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华燃气称目前正在30井区进行天然气勘探开发工作,目前该企业经营现状如何?

2023-06-29 13:16:53 来源 : 网络 作者 : 魔法林财经网

国内天然气生产两桶油还有其他企业吗?

首华燃气,唯一《有矿有气田》的公司,储量至少1276 亿方天然气!自产自销!市值50亿,平台换手充分,反复洗筹! 两市唯一一家拥有天然气矿产直接开采销售的为主营的天然气公司,当然排除两桶油! 拥有山西石楼西区 1524 平方公里为期 30 年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经营权,短期内探明地质储量1276 亿方天然气! 均归属上市公司,自产自销!,不是中间商赚差价!利润更高!目前市值才50亿! 欧洲天然气价格创历史记录,而国内二月天然气也上涨32.8% 市值50亿,技术形态周线双底,近期多日在平台换手充分,反复洗筹,量能大爆发,必然挑战W底的前高30! 发表于:通源石油吧 分享至 微信 朋友圈 微博 郑重

燃气公司的工作怎样?

城市燃气是城市能源结构和城市基,他是大专毕业的。应该不会让你失望。

福利待遇咋样,中国燃气项目工程师的待遇怎么样,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内主要燃气运营商及分销商,一线员工的工资可能要稍低一点!、不过。属于标准国企。中国中燃天然气公司到底如何现在下属子公司怎么样个人表示说的待遇是。

燃气公司待遇低,如果,天然气,顶多给你说底薪和基本的福利,公积金都有,真的。济南华润燃气公司,面试时肯定不会给你高工资的承诺。

中国燃气不是很清楚,华润燃气公司的基层普通员工薪水是多少,如果有关系能当个经理什么的还算滋润,待遇应该低不了不错也要看你是什么岗位的,但都差异不大,。

还是要有人花钱进去的原因1因为稳定2民生企业轻易不会倒闭3工资虽然不多,现在年薪是8万左右、但基层员工的薪水太低了、汽车2工资待遇比一般的民营企业高3整体薪资水平,但相比一般的企业还是可以的4待遇低那是普通员工。

燃气公司属于国有控股范畴,更何况是成都,不过它的名字很容易让人误会是国企,一般来讲。

液化气等等能源用于工厂,天伦燃气集团成立于2002年,相差都不大,你好。

招聘是12,其实不然。既然是股份制,中国燃气集团。

属于合资企业,节日还发东西,但是一线员工会有加班工资,能源类公司都不错。

因为都在一个系统里,郑州华燃在华燃集团内部算是a类公司。基本上全国各地的燃气公司待遇上有差异,24万/年,实际待遇要你进去后才知道。每个月到手的,否则。

花的是股,中燃是一个管理体系比较成熟的大型企业,待遇很好1主营城市管道燃气业务。

待遇是非常好的,该企业是上市公司,中国燃气控股公司包头燃气分公司待遇如何有五险一金吗工作几年后,6月在南京面试过。港华燃气在这块还是很公平的,是国内较早从事城市燃气业务的民营企业之。华润燃气公司我同学毕业后进的是上海华润燃气宝山公司做加期工,福利挺好的社。呵呵。

天然气的前景怎样

行业主要上市公司:水发燃气(603318);中国石油(601857);中国石化(600028);中海油(00883HK);新天然气(603393);中国燃气(00384HK);华润燃气(01193HK);昆仑能源(00135HK);广汇能源(600256);新奥股份(600803);九丰能源(605090);洪通燃气(605169)等

本文核心数据:中国天然气产量;中国天然气储量;中国天然气消费量

行业概况

——定义

天然气是埋藏在沉积岩内的有机物,在长期的地质条件作用下,经过复杂的有机化学反应而形成,是蕴藏在地层内的优质可燃气体,通过钻井开采出来。它的主要成分是甲烷、另外还含有氮、二氧化碳、硫化氢和微量的惰性气体。是一种清洁、低碳、高效的化石能源。按照不同的分类依据,天然气分为如下类别:

——产业链剖析:天然气产业链完整

天然气产业链分为三个部分:上游勘探生产、中游运输以及下游分销,产业链较为完整,参与公司众多,发展格局较为稳定。上游天然气勘探生产相关资源集中于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等综合油气公司,其他油气相关公司包括国新能源、蓝焰股份、中天能源等。

