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误导其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当的基金产品的,如何处罚?
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规定,可以处多少
1、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第十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对基金管理人违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如何处罚进行了规定。 2、法律依据:《证券投资法》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公司基金设立条件是什么
设立基金型企业,有下列条件:1、企业达到一定规模;2、投资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注册资本5年内全部到位;3、基金企业的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4、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管至少有3名;5、基金型企业依法从事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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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公司反馈,要注意每次交易都会收手续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七条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投资顾问、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等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注册或者备案。
第九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第一百一十一条基金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五)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六)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七)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八)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或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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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没有保障,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不建议轻信平台所谓的100%保本的承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十八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
基金销售人员的禁止行为包括
法律分析:《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比例 (三)预测基金投资业绩,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四)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五)未向投资人有效揭示实际承担基金销售业务的主体、所销售的基金产品等重要信息,或者以过度包装服务平台、服务品牌等方式模糊上述重要信息 (六)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七)在基金募集申请完成注册前,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八)未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规定的时间销售基金,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告即擅自变更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 (九)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规利用基金份额转让等形式规避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闭环运作要求、损害投资人资金安全 (十)利用或者承诺利用基金资产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 (十一)违规泄露投资人相关信息或者基金投资运作相关非公开信息 (十二)以低于成本的费用销售基金 (十三)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违规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比例 (三)预测基金投资业绩,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 (四)误导投资人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五)未向投资人有效揭示实际承担基金销售业务的主体、所销售的基金产品等重要信息,或者以过度包装服务平台、服务品牌等方式模糊上述重要信息 (六)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七)在基金募集申请完成注册前,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向公众分发、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发售基金份额 (八)未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规定的时间销售基金,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告即擅自变更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 (九)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基金份额规利用基金份额转让等形式规避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闭环运作要求、损害投资人资金安全 (十)利用或者承诺利用基金资产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 (十一)违规泄露投资人相关信息或者基金投资运作相关非公开信息 (十二)以低于成本的费用销售基金 (十三)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安排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