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表示部分消费金融公司过度追求规模扩张与客户体验,应采取什么措施进行解决?
监管“升格”震慑违规 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再强化
2021年7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随着《办法》的实施,消保工作将内嵌到银行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中,对监管评价结果为三级及以下的机构采取通报、限期整改等一系列监管措施。
近年来,银保监会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章立制推进消保体制机制建设,通过现场检查、投诉督查、行政处罚集中整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通过教育宣传、风险提示和案例通报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2020年,银保监会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清退、赔付消费者177亿元。
但是当前金融交易数字化、金融产品结构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更大挑战。消费者反映的问题集中在校园贷、信用卡、理财、保险等业务中,涉及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捆绑搭售、霸王条款等。此外,还存在持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乱象,比如暴力催收、息费定价过高、向未成年人放贷、泄露客户信息等。上述新问题要求建立监管评价体系,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将消保工作内嵌到经营管理中。
此次银保监会出台的《办法》面向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等。
一、与互联网平台等合作需加强消保管理
为更好地督促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办法》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保险机构纳入评价范围,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理财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此外,《办法》还针对互联网平台消保乱象,以及金融产品过于复杂、多层嵌套等问题,设置合作机构管理、消保审查等指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消保管理。该负责人表示,通过这种方式强化消保审查,风控关口前移,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二、监管评价要素由6项构成
《办法》共6章35条,包括总则、评价要素和等级、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评价结果及运用、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附则。其中,评价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5项基本要素总权重为100%。
其中,体制建设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建设等情况,权重为10%;机制与运行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设和运行情况,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信息披露、个人信息保护、内部培训、内部考核、内部审计等,权重为25%;操作与服务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日常经营和服务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的落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销宣传、适当性管理、销售行为管控、合作机构管理、服务质量与收费等,权重为30%;教育宣传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教育宣传总体安排、集中教育宣传活动、常态化消费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等,权重为10%;纠纷化解主要评价银行保险机构投诉管理、投诉数量以及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情况,权重为25%;监督检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场检查、举报调查、投诉督查、复议诉讼情况以及日常舆情、重大负面事件和机构相关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调减,幅度不超过总权重的25%。
三、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办法》为评价结果设置了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一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75分(含)至90分为二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中等水平;60分(含)至75分为三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偏下水平;60分以下为四级,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落后水平。为增强评价结果精准度,二级和三级又细分为A、B、C三个等次。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明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作为监管部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政策、实施消保分类监管的重要基础,以及配置监管资源和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
对于评价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及时整改,落实主体责任,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在银行保险领域的诉求和困难。银保监会将根据消保监管评价结果,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根据《办法》,对评价结果为三级的机构,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问责等方式,要求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必要时公开披露其不当行为。
对评价结果为四级且整改措施不力的机构,可依法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据悉,银保监会每年将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消保监管评价,推动提升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可增强银行保险机构消保工作针对性,督促机构对照监管要求检视自身消保工作薄弱环节,发挥监管“指挥棒”作用,实现监管要求与消费者保护全覆盖。
银保监会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
近年来,许多地方银行的保监局多次发布关于防范过度借贷和理性消费的提示。
“近年来,不断有消费者投诉信用卡过度授信、分期手续费或违约金过高、暴力催收等。”银监会3月14日表示。
从银监会每季度公布的银行业消费类投诉情况来看,信用卡和贷款类投诉比例长期居高不下。这种业务与零售客户规模分散、量大有关,但也有其自身的原因。
关于个人消费贷款营销不规范问题,银监会此前曾通报某股份制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未充分展示实际利率,片面宣传利率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客户实际承担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为宣传利率的2.5倍,产品上线以来没有客户享受过最低的宣传利率。"
近两年来,银行对个人消费贷款产品的营销屡屡“翻车”,从“彩礼贷”、“墓地贷”的过度营销,到“没有客户享受最低宣传利率”,凸显了个人消费贷款市场竞争的激烈。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显示,近年来中国家庭部门杠杆率持续上升,从2008年底的18.2%上升到2019年底的65.1%,年均增长4.3个百分点,但2020年以来增长势头有所下降。
Lookup智库和光大银行联合发布的《2021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白皮书》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个人债务过快增长得到有效遏制,债务结构不断优化。从政策面来看,一是由于房贷政策持续收紧,个人住房贷款增速连续三年下滑;其次,P2P点对点借贷机构全部关闭,非法集资、跨境赌博、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活动得到遏制;再次,监管部门加强了对助贷业务的监管,进一步压缩互联网贷款规模。从需求端看,一是受经济下行和疫情影响,部分消费者对未来收入的预期下降,因此主动控制负债规模;其次,一些年轻人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变化,逐渐摆脱了“负债族”、“月光族”的身份。
但业内人士认为,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不能为了追求规模而“竭泽而渔”,而应该研究市场的真实需求,提供用户需要的服务。
这次银监会也提到了消费贷款在非消费领域使用的弊端。“诱导或者默许部分消费者将信用卡、小额贷款等消费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炒股、理财、偿还其他贷款等非消费领域。已经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苏表示,在消费贷款的实际运用方面,一是要加强内部人员的管理,防止出现内鬼作为消费贷款使用不当的帮凶;二是在放款前,要向申请人明确消费贷款的使用说明,并揭示使用不当的后果;第三,要加大贷款中资金的监控力度,及早发现和处置“问题”资金。
相关问答:
在金融方面如何强化行为监管?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建议:一是推进立法建设,完善顶层设计。从国际经验来看,《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是英美两国实施行为监管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依据,法案中对于行为监管当局的法定职责、工作开展等事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目前我国实施行为监管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依据。
二是重塑监管理念,坚持双峰并重。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更加重视行为监管,为重塑监管理念及完善监管体制指明了方向。今后必须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理念,寻求两者之间关系的有机平衡,实现双峰的平行发展。
三是完善协调机制,促进监管协同。金稳委可牵头建立行为监管及金融消费者保护日常协作机制,加强各方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并在规制建设、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方面加强分工协作,推动统一行为监管标准的制定,消除套利空间,填补监管空白。
四是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监管能力。应尽快建立标准化的行为监管流程,对于扰乱市场秩序或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乱象,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等。
消费金融的监管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将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且消费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此外,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银监会还要求,该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而且只有已取得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
中国银监会上周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未来几个月,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将先行试点成立消费金融公司。这类公司是经过银监会批准,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无抵押、无担保消费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前期试点的消费金融公司不能经营“车贷”和“房贷”,且贷款利率在4倍于银行利率的范围内,根据借款人的风险承受力灵活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