中标与否,我方愿承担招标准备及合同签订前招标书所要求的各项费用。

  5、 本付款承诺书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产品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投标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投标时间:年月日

公司承诺书 篇5

  本人____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入职,在___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部门任职_____岗位,为了明确本人在工作期间之责任和职业道德,我愿向公司做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入职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所提供的资料信息都是真实可查的,这些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离职证明、学历证明、各项专业证书、照片、历史背景、工作经验、求职简历与入职登记表中的信息及其他由本人提供的资料信息。如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后,公司发现本人提供的上述信息有欺诈成分的,本人同意公司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二、本人承诺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与任何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且不存在任何没有处理完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承诺不属实,则本人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由本人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并有权随时解除本人的劳动合同。

  三、本人承诺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我已学习和明确,并愿意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和履行各项制度;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公司相关处罚,触犯法律的,愿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不在外兼职,并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因工作需要将服从加班的安排和接受岗位调配。

  五、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自觉维护公司荣誉,不利用职务之便贪污舞弊,不泄露和探听薪资,不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文件等不正当手段来从事其他活动。

  六、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不侵占公司、同事或客人的财物、不贪占、无故损毁公司财物,对与本人发生的相关业务经费,愿意接受公司的调查和处理。

  七、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保守公司秘密,不将公司的任何材料带离工作场所,不向他人泄露公司秘密,保证不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言论,更不做中伤公司的事,自觉维护公司声誉。

  八、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穿戴公司提供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并保证整洁;中途辞职,所发放的劳保用品需要上交,若遗失,则按价赔偿。

  九、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个人意见或建议,保证做到逐级反映;当反映意见或建议未获解决或采纳时,保证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反映。如确需当面反映时,保证在工作结束后进行。

  十、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本人保证遵守公司薪酬保密规定,不向他人透露自己薪酬或探听他人薪酬;如有违反,则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本人罚款、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处分。

  十一、本人承诺在任职期间,因故申请离职时,我将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并在公司为了我职位招聘到合适的接替人员,办妥相关移交手续后离职。如擅自离职,甘愿将本人未领的所有工资、福利等的30%作为了违约处罚。

  十二、离职后,不得单独或联合他人实施有损公司利益和诋毁公司形象的行为了,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利用未经允许的公司品牌和资源的任何业务;若有违背,则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该承诺书将自动作为了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__ ____年_ _ ____月__ ____日

如何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尽职调查

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活动过程,通常是先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筛选目标企业寻找投资机会,再有目标企业制定融资商业计划书,详细列出所需资金和投入时间以及盈利预测、销售和销售增长预测等私募股权基金关注的内容,然后私募股权基金方根据这份融资商业计划书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来决定是否投资,并就投资的价格和条款进行充分的谈判,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就会签署有关投融资等法律文件以进入目标企业,同时为目标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增加企业价值,最后以IPO、新三板挂牌等方式退出项目企业。 一、资金募集和基金设立 私募股权基金不同于证券投资基金,其通常采用出资承诺方式,也就是说,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首先将根据投

内蒙古呼伦贝尔煤电基地大型电力项目该如何评选?

陈臻陆利忠

案情简介

呼伦贝尔煤电基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褐煤资源丰富,开采成本低,且输电走廊条件优越,水资源较充足,具备建设大型燃煤坑口电厂、实施远距离向外送电的条件。根据国家和东北地区电力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决定“十一五”期间开发建设呼伦贝尔煤电基地,开工建设360万千瓦的燃煤电厂,实施“西电东送”战略。

200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以竞争方式确定呼伦贝尔煤电基地360万千瓦的电力项目及其投资业主。促使国家发展改革委作此决定的原因是当时呼伦贝尔地区的电力项目投资现状,出于抢占资源、储备项目的考虑,当时在呼伦贝尔地区大概有7—8个项目正在进行前期工作,有的达到可研深度、有的达到初可阶段,每个项目都有各自的投资人,每个投资人都希望自己的项目能够上马。但是这么多的项目若同时上马,环境与资源承受不了,规划也不允许,在此背景下,为保证开发工作有序进行,促进各投资主体间公开、公平竞争,发挥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科学、民主、公正地选择能源建设项目和投资业主,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改革传统的项目决策方式,参照招投标形式对各个项目及其业主进行评选,从中选择开发条件好、建设成本低、社会效益和企业效益优良的项目优先开发。

为保证本次评选工作依法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特聘请本所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经过一年多的方案论证和文件准备,本次评选工作于2006年3月份正式启动。3月16日,评选公告在《人民日报》、《中国电力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等重要媒体发布。公告发布后,吸引了华能、国华、鲁能、深能、京能、北方电力等多家国内大型电力投资企业参加评选。

