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富联表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目前公司经营现状如何?
我国民营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
你好,亲 现状如下: 1、股权结构不合理,“超级股东”控制一切。我国股权结构的特点是以国有股、国有法人股为主体,其中非流通的国有股、国有法人股占很大比例。股权结构设置不合理,表现为国有股比重过大,社会公众股过于分散,缺乏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 如上市公司大部分股权由政府持有,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全部股权的54%。不合理的股权结构,造成大股东特别国有股东“一股独大”超强控制,制约了公司治理结构改进和证券市场发展。 2、“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 国有企业控制权掌握在内部人手中,内部人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损害所有者利益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3.董事会独立性不强,内部监督不足。表面上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股票启明信息和启明星辰是一家的吗
是一家的,就是同一家公司,全称是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这家公司是1996-06-24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一层。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0006004827014,企业法人王佳,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扩展资料:
关于启明信息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来自东方财富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启明信息 证券代码:002232)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1年12月7日、8日、9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可能存在的事项进行自查,并询问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自查确认事项外,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
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完善
一、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会计信息失真 (一)违法性失真 违法性失真是指有关企业或个人故意违反法律或规章制度而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 根据契约经济学的解释,企业是由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组合而成的契约联结体。非人力资本的作用在于黏结企业各要素,从而具有了抵押功能,使其一旦被投入企业就处于一种锁定状态,成为天生的风险承担者。人力资本的作用在于做出决策并更有效地利用非人力资本,但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不能分离,可以随时抽回,相比之下其承担的风险要小得多(在不考虑资产专用性的前提下)。这样,企业组织上的决策功能便与风险承担功能产生了背离。人力资本所有者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加上其行为无法观察,使其完全可以通跪求一篇 物流企业信息化发展现状及对策 开题报告
竞争加剧:物流行业竞争激烈,新进入市场的竞争对手增加,导致速达市场份额下降,竞争对手推出更具吸引力的价格和服务,从而吸引客户,技术进步和创新,使竞争对手能够提供更高效的物流解决方案,根据中物联发布的2021年度中国物流企业50强榜单来看,2021年物流行业前50强企业总物流业务收入达13588.72亿元,同比增长16.6%;上榜的营业收入门槛值达40.64亿元,同比提高3.59亿元。 图2-9中物联发布通告 根据文章从五力竞争模型角度分析,目前厦门速达物流在行业中的竞争者较多,且各派系都处于稳步发展中,现有企业间的竞争较为激烈;就上游议价能力来看,我国物流行业的上游供应商主要是拥有土地资源的政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包括哪些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