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浙江证监局对嘉凯城出具警示函,这起到了哪些警示?
光大集团被出具警示函的原因是什么?
因为光大集团在重大合同、重大事件进展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
光大集团收到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公司存在重大合同披露不及时、重大事件进展披露不及时、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和不充分、重大交易披露不完整、个别公司债券受托管理阶段未勤勉尽责问题,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中央第五巡视组向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反馈了巡视情况。反馈中指出巡视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包括: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够到位,推动金融板块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还有不足,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存在薄弱环节,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存在差距,落实深化改革要求不够到位,内部治理体系有短板。
徐翔暴雷后多少人
徐翔暴雷后多少人 答,三人,徐翔、王巍、竺勇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同时并处罚金合计120.5亿元。其中,主犯徐翔被判处罚金110亿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徐翔1978年生于浙江宁波的一个普通的小家庭,18岁放弃高考带着3万元入市,徐翔凭借惊人的超短线天赋在股市崭露头角,只用了7年的时间便从3万元炒到了几个亿,此时的徐翔已经在股市远近闻名,被市场的散户成为“股市一哥”冠名“宁波敢死农尚环境股东杨霖减持4000股,股东减股对公司有影响吗?
近5年中,2018年度成为A股净增上市公司数量最少的一年,新京报记者根据wind数据统计,2018年度A股市场新增105家上市公司。截至4月19日晚间,105家上市公司中有90家公司已经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占2018年新股的85%。上述90家公司中,有35家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滑,占比超过38%。
业绩下滑的同时,一些公司的股价也没有扛住二级市场的洗礼。有10家公司上市以来的最低收盘价低于股票发行价格(后复权),其中包括养元饮品、今创集团、华宝股份、地素时尚、华夏航空、科华控股、工业富联等。其中部分公司在2019年以来股价有所回升,目前金创集团、地素时尚股价仍低于发行价。
此外,2018年上市的次新股,也有不少公司触碰到监管红线。新疆火炬、锐科激光等因为股东或高管违规增减持收到监管函;鹏鹞环保、振德医疗等公司上市或相关主体也遭遇被行政处罚;美凯龙、万兴科技、越博动力、泰永长征、天地数码、华宝股份曾相继收到监管层的关注函。
【看业绩】
超3成公司业绩下滑,多家公司连续三年下滑
4月19日晚间,上市公司天永智能、汇得科技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这是两家公司登陆A股第一年度的业绩答卷。至此,90家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数据。
上述90家已经披露业绩数据的公司中,有13家公司2018年度营业收入超过百亿,占比超过14%。其中中国人保、工业富联两家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037.99亿元、4153.77亿元。
从利润来看,上述90家已经披露业绩数据的公司2018年度均为盈利状态,其中有68家公司的归母净利润或预计归母净利润超过1亿元;14家公司归母净利润超过10亿元,占90家公司的14%。
工业富联以16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占据榜首;中国人保以134.5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占据榜单第二位。此外,成都银行、长沙银行、美凯龙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超过40亿元。
新京报根据wind数据统计,2018年度新上市的个股中,有35家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出现下滑。
此次业绩下滑最大的2018年新股为南京聚隆。数据显示,2018年度南京聚隆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02万元,同比下滑59.2%。中铝国际、康辰药业的归母净利润为3亿元、2.6亿元,同比下滑约48%、44%。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公司已经是连续3年净利润下滑,包括长城证券、中信建投、天风证券、华西证券、今创集团、亚普股份6家上市公司,上述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下滑34.18%、23.11%、26.16%、16.42%、24.02%、0.37%。
【聊股价】
10只次新股最低价曾破发
2018年,A股市场中的大盘不稳定,让新上市的105只新股市场表现不尽如人意。