本次评选分为预审和评审两个阶段。在预审阶段,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发改委、国土、水利、环境、电监会)和国家电网公司组成的预审委员会对参选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土地、环保、水资源利用等方面是否合规,是否存在违规建设行为,机组选型、建设工期、项目前期工作深度是否满足要求等各个方面予以审查,只有通过预审的参选项目才进入下一步评审。在评审阶段,设置了五个评审因素:电厂建设条件、煤矿开采利用条件、容量电价、环境保护措施和资源利用,权重分别为10%、15%、45%、15%和15%,综合得分最高的参选项目中选。项目中选后,由中选的投资方按照规定的格式签署《项目开发承诺书》,并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法律意见

一、本次项目评选的法律基础

本次项目评选从性质上讲属于项目法人招标。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对经营性的、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具有垄断性的项目,可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

项目法人招标有以下特征:

(1)作为招标人的均为政府或其指定代理人;(2)作为投标人的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中标后通常作为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3)招标的标的是电力、能源项目或者资源的开发权,通常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看,这些项目或资源的开发权是需要政府核准的;(4)有别于传统行政审批的决策机制,竞争是一个重要特征,选择综合条件最优者中标并授予其独占的开发权,充分发挥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5)政府通过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设置来引导管理和调控的目标,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6)中标人的权利义务在与政府签订的BOT协议、项目开发协议或特许权协议中予以明确,通常这些协议也规定了政府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从以上特征我们可以归纳出项目法人招标的定义:所谓项目法人招标是指政府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将特定的基础设施项目或者公共、自然资源的开发经营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综合条件最优、最有利于实现社会共同利益的投资者的一种行政特许行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可以看作政府与企业就特定项目、资源的开发权订立行政特许合同的一种竞争性缔约方式。

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要积极引入竞争,进一步拓宽招投标领域,……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由此看来,项目法人招标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似无疑义,但仔细分析一下却不尽然。

首先,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其适用范围主要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规范的是项目业主的采购行为;而项目法人招标解决的是政府选择业主的问题,似乎要待业主产生以后才有《招标投标法》的适用问题。

其次,《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主体、对象等与项目法人招标的情况也存在差异。该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不在其列。而在项目法人招标中,招标人是政府,业主恰是潜在的投标人。该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而项目法人招标招的就是投资者,招标项目的资金应在业主产生以后由投资人落实,政府不可能提供资金。

最后,根据合同法理论,目前的《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或供应商,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以竞争方式缔结民事合同的行为。而在项目法人招标中,政府作为社会经济事务的管理者,其作为招标人选择项目业主的行为是其履行行政职权的一种方式,即使与中标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或者项目开发协议,该协议也决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合同,而应归入行政合同范畴。所以,规范民事合同竞争性缔约过程的《招标投标法》能否直接适用项目法人招标,值得探讨。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除非对《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否则该法直接适用项目法人招标在理论上是有问题的。在实务中,我们一般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不明示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在本次项目评选中,我们干脆直接回避“招标、投标”的说法,以“评选”代替“招标”,以“参选”代替“投标”,这样就不至于让招标人被《招标投标法》束缚住手脚。当然,不能为了灵活性而丧失原则性,不管是叫“项目评选”还是叫“项目招标”,毕竟是以竞争方式来选择业主,竞争就要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就要遵循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关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规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建立和不断完善的,有其合理性,因此在项目法人招标的程序上应尽可能地参照《招标投标法》。

三、关于招标人(政府)的行政权限

项目法人招标作为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招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政权限,也即招标人对拟进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应当具有能够授予中标人投资、经营该项目的权利,否则,该项目法人招标行为便如无源之水,没有依据。根据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第五十_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因此,为保障中标结果的有效性,取得有权机关的授权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是项目法人招标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

在本次项目评选中,虽然国家发展改革委是我国核准电力项目投资的主管部门,但电力项目的核准还需要通过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各方面审查。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投资项目从“审批制”改革为“核准制”后,政府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因此国土、规划、水利、环境保护、电力监管等部门的审查意见具备了“一票否决”的作用,是一个项目得以核准的前置程序。为了尽可能地保证评选结果的确定性,我们在项目评选文件中设计了预审程序,让有关政府部门在预审阶段就参与项目的把关,项目未通过预审的,一律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四、如何有效约束投标人的承诺条件

我国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缺乏投资风险意识和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只求做大、不求做强,尤其是前几年电力供应紧张的形势,使得电力投资的预期收益被不适当地放大,再加上电力项目审批程序复杂,业内普遍认为“进门比盈利更重要”。这种盲目投资、不计后果的现象在项目法人招标过程中也有所体现。为了能够中标获取项目,投标人往往报出极低的电价,例如在风电特许权招标领域,按照目前的行业平均水平,风电的成本为0.5元~0.6元/千瓦时,而通过招标确定的电价却远低于这个水平。这种明显的非理性竞标行为说明什么问题?一方面是企业抱有侥幸心理,另一方面与政府的默许态度分不开,招投标结果严肃性不够,中标以后随意要求变更投标承诺,或者向政府要求补贴的现象都不鲜见。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了“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结果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签订背离中标结果的协议。对于项目法人招标,我们认为投资人的承诺条件一经确定便不得变更,否则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也排斥了其他非国有资本的进入,造成电力投资领域的垄断加剧,效率低下。

