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发布《 关于公布 2022 年度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的通知 》,其中有你看好的企业吗?
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一、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二、优惠内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 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 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 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
四、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往期链接
(17).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16).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15).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14).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3).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12).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11).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10).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09).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08).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07).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06).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05).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04).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03).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02).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01).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国家级孵化器最新认定标准2023
国家级孵化器2023最新认定标准: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科技厅(委、局)提出申请;
2、省级科技厅(委、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实地核查,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书面推荐到科技部;
3、科技部负责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科技部文件形式确认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综上所述,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法律依据】: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五条
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依托他省的企业开办的平台能享受什么优惠
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有关部门: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为进一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将优化申报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完善服务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时在我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19-2021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21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2021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21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2021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1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认定流程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附件1)准备申报材料。为便于企业自我评价,我市预申报端口继续开放,企业可模拟专家打分,便于后续补齐短板、精准辅导,详见市科技局官网2021年12月21日《关于开展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预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网上填报
1、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网),实名认证完成后,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企认定系统。〔企业登录账号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号密码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一致),凡是之前在科技部火炬中心注册过的企业用户(包括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等)可以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直接登录。无账号企业需先注册。〕已更名企业需先完成系统内企业名称变更再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自今年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承诺效力、不实承诺责任、核查权力等详见《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事项》(附件2)。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承诺已经知晓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全部内容,进入国网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申请企业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相应位置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系统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
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3、企业按照国网提示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相关附件;确认无误后,选择对应的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点击“提交”(请勿选择提交至“宁波市”),然后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4、登录“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地方网,gaoqi.kjj.ningbo.gov.cn/),点击“法人登录”,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法人账号登录(无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的企业需先注册)。登录后,正确填写企业基本信息,保存后提交,以激活申报板块。点击“高企认定申报(正式申报)”,按照提示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上传由国网下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和相关附件。对于知识产权内容,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在附件上传知识产权清单;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企业知识产权需要的证明材料。确认无误后,选择对应的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点击“提交”。
(三)初步审查
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参照《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要点》(附件3),对企业提交至“国网”和“地方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录入“地方网”企业初审栏目,导出并打印《2022年度第X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意见汇总表》(1份),加盖公章后寄送我办。
(四)评审报备
我办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抽查、会议审议及社会公示,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注意事项
(一)各地科技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应确保承诺信息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将被纳入有关信用记录,并在下一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对提供虚假承诺通过认定的企业,将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二)为确保初审、专家评审等流程正常进行,企业在国网和地方网所填信息及附件应保持完全一致,如需修改,应在国网和地方网同步修改完再提交申请。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无纸化,企业无需提交纸质资料。对于通过初审的企业,可自行参照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制作纸质申报材料留存备查。企业在“地方网”上传的证明材料应采用PDF格式,内容清晰、完整,文件标题完整、有序。
(四)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五)相关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企业应自行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在申报材料中提供专利缴费凭证、法律状态查询、专利登记簿等相关材料,其中的I类和II类专利需分别填报;通过转让申请权方式获得的专利权,企业应提供专利权变更说明材料;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有其他企业型权属人时,应提供该企业放弃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声明材料。
(六)企业选择的审计中介机构应符合《工作指引》明确的执业时限、职业道德、执业人员比例等条件,并约定责任事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附具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材料,并提交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4)。
(七)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科技中介、审计中介和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甬科资〔2020〕81号)相关规定,列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单,追回已享受的奖补资金,并移送“宁波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开曝光。请各地科技部门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四、受理时间
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两批受理,第一批认定“国网”和“地方网”的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均为6月15日,第二批认定“国网”和“地方网”的网上填报截止时间均为8月16日。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采取全封闭评审方式,第一批认定未通过企业可补充完善申报材料再次提出申请,参加第二批认定。已在规定期限内参加预申报企业优先推荐参加第一批认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参加预申报企业原则上参加第二批认定。各地应合理安排企业填报时间,防止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
高新技术企业是构建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有生力量,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推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规上工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为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强劲动力。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我市相关要求办理。
网络填报咨询
市科技信息研究院 赖中恩 电话:87970569
政策咨询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郭斯勇 电话:87910711
市科技局高新处 李玉洁/孙烨烽 电话:89292528
市财政局经济发展处 金贤丰 电话:89388121
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康海波 电话:87732395
2007年开始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扶持政策
一、正面回答
1、财政投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组织专家评审、复核的基础上,研究拟定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方案;
2、人才评价,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确保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参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人员;
3、金融支持,鼓励和支持地方科技部门,建立以支持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的投资机构;
4、政府采购;
5、军民科技融合。
二、分析详情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三、孵化器公司是干什么的?
孵化器公司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经济组织,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降低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