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假装抑郁症主管应该怎么办?
我们单位车间有个员工患有抑郁症,作为企业人力资源因应该怎么处理?
到他家去家访,人力资源部要有责任感,先了解情况再下结论,适当向上级透露信息。不要急着个上级主管汇报所有信息(上级主管不可能会设身处地的了解所有情况也不会了解真正的实际情况)和采取过度措施,以免情况自己无法控制和激化病人病情。另外,应该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为其申请一段期限在半个月内的假期休整,在此期间一并为其做心理辅导。对其鼓励为主。还有对他的直接主管表明需要暂时换人接替他的工作,以免耽误工作。。。。。。当然,企业不是慈善机构,给每个人机会,也以人为本,做了着些,我们即尽到了责任也近了义务,如果还不行,那请他换一份工作吧。员工进入企业隐瞒有忧郁症病史,现员工向公司请假,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吗?,
员工隐瞒病史入职,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没有权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隐瞒病情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如果没有患该病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经单位提出,该员工没有如实告知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否则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健康状况享有知情权,而劳动者具有如实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相互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或补偿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在入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没有义务加以说明。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隐瞒抑郁症入职,发生工伤,公司可以告吗?
可以起诉的。 抑郁症是躁狂抑郁症的一种发作形式,以情感低落、思维迟缓、以及言语动作减少,迟缓为典型症状。抑郁症严重困扰患者的生活和工作,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约15%的抑郁症患者死于自杀。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和哈佛大学的一项联合研究表明,抑郁症已经成为中国疾病负担的第二大病。 症状体征 抑郁症是一种常见的精神疾病,主要表现为情绪低落,兴趣减低,悲观,思维迟缓,缺乏主动性,自责自罪,饮食、睡眠差,担心自己患有各种疾病,感到全身多处不适,严重者可出现自杀念头和行为。 1、心境低落 主要表现为显著而持久的情感低落,抑郁悲观。轻者闷闷不乐、无愉快感、兴趣减退,重者痛不欲生、悲观绝望、度日如年、我单位有一位员工因患有抑郁症,已经请病假三个月,能辞退吗?或者怎么处理此事?
你单位可以寻求医学或心理医学帮助,辅助其进行治疗。\x0d\x0a辞退会直接激发相关人员的过激行为,如果后果严重将来公司的巨额赔偿是逃脱不了的。现在的建议就是采取人性化的措施,帮助其治疗,度过此段时期,等恢复了再采取措施更好一些——这样既对公司好也对员工好,也体现了公司人性化的一面。\x0d\x0a此阶段需稳定患者情绪为主,不宜采取辞退等措施,如果出现意外,对谁都不好。\x0d\x0a性命攸关的事情,请采取妥善措施!!\x0d\x0a个人建议,供参考~员工以抑郁症为由请病假
法律分析:员工以抑郁症为由请病假的,超过一定医疗期限,可以辞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知,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