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银行业资产总额突破 10000 亿元,这对当地经济发展有哪些助力?
存款利率降低,存得越多亏得越多,你的钱还存银行吗?
会存,但是不会全部存。
一些储户或许已经发现,相比此前的存款利率,如今很多银行存款利率变得不太够看,纷纷下调了一些中长期存款的利率。那么当银行存款利率降低时,还应该存定期存款吗?
1、由于银行理财产品已经不再承诺保本保息,如今人们熟知的保本方法并不多。我们做财富管理时,核心就是要解决安全的问题。因此,出于安全性考虑,是有将其存在定期存款中的必要性的。
2、银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有着从3个月到5年的几种期限,可以满足很多人的短、中、长期存款要求;银行定期存款的利率比活期高很多,是后者的几倍,乃至十几倍,能让储户得到更多的利息收入,缓解通胀造成的侵袭。
3、另外对于一些老年人来说,他们抗风险能力不高,习惯了银行定期存款,遍布的银行网点和ATM机也能比较方便地造福他们。
4、对于一些月光族来说,受疫情影响,有时候可能会出现主动收入受限乃至断绝的情况。定期存款能在一定程度上帮他们强制储蓄,限制他们不合理的消费欲望,增加其抗风险能力。
5、另外,在利率下行期间,提早做好调研,存入较长期限的定期存款,可以有效锁定较高的存款利率,此后哪怕是利率继续下降,也不会影响这次定期存款的利率。
6、以及年关前后,不少中小银行为了揽储,会适当提高存款利率,或者推出一些存款送礼品、积分的活动。
因而,在当下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对于闲置时间较长的资金,做好调研后存入较长期的银行定期存款中还是比较有必要性的。
虽然有很多理由支持人们将钱存在银行定期存款中,但我们不能将钱全部存在里面,因为这便犯了“将鸡蛋全部装在同一个篮子里”的错误。
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后,如今的定期存款利率水平是比较低的,将钱全部存在里面,会让我们的平均存款利率变得比较低,有可能难以跑赢通胀。
这会导致,虽然看似多了利息,但论及所有钱财的购买力,却在下降。
所以,我们应该将大部分存在银行中保证安全,小部分选择保本稳妥,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方式进行增值,慎选股票、股票基金之类的不保本且风险较高的方式。
我想得到一些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资料,感激不禁!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已步入了关键时期,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亦越来越深刻,整个金融界只能选择正视这些问题才能更好把握未来。作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参与者之一,唐双宁先生以务实的态度来对就国有银行的改革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实践总结。 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阶段性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阶段式向前推进的。我曾在不同场合对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历史阶段进行过分析。二十多年来,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1984—1994年的专业化改革阶段 1984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银行体制。1984年,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中国工商银行,加上专营外汇业务国有银行承担维护当地经济秩序的政策有哪些
人民银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工作。二、把握工作原则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明确信贷规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四、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五、严禁非法活动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六、改进金融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七、加强协调配合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八、依法调查处理(一)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三)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九、加强宣传引导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济宁市商业银行的发展简史
全行坚持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市居民的市场定位,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以打造核心竞争力强的精品银行、良好银行为目标,坚持“适度扩张与稳健经营并重”的经营思路,充分发挥地方法人机构管理链条短、决策速度快、服务效率高、经营机制活的优势,各项业务快速发展。不断强化内部改革,努力改进金融服务,加快各项业务发展,全行资产规模迅速扩张,经营效益大幅度提升,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实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截至2009年11月末,全行资产总额87亿元,存款余额80亿元,贷款余额59亿元,分别较开业之初增长140.3%、141.7%和143.8%。累计上缴各项税金2.8亿元,其中2008年上缴各项税金1.18亿元,同比增长140.8%,位列济宁市非工业企业纳税额第8名。
成立以来,累计上缴税金2.8亿元;累计发放中小企业贷款380多亿元、支持中小企业2600余户,中小企业贷款占比一直保持在90%以上,小企业信贷工作2008年得到张振川市长的批示和表扬。济宁市商业银行凭借卓越的经营业绩,先后被济宁市委、市政府授予“好班子”、“先进单位”等称号,被山东省委组织部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2008年位列全市非工业企业纳税第8名;2007和2008年连续两年被山东银监局评为“良好银行”和“小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被中国银行业协会评为“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在《银行家》研究中心公布的2008年度全国120余家城市商业银行综合竞争力排名中居第15位,居山东省城市商业银行第3位。在2008年12月份中国银监会银行业中长期风险预警系统排名中位居全国各家银行第4位、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第1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