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苏监管局鼓励保险机构探索粮食全产业链保险提升保障水平,如何看待此事?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水陆运输从业资格证哪里有考?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管理单位:应急管理部(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报名 报名工种:高压电工作业,低压电工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高处安装、维修、拆除作业。 报名条件: 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 学历要求:初中及以上学历。 报名需提供身份证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成立有什么意义
您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它的成立有以下几个意义: 首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过去,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散,监管职责和权限不够明确,监管缺乏协调性和一致性。而现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将有助于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和一致性,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水平。 其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有助于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金融领域面临的重要问题,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将有助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最后,国家金出生人口减少后,被直接影响都有哪些行业?
出生人口的减少将直接影响婴儿用品、童装、玩具、奶粉、孕妇用品、医疗和教育行业:
首先,出生人口的减少将直接影响婴儿用品行业。婴儿用品与宝宝的成长有直接关系,如婴儿车、摇篮床、推车等,这些产品通常需要在孩子出生前购买,并随着孩子的成长而不断更新。如果出生人口的减少导致市场需求的下降,婴儿用品行业将会遇到重大的挑战。
其次,童装和玩具行业也将受到直接影响。出生率的下降将导致儿童数量减少,这意味着家长们购买童装和玩具的需求会减少。同时,如果家长们面临着经济压力,可能会更倾向于购买次品或者低价产品,这将导致高端品牌的销售额下降。
第三,奶粉行业也将受到影响。如果出生人口的减少导致市场需求下降,奶粉行业将面临着挑战。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奶粉企业可能会采取更激烈的竞争策略,如加大广告推广力度,降低售价等。这将对奶粉行业的利润率和市场份额产生巨大的影响。
第四,孕妇用品也将受到直接影响。出生人口的减少意味着孕妇数量的减少,这将直接影响孕妇用品行业的市场需求。这些产品通常包括孕妇装、孕妇营养品、孕妇护肤品等,如果市场需求下降,孕妇用品行业将面临巨大的困境。
第五,医疗和教育行业也将受到影响。出生人口的减少将直接影响儿科医院的收入,因为儿科医院通常以收取新生儿的费用来盈利。此外,对于教育行业,学龄人口的减少将产生类似的影响,因为学龄人口的减少将直接影响学校的学生数量,从而影响学校的财务收入和运营状况。
总之,出生人口的减少将直接影响包括婴儿用品、童装、玩具、奶粉、孕妇用品、医疗和教育行业在内的许多行业。这些行业必须重新评估自己的市场策略和经营模式,以适应人口变化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同时,政府和企业也可以考虑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如减税、优惠政策、增加研发投入等,以支持和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
焦作市预算单位有哪些
市财政局设2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政务和有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重大政策、局内重要工作和领导交办重要事项等的督办工作;承担机关和部分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工作。
(三)综合科(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参与涉及财政的各项改革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负责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和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负责住房公积金收支监管;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承担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相关工作。
(四)预算编制局。研究提出财政政策、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负责全市收支预算编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预测全市财政收支情况,提出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和建议;承担市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市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全市财政预算,负责编制全市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承担向市人大预算工作部门的有关汇报、联络工作等;负责全市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五)国库科。研究拟订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和管理总预算会计核算;负责市级财政资金调度和财政资金的监督核算工作;负责财政预算执行,跟踪分析全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负责审核汇总全市和市级年度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统一管理市级财政的银行账户,负责预算单位银行开户的审批工作;研究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对县市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进行指导;负责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
(六)财政监督检查局。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负责全市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报告复审工作;指导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业务工作。
(七)行政政法科。负责全市行政、政法部门的财务管理,拟定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审核所联系部门(单位)年度决算;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科。负责教育、科技、文化、体育、计生等部门的财务管理,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拟定财务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承担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和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审核所联系部门(单位)年度决算,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经济建设科。负责发展改革、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的财务管理,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参与拟订市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批市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指导政府投资的基建招投标标底和工程预(结)算的审查工作。
(十)农业科。负责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财务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支农惠农强农政策;研究提出我市财政支农有关政策的建议;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支农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审核所联系部门(单位)年度决算;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等。
(十一)社会保障科。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财务管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和执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二)税政与条法科。承担税收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负责地方税源调查工作及税款退付的审查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工作。
(十三)企业科。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对所分管的各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支持全市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研究提出市级财政支持有关行业的政策;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参与拟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十四)金融贸易科。负责商业流通、粮食、物资、供销等部门的财务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及地方政策性保险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物拍卖企业资格年检及申报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按规定管理地方政策性金融业务;制定地方担保行业财政、财务有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五)基层财政管理科(焦作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乡镇财政对各项惠农补贴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发展财政投入的监督管理;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方针、政策,起草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有关农村税费改革遗留问题;研究提出完善乡镇财政职能以及建立健全乡村政权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研究制定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组织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负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负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涉农收费管理,提出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的政策建议等。
(十六)债权债务科。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债权;编制政府债务预决算;对全市政府债务进行监控;负责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承担项目申请、评审、对外谈判、磋商、签约、转贷(赠)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资金及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承担政府国外贷款资金的回收、偿还和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工作;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执行机构实施项目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会计科。组织实施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管理全市会计从业资格;承担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工作;负责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工作。
(十八)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市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编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预算和审批购置事项;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城镇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清产核资工作。
(十九)绩效管理科(焦作市政府公物仓管理中心)。拟订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办法及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依据评价结果提出核定和调整部门预算的意见;负责制定政府公物仓资产管理制度,对市本级政府公物仓资产进行配置、收缴、调拨、使用和处置,负责政府公物仓的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收缴资产处置收益,负责管理公物仓资产信息平台。
(二十)焦作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拟订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低产田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管理土地治理和产业化项目;负责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管理;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检查项目落实情况。
(二十一)行政事项服务科。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负责审核受理材料,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处理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办对下列事项的许可审批: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2。罚款没收财务许可证、执罚公务证核发;3。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审批;5。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审核。