数据显示,上述105只股票中有15只股票上市之初的未开板涨停板天数不超过3天,其中今创集团、养元饮品、华宝股份、长沙银行、上机数控均是只有1天。
在上述105只新股开板当日,养元饮品、明德生物、奥飞数据、明阳电路等多只股票跌停。
不过,也有彩讯股份、药明康德、天地数码、绿色动力等8只股票上市之后的涨停板天数达到15天,有29只股票上市之后的涨停板天数达到10天。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一些股票前期连续上涨,但也有一些2018年新股曾跌破发行价。
按照105只新股2018年12月31日收盘价看,前复权计算方式中有13只股票的收盘价较发行价有所下跌,后复权计算方式中有10只股票的收盘价较发行价有所下跌。
从历史最低成交价看,按照前复权计算有20只股票的历史最低成交价格跌破发行价格,按照后复权计算有10只股票的历史最低成交价格跌破发行价格。(不注明情况下,本文后面股价相对于发行价涨跌均按后复权计算)。
上述10只股票中,今创集团、地素时尚、养元饮品、华西证券、华宝股份最低成交价较发行价的跌幅分别达到了45.67%、30.53%、30%、25.79%、23.96%。
数据显示,今创集团2018年2月27日上市,上市第3天对应总市值达到了218.99亿元,按照2019年4月19日的最新收盘价看,今创集团对应总市值只有113.51亿元。地素时尚2018年6月上市,上市后第3个交易日对应总市值184.1亿元,按照2019年4月19日最新股价看,对应总市值106.10亿元,此前地素时尚最低总市值下滑至80亿元以下。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以来,上述“破发”的股票股价也有所回升。
4月18日,工业富联公告表示,公司股票在2019年4月16日、2019年4月17日、2019年4月18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这是工业富联上市“破发”后难得的股价高涨。2018年6月,工业富联以13.77元/股的价格发行上市,上市当天股价涨44%,第4个交易日后股价打开涨停板,当日对应总市值5065.63亿元。打开涨停后,工业富联股价急速下滑“跌跌不休”,股价最低时在2018年10月19日到11.11元/股,当日对应总市值2286.62亿元。
近日,受郭台铭参选中国台湾地区领导人消息刺激,工业富联股票大涨。截至4月19日收盘,工业富联股价报17.89元/股,股价不仅回升超过发行价,对应总市值也回升至3523.49亿元。
新京报记者统计,上述10只“破发”股票2019年年初至今股价总体为上涨态势,其中有8只股票回升并超过发行价。仍有今创集团、地素时尚最新股价低于发行价格。
【说监管】
9家收到监管函 有的股东清仓式减持
业绩和股价之外,次新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东减持等情况也受到关注。新京报记者统计,2018年上市新股中有9只新股收到监管函,有鹏鹞环保、振德医疗、倍加洁等公司或相关主体在上市后被行政处罚或被采取监管措施,涉及违规原因具体到股东增减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环保问题等。
4月18日,上市公司泰永长征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收到监管函。资料显示,2018年度泰永长征未将874.9万元的募集资金投向IPO招股说明书中所列项目用途,而是变更至其他用途中,但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前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此外,还有上市公司美凯龙、锐科激光、新疆火炬因为股东或董事的增减持情况,收到监管函。
2018年8月,美凯龙公司副总经理违规增减持获利1.5亿,收到了监管函;锐科激光公司董事徐少华,因其配偶肖碧青在公司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买入公司股票,构成了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2018年9月收到监管函。
2019年1月2日,新疆火炬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新疆火炬相关股东股份减持计划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2019年1月2日晚间,新疆火炬披露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司第二大股东君安湘合、第四大股东苏州昆吾民乐九鼎投资及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以下合称相关股东)拟在6个月内减持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合计比例为26.28%。
对新疆火炬的上述监管函要求相关股东说明:拟在短期内减持其所持全部股份的主要考虑;核实相关股东在IPO前投资上市公司时是否已有明确的退出安排,以及本次减持计划与该退出安排是否一致,并说明筹划本次减持计划时是否评估了对中小投资者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鹏鹞环保、倍加洁、绿色动力则因为环保问题,上市公司或旗下公司被环保部门处罚。
■ 个股透视
新上市的独角兽:
工业富联增速放缓,今创集团业绩股价双下滑
2018年,独角兽工业富联登陆A股并创造了36天闪电过会的纪录,一度成为A股市值最高的科技企业,甚至曾有分析认为,工业富联市值将达到万亿,超过贵州茅台和中国石油。
但是,工业富联股价虽在上市后短暂冲高,随后却一路走低,上市仅四个月就跌破发行价。在去年10月8日接近收盘时,工业富联跌破13.77元人民币的发行价,以4月8日收盘价计算,工业富联当前市值为2702亿元。与上市首日3906亿元市值相比,缩水30.8%。顶着独角兽光环的工业富联,为何跌跌不休?