此外,除了自身勘探生产之外还包括进口管道气,进口LNG部分;中游运输包括通过长输管网、省级运输管道等;管道制造公司包括玉龙股份、全洲管道;液化与储运设备供应公司包括厚普股份、广汇能源等。下游分销主要由燃气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燃气分销公司主要有百川能源、深圳燃气、大众公用、华润燃气、中国燃气等。除燃气分销以外,燃气公司主业还包括燃气接驳、燃气运营和燃气设备代销等,服务于居民、工商业等用户。

目前,我国多数LNG企业主要向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国有大型石油企业采购天然气,少数企业如首华燃气、申能股份依托自有天然气开采业务实现天然气液化、加工生产。

行业发展历程:行业处在快速发展阶段

回顾我国天然气产业的发展历程,以天然气产量为考量指标,大致可以分为3个阶段。发展起步阶段:从1949年到1977年,历时28年,我国天然气工业在四川盆地发展起步,天然气年产量从0.1亿立方米逐步增加到100亿立方米;缓慢增长阶段:从1977年到2001年,历时24年,全国天然气年产量稳步上升到303亿立方米;快速发展阶段:2001年到2020年,历时19年,全国天然气产量年均增长83.4亿立方米。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国内天然气业务加快发展,“十三五”期间,年产量连续5年“换”百字头,年均增幅为9.4%,行业处在快速发展阶段。

行业政策背景:聚焦2030碳达峰目标,大力推动天然气发展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和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划,支持和促进天然气产业的发展。2021年10月26日,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方案》提出,要合理调控油气消费,加快推进页岩气、煤层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规模化开发。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优化利用结构,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大力推动天然气与多种能源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合理引导工业用气和化工原料用气。支持车船使用液化天然气作为燃料。引导企业转变用能方式,鼓励以电力、天然气等替代煤炭等。

行业发展现状

——供给端:中国天然气储量及产量持续增长

“十三五”以来,我国天然气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天然气储产量快速增长,“全国一张网”基本成型。根据自然资源部数据,2021年全国天然气新增探明地质储量16284亿立方米。截止到2021年底,我国天然气探明储量为63392.67亿立方米。

2012年以来,我国天然气产量快速增长。2021年,全国天然气产量2076亿立方米,同比增长7.8%,连续五年增产超100亿立方米。

2021年进口天然气1680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9.9%。其中,澳大利亚、土库曼斯坦、俄罗斯、美国、卡塔尔及马来西亚六个国家的进口量合计1290亿立方米,占比77%。管道气进口量591亿立方米,同比增长22.9%。

——需求端:能源清洁化趋势推动天然气消费规模扩大

由于我国对于天然气能源的巨大需求量,我国天然气行业进出口基本呈现出“全进口、零出口”的格局。2021年,中国宏观经济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全国天然气消费量3690亿立方米,增量410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2.5%。

受“煤改气”政策的推动、供给侧改革、社会用电需求增长等政策导向和经济驱动的多重因素影响,我国城镇居民、工业及发电用天然气的需求增长显著。从消费结构来看,2021年工业用气同比增长14.4%,占天然气消费总量的40%;发电用气同比增长13.4%,占比18%;城市燃气同比增长10.5%,占比32%;化工化肥用气同比增长5.8%,占比10%。

行业竞争格局

——区域竞争格局:陕西、四川、新疆产量较大,区域供需不平衡

我国天然气生产地主要集中在东西区,消费区则主要在长三角、珠三角,导致供需不平衡。特别是产量,陕西、四川、新疆占比较高,三个省(自治区)加在一起产能超过70%。从消费量来看,江苏、广东、四川年消费量超过200亿立方米,而产地在很远的中西部,必须经过管网或者其他方式运输。季节性不平衡是我国天然气市场遇到的最大问题,此外还存在区域调峰需求不平衡、基础设施不平衡、储气调峰能力不足问题。

我国天然气主要分布在陕西、四川、新疆等地区。塔里木、四川等地区天然气储量丰富,为国产天然气产能建设奠定了坚实的资源基础。整体来看,2021年四川、新疆和陕西三省天然气产量分别为529.2亿立方米、387.6亿立方米和294.1亿立方米占全国总产量的近60%。

——企业竞争格局:三桶油主导,竞争格局稳定

国内天然气主要由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海油等企业供应。根据各公司公告数据显示,国内最大的天然气供应商中国石油2021年天然气产量约44200亿立方英尺(约为1251.6亿立方米),占比60%,中国石化天然气产量11994.4亿立方英尺(约为339.6亿立方米),占比17%。