(二十二)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一、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3年支出合计2010。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35。53万元,占86。33%;项目支出274。87万元,占13。67%。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2010。4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0万元。与上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增加274。12万元,增长15。79%,主要原因:1。本年度新进人员7人,人员经费增加;2。2023年新增应急调峰储气服务费用102。08万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经费100万元;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增加0万元,增长0%,主要原因:2023年我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年初预算为2010。4万元。其中本年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10。44万元,占75。13%;教育支出6。01万元,占0。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0。45万元,占16。44%;卫生健康支出86。56万元,占4。31%;住房保障支出76。94万元,占3。83%。
四、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735。53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569。7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经费165。8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其他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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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八条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一大批新规来了!6月1日起这些细节不注意可能会“犯法”
6月即将到来。6月1日起,国家和地方的一批新的规定即将实施。而在这些新规中,不仅有可以更大程度方便我们日常生活的规定,还有一些曾经被很多人不在意、忽视的细节。此后如果不注意,很可能“犯法”。
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推行
6月1日开始,辽宁、山东、广东、重庆、四川,将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而江苏、河南、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将实施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无需回户口所在地办理,试点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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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将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由6家人身险公司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通知》要求,试点保险公司应创新开发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人员投保提供交费支持等。消费者达到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且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
图片转自央视网
天津等20城将试点
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
6月1日起,天津、太原、沈阳、上海等20个城市试点推行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已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买卖双方可以选择在车辆转出地或者转入地进行交易。办理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等经营主体依规核验车辆及手续资料、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在车辆转入地和转出地以外第三地进行交易的车辆,不能办理交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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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驾照自动挡科目二减少至4项
公安部推出“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安交管12项便利措施,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包括试点驾驶证电子化等4项简政放权措施、便利老年人办理交管业务等3项定制服务措施,试点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等5项互联网服务措施,进一步提升交管服务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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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便利措施,从6月1日起,小型自动挡汽车科目二考试取消“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项目,考试由5项减少为4项,更加贴近实际驾车操作要求,减轻考生考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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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自动挡汽车考试科目三约考间隔时间,由科目一考试合格后30日调整为20日;对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科目三约考间隔时间由40日调整为30日。对申请小型汽车异地分科目考试的,申请变更考试地的次数由1次调整为不超过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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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
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500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对于故意侵权、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判决给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权利使用费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倍数赔偿。同时还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并设定了法定赔偿额的下限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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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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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期江苏、安徽、海南、重庆、宁波试点基础上,从6月1日起,全国纳税人申报财产和行为税时,进行合并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
北京:
调整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条件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购买域内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明确,自6月1日起,申请人或其配偶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住房(即“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提供该房屋在北京市住建委签约备案的购房合同编号及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联网核验无误后即可办理。
天津:
租房也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从6月1日起,天津市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新政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就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虽有自有住房,但经天津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租赁住房也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山东:
商品房公摊面积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山东省住建厅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从6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商品房承销机构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有关规定,将房屋(含地下储藏室、车位、车库)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其所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位及分摊面积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若储藏室、车位、车库按个销售,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约定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上海:支持符合条件外资
率先在沪设立证券、基金管理机构
上海《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6月1日起施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率先在上海独资、合资设立证券、基金、养老金管理等机构;推动资产管理机构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管理;推动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碳核算,开发碳基金、碳信托、碳指数、碳远期等碳金融产品。
将儿童安全座椅纳入全国立法
2021年6月1日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正式实施。首次将儿童安全座椅纳入全国立法。规定监护人应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同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吸烟喝酒将违法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将在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该法明确不良行为,如吸烟、饮酒、旷课、逃学、沉迷网络等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
农村养老有法律保障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除了规定,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出现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规定紧急使用制度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对创新医疗器械优先审评审批;对用于治疗罕见疾病、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和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需的医疗器械,可以附条件批准,加快产品上市;参照疫苗管理法,出现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可以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使用医疗器械等。
《条例》规定,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产品上市后管理,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对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上海:
为携导盲犬的残疾人提供便利
《上海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办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当为携带辅助犬的残疾人提供便利。此外还规定,鼓励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建设更高标准的无障碍环境,创建无障碍环境示范项目、示范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研发、推广和应用无障碍通用设计技术、产品,提高无障碍环境的便捷化、系统化、智能化水平。
江苏:
殡葬服务不得捆绑或强制消费
《江苏省殡葬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政府维护记载本行政区域内无丧葬补贴的居民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等服务。同时规定,殡葬服务单位不得误导、捆绑或者强制提供服务,违者将被依法查处。
江苏无锡:
“禁区”卖活禽最高罚1万
《无锡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将自6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市区范围为活禽交易禁止区域。在禁止区域内从事活禽交易的,对经营者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场所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本文来源:人民日报、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