根据工业富联3月30日披露的年报,2018年工业富联实现营业收入4153.77亿元,同比增长17.16%;归母净利润169.02亿元,同比增长6.52%。不过,尽管工业富联的营收与净利润都处于增长状态,相比于公司2017年营业收入增长30%、净利润增长12.7%,增速已经放缓。
在工业富联成功上市后,独角兽宁德时代也登陆A股。今年2月18日,宁德时代交出上市后首份业绩快报,归母净利润下滑,独角兽光环下隐患与挑战并存。
作为一家动力电池的提供商,宁德时代只用了7年时间就成为国内动力电池销量第一的企业。但2018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宁德时代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96.11亿元,同比增长48.08%,公司归母净利润35.78亿元,同比减少7.71%。公司称,2018年利润总额与2017年同期相比下降的主要原因是,2017年同期转让了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取得的处置收益影响。
继药明康德之后第二家通过IPO回归A股的独角兽迈锐医疗也在2018年成功上市。
2月27日,迈瑞医疗发布2018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营业收入137.53亿元,同比增长23.09%,净利润37.19亿元,同比增长43.65%。
虽然业绩亮眼,但如今迈瑞医疗深陷专利诉讼战。4月19日,理邦仪器发布公告称,迈瑞医疗在与该公司的专利纠纷案中一审败诉,法院判决深圳迈瑞应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迈瑞医疗表示公司将提起上诉。
同样在去年登陆A股的高端制造业独角兽今创集团遭遇了业绩股价双双下滑。
根据业绩快报显示,今创集团2018年营业收入32.47亿元,同比增长10.78%,净利润为4.55亿元,同比减少24.02%,扣非归母净利润也同比下降25.76%。
不仅业绩受挫,公司股价也出现下跌。今创集团披露的IPO发行结果显示,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19.58万股,弃购金额达639.97万元;网下投资者弃购7249股,弃购金额为23.7万元。
2018年2月27日,今创集团以32.69元的股价登陆A股市场,当日涨幅高达43.99%,在上市第三个交易日,今创集团的股价最高达到55元,但是随后股价下跌。
2018年6月19日,今创集团股价跌破发行价。到了2018年9月,相比于刚上市时55元股价巅峰,跌幅已经超过50%,破发幅度也已达26%。截至2019年4月19日收盘,今创集团的股价只有18.65元,相比于最高点55元更是下跌了超过6成。
哪些公司业绩下滑幅度大?
南京聚隆、中铝国际、天永智能业绩下滑超4成
在所有2018年上市新股中,南京聚隆、中铝国际、天永智能业绩下滑最为明显,均超过40%。
2月27日,南京聚隆发布公告显示,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10.18亿元,较2017年同期下降 555.63万元,下降幅度0.54%;营业利润2065.17万元,较2017年同期下降3757.68万元,下降64.53%,归母净利润2302.68万元,较2017年同期下降3340.63万元,下降59.20%。
公司解释称,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是受上游化工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的影响,同时产品价格调整具有时滞性,导致营业成本增加,销售毛利率较去年同期下降明显;四季度汽车市场销售下降,影响公司销售收入;研发支出、人员薪酬、上市费等费用有所增加。
2018年8月31日,中铝国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至此,中铝国际H股回归A股完成,成为A+H有色工程技术第一股。但是,中铝国际回归A股后首份年报显示,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335.72亿元,同比减少6.91%,净利润3.05亿元,同比减少48.29%。
对于业绩下滑,中铝国际解释称,营业收入下滑一方面是由于本报告期部分大型工程项目已接近尾声,可确认收入规模下降;另一方面本集团缩减了毛利水平较低的贸易业务规模所致。而利润的下滑,主要为收入下降带来的边际利润减少及本期确认的信用减值损失增加所致。
相比于上述两家公司,天永智能则被客户“殃及”,业绩下滑。公司在2018年报中称,2018年度,公司整体应收账款回款情况不及预期。公司焊装事业部的主要产品为汽车白车身焊装自动化生产线,主要客户为汽车整车生产厂商。
2018年,公司的客户之一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银翔”)及其相关方由于资金紧张,公司对其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且处于逾期未收回状态。
据公告,针对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天永智能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共计2223.96万元。因上述计提单项资产减值准备,导致2018年度利润总额与上年同期相比下滑幅度较大。
2018年年报显示,2018年天永智能实现营业收入5.06亿元,同比增长19.37%,实现归母净利润3611.80万元,同比下滑41.76%,扣非归母净利润为3158.49万元,同比下滑44.92%。
金融次新股业绩增速放缓
银行保险次新股增速放缓,中国人保增收不增利
还有不少上市公司2018年首份年报业绩亮眼,但增幅相比于往年已经下滑。
2018年,中国人保实现营业收入5037.99亿元,同比增长3.2%,实现归母净利润134.50亿元,相比于上一年的166.46亿元同比下降19.2%。但在2017年,中国人保实现营业收入4764.5亿元,同比增长8.3%,实现归母净利润161亿元,同比增长13%。
中国人保在年报中提及,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正面临着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从未有过的、挑战和机遇同生并存的大变局,面临着宏观经济周期、技术变革周期与行业“新周期”叠加的复杂形势。
