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中股东们对股权份额和比例产生争议了该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出现纠纷怎么解决
(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没有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的处理 未依法征得其他股东同意而转让股权的行为,严格讲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如果其他股东追认的,则转让仍为有效。此种情形下,纠纷一般有两类: 1、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而受让人起诉出让人,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先将该诉讼情况通知公司,让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其他股东对该转让合同的意见,其他股东在期限内有超过半数以上股东作追认或不作相反意思表示(通知转让而不作否认,视为同意转让),且不同意转让的其他股东又不购买该转让出资的,或仅欲以低于转让合同价格购买的,判令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如在合理期限内有其他股对于股权转让大股东不同意如何办理
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欢迎关注,点赞,业务办理请私信, 1、股权转让协议书; 2、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股份转让的决议; 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主要是关于公司修正案的); 4、公司章程修正案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重新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 7、新股东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 8、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例如办理人员委托书以及身份证明、新旧股东现场签字、变更登记申请书等) 在上述材料当中,关键是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材料,因为如果其他股东拒绝签字,那么这些资料是不完整的,工商行政部门一般不会给予办理变更 股权转让过程中,工商部门会要求提供全体股东签字的股东决议和章程修正案,一般情况下说大多股东都是愿意配合的,个别情况例外 作为专业的财税公司多有米来说,有客户这么问:本人是一家公司的股东,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打算把自己所持的股权转让,再投资别的领域。但公司其中几个股东均不愿意购买我的股权,也不同意将股权转让给他人。那么在各种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下面多有米就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提供几个建议,供参考? 笼统的说,依据《公司法》,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故意刁难其股权转让的,可以诉诸法律。股权转让纠纷主要分为对内的大小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不同意的情形和对外股权转让的纠纷 一、大小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不同意的情形 股权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如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完全可以依法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 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情形 (一)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是以股东所持表决权多少为标准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 1、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即股东通知对外转股事宜应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简单以口头、电话等方式代替书面通知义务,同时,书面通知必须是全面的,书面通知时须将拟转股股东姓名、所持股权份额、拟转股对象、拟转股份额、价格、转股时间等详细信息写明,拟转股股东如果只是简单的知会、告知其他股东其要对外转股而未提供任何具体相关信息,视为未履行通知义务,《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七条(征求意见
离婚时怎样处理有限公司股权分割比例纠纷
法律分析:1、个人独资公司。
公司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要首先要看公司的性质。以一方名义注册的个人独资公司,如果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经营或者所得收益主要用于家庭生活的公司财产一般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2、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离婚纠纷中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无论持有的股份所占的比重有多大,都不能认为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优先购买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以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使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一方持有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或者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可以根据现价或者双方都同意的价值分割。如果根据现价分割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