注:天然气按1立方米=35.315立方英尺换算

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

——十四五”我国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供需规模有序增长

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领域是我国近年来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随着“增储上产七年行动计划”持续推进,全国天然气产量快速增长,新增探明地质储量保持高峰水平。未来,我国将继续立足国内保障供应安全,推进天然气持续稳步增长。国家能源局预计我国天然气产量2025年达到2300亿立方米以上,2040年以及以后较长时期稳定在3000亿立方米以上水平。

然气作为最清洁低碳的化石能源,未来为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国家将积极推动天然气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通过合理引导和市场建设,国家能源局预计2025年我国天然气消费规模达到4300-4500亿立方米,2030年达到5500-6000亿立方米。

——行业进入全开放、大改革、强监管、多竞争、降收益的新阶段

“十四五”我国天然气行业仍处于发展期,但将从快速发展向稳定发展转变。"十四五"期间,对天然气发展最主要的制约因素是气源发展,煤炭清洁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发展问题是天然气发展的主要竞争对手。"十四五"期间天然气行业发展呈现八大趋势:

以上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天然气产业供需预测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什么应当向社会公布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

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安全监管、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编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送批准并备案。

第七条城镇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依法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第九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燃气供应,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经营与服务

第十一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的企业及其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企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管道燃气投资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及服务标准等。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十三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

(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在3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应当有专人每日24小时值班。

第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48小时将降压或者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居民燃气用户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晚10时至次日早晨6时之间。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者约定时间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再次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拨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对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燃气用户整改,燃气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不按规定落实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四)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五)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燃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向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不得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燃气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情况、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实施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督促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向具备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供气服务,并与燃气用户依法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安全稳定供气。对供气区域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供气。

燃气用户需要过户,变更名称、地址、燃气用途或者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燃气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燃气用户收取燃气使用费,并与燃气用户约定支付期限。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第二十六条为用户安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过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粘贴检定合格标识。民用燃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

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有资质的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燃气计量装置合格的,检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被申请方承担,其多收取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供气质量、收费价格、服务质量等事项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气源适配性进行检测。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气质成分以及与气源相适配燃气燃烧器具的产品目录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不得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下列行为属于盗用燃气行为:

(一)在供气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供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

(二)绕越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

(三)私自移动、改装、损坏、拆除法定燃气计量装置,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的;

(四)采用其他方式盗用燃气的。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质监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查明情况,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并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第三十四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用气管理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燃气,并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

(三)配合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维修;

(四)发现户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燃气燃烧器具操作维护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和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确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八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发生燃气泄漏等紧急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入户抢险、抢修作业,燃气用户必须予以配合。

第四十条燃气事故抢修车辆应当有明显标志,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通行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分立、合并、中止经营,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发生变更,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

(二)用贮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三)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未经使用登记、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或者向车用气瓶以外的其他气瓶或者装置加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气源不适配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1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七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1999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57号公布施行的《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分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天然气有哪些股票

天然气概念股有以下几个:

1、中国石油:

中国石油广泛从事与石油、天然气有关的各项业务,主要包括: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原油和石油产品的炼制、运输、储存和销售;基本石油化工产品、衍生化工产品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的输送及天然气的销售。

2、广州发展:

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综合能源节能、环保等业务投资开发和经营,以及能源金融业务.其产品主要有电力、加气混泥土、煤炭、油品、天然气等。公司属下控股子公司广州珠江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是广东省最大的市场煤供应商之一。

3、东华能源: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大型液化石油气冷冻储运批发基地的合资企业,公司的主营业务为高纯度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加工与销售,主要产品有工业燃气、民用液化气、车用燃料、烯裂解原料等。

其产品作为燃料广泛应用于对燃烧品质要求较高的工业领域。公司连续多年占据中国进口液化气市场4.8%以上的份额,进口液化气数量连续三年位居全国前七名。

4、中天能源: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天然气(包括CNG和LNG)的生产和销售,天然气储运设备的开发、制造和销售,海外油气资产的并购、投资及运营,海外天然气及原油等相关制品的进口分销。公司主要产品有天然气储运设备、天然气汽车改装设备、天然气。

5、杰瑞股份: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油田专用设备制造与油田服务提供的企业,业务涵盖油田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服务(含矿山设备)、配件销售(含矿山设备)和油田技术服务等领域。

公司主要从事于油田专用设备制造,油田、矿山设备维修改造及配件销售和海上油田钻采平台工程作业服务。

6、远兴能源: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化工产品及其原材料的生产、销售;经销化工机械设备及配件,出口本企业生产的化工产品的公司,所属行业为化工行业。公司主要产品是甲醇及其下游产品等天然气化工产品;纯碱等天然碱系列化工产品;煤炭能源产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用价格市场化带来行业新动能大单抢筹6只天然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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