成都银行2018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公司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115.18亿元,同比增长19.31%,归母净利润46.49亿元,同比增长18.93%。但是在2017年,成都银行的净利润为39.09亿元,同比增长51.69%。
业绩增速下滑的不仅是成都银行。
3月24日,长沙银行披露了2018年年报。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139.4亿,同比增长14.95%;实现归母净利润44.79亿元,同比增长13.94%。但是在2017年,长沙银行的营业收入为121.27亿元,同比增长20.78%,实现归母净利润39.30亿元,同比增长23.21%。
“金融严监管、去杠杆和稳货币,主要经营指标的降速换挡,也让我们感到前所未有的转型压力”,长沙银行在年报中称。
次新股减持受关注
大股东清仓减持鹏鹞环保砸停股价
作为家居装饰及家具商场运营商,美凯龙主要通过经营和管理自营商场和委管商场,为商户、消费者和合作方提供服务。同时,公司还提供包括互联网家装、互联网零售等泛家居消费服务及物流配送业务。
2018年报中,美凯龙实现营业收入142.39亿元,同比增长29.93%,实现归母净利润44.77亿元,同比增长9.80%。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末,公司经营80家自营商场,其中自持物业53家,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为785.33亿元,占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70.84%,为公司最主要的长期经营性资产。
不过,美凯龙也因为高管违规而收到了监管函。2018年8月3日,美凯龙公告称,谢坚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存在多次在6个月内买入后又卖出,以及卖出后又买入公司股票的情形,并且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当年转让的股份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样在2018年上市的鹏鹞环保当年实现营业收入7.78亿元,同比减少3.59%,实现归母净利润1.73亿元,同比减少20.81%。
早在公司发布招股书时其就曾提醒公司存在业绩波动风险。鹏鹞环保招股书显示,由于行业景气吸引潜在竞争者进入,竞争加剧也可能对上述业务毛利率产生影响。上述影响可能造成公司收入和利润在不同会计年度出现波动。
不仅如此,鹏鹞环保的重要股东也在承诺期满立即清仓式减持。
1月3日,鹏鹞环保开盘即一字跌停。而直接“砸”停其股价的系前一天披露的减持计划。
1月2日盘后,鹏鹞环保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二大及第三大股东喜也纳企业有限公司(CIENA ENTERPRISES LIMITED)与卫狮投资有限公司因资金需要,将于1月8日起的6个月内减持所持有的全部鹏鹞环保股份,合计1.46亿股,占鹏鹞环保总股本30.45%。
这一天,距离鹏鹞环保上市还不到一年时间。而1月8日也是喜也纳与卫狮投资承诺12个月内不减持期满后的第二个交易日。
此外,鹏鹞环保在2018年9月还曾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鹏鹞环保的全资子公司大鹏水务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环保部门决定对大鹏水务罚款80万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六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二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评估准则或者其他评估规范,恰当选择评估方法,评估中提出的假设条件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形成合理的评估结论。
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六十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依法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第六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编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媒体传播上市公司信息不真实、不客观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处罚。
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处罚。
第六十八条 涉嫌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证监上字[1993]43号)、《关于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研字[1993]19号)、《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6号)、《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6]28号)、《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电子存档事宜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ST、PT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3号)、《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69号)、《关于上市公司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