在本次项目评选中,容量电价作为一项重要的评审因素,规定容量电价以投标人的承诺为准,15年不变;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争确定,投标人承担项目投资、建设和经营的全部风险。另一方面,在本次项目评选中,借鉴民事合同中的违约救济手段,由中标的投资人签署《项目开发承诺书》,《承诺书》明确规定了中标投资人在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要求中标投资人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当中标投资人违反其承诺时,政府可以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五、如何处理控股股东和项目公司的关系

项目法人招标中,投标人有三种情形:(1)投标人即为今后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项目公司;(2)投标人为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待中标后再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营;(3)投标人为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是今后成立的项目公司的股东。

在大型电力项目或者能源、基础设施项目的法人招标中,一般对投资人的资信、业绩、融资能力设定较高的门槛,所以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往往集中于对项目公司控股股东(或者联合体投标人的牵头方)的审查。此时,当中标投资人签署《项目开发承诺书》时,如果项目公司已经成立的,除了要求项目公司签署外,其控股股东也要同时签署,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项目公司尚未成立,则要求控股股东签署(如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共同签署),效力也及于今后成立的项目公司。另外,为保证项目承诺条件的落实,应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如项目建设期)控股股东不得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权益。

现金流动量可以分析企业经营状况嘛?

现金流动量可以分析企业经营状况

情况1

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均为正。
对于一家盈利状态良好,同时又产生投资收益和发生筹资行为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该企业大量现金流流入的原因及目的。如果企业处于将大量现金流用于更大的投资项目或是经营活动的准备期,可反映该企业管理高层投资意向和企业管理的优势,以及该企业具有的爆发性。反之,企业目的不明确,仅将现金流收回和增大的行为,比较存疑。
情况2
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现金流净额为正,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
对于一家盈利状态良好,前期投资产生收益,并将现金流用于归还借款或是股东分配利润的企业,是比较健康且具有稳定性的。但同时意味着该企业在经营上相对平稳,成长性较为一般。
情况3
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正,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
对于一家盈利状态良好,并将盈利流入的现金流用于投资项目、归还借款或是股东分红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是否可以持续大于投资活动现金流金流出数额和筹资活动现金流流出数额之和。如果持续大于,说明该企业是一家较为优秀的企业。特别是那些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是用于股东分红的企业,给股东分红的同时还能够支撑新的项目投资,说明企业盈利能力比较强。
情况4
经营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为正,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负。
对于一家盈利状态良好,还通过筹集资金的方式进行投资项目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该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1、项目自身前景如何
需要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商业理解力及前瞻性,来判断该投资项目。
2、需要考虑企业的资金承受能力
如果筹集资金的方式来源于借贷,意味着以后企业经营利润在投入新项目的同时,还需要支付融资利息,处理不当,可能出现企业资金链断裂的现象。
情况5
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都为负。
对于一家盈利状态较差,投资处于亏损状态,又需要归还筹集资金的企业,破产倒闭的可能性较大。
情况6
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为正。
对于一家盈利状态较差,又需要通过筹集资金的方式投资项目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投资项目的成功概率。如果该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处于亏损状态,需要首先判断该企业管理高层能力。个人认为如果投资这样的企业,有一定的赌运气成分。另外初创型企业现金流也会出现这种情况,但目前a股还不允许不盈利的企业上市,所以在a股发现这样的公司,基本可以归为垃圾公司行列。
情况7
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为正。
对于一家盈利状态较差,又产生投资收益和发生筹集资金行为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获得的投资活动收益是投资项目收到的分红,还是变卖资产带来的收入。如果是变卖资产所得,和情况6类似;如果是投资的项目所产生的分红,而且数额较为可观,可以视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为正,这个时候筹资现金流也为正,和情况4类似。
情况8
经营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净额为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正。
对于一家盈利状态较差,需要归还筹集资金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获得的投资活动收益是投资项目收到的分红,还是变卖资产带来的收入。如果是变卖家产所得,和情况5类似;如果是投资资产分红所得,且数额足以覆盖经营亏损和筹资费用,也有一定的投资价值。
综上所述:
自由现金流量是投资的重要评估指标,如果公司的现金生成是正面的,表明该公司有能力避免过度借贷,扩大业务,分红和面临困难时期,具有充足现金流的公司是优秀企业该有的品质之一。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12万占百分之49的股份每股占多少钱,我占24百分之要出多少钱?

今日聚焦 【美盛文化: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可能会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美盛文化公告,公司控股股东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9月累计占用公司资金共计7.7亿元,其中,通过直接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划转款项占用资金4.62亿元,通过对外投资方式占用资金2.44亿元,通过向供应商提供借款方式占用资金348.34万元,通过关联方归还控股股东的借款方式占用资金6000万元。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已归还金额3.01亿元,未归还金额为4.68亿元。本事项可能被深交所实行其他风险警示。 【紫光国微:北京智路资产管理等组成的联合体成为紫光集团重整战略投资者】 紫光国微披露关于间接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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