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高价 垄断低价与掠夺式定价的区别?
垄断低价和掠夺性定价的区别?
比如你是一家生产可乐的企业,一瓶可乐的生产成本是1块钱,如果你为了驱逐竞争对手遏制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将价格定再8毛钱,就叫做掠夺性定价,如果你知道你的竞争对手的生产成本是1.2元,你把价格定在1.1元就是垄断低价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怎样通俗化理解
垄断高价是指垄断性企业卖出商品时采取高价卖出的方式,由于商品只有1个或几个少数公司生产,所以商品价格有此少数卖方公司制定,用高定价来获取暴利。这个是卖出价。
垄断高价的主要形式有价格联盟、自然垄断高价、行政垄断高价等。
垄断高价它包括三个构成部分:一是成本价格,二是平均利润,三是垄断利润或者说它等于生产价格加垄断利润。
垄断低价是指垄断性企业买入原料产品时采取低价买入的方式,由于需求此种原料产品的只有1个或几个少数公司,所以商品价格由此少数买方公司制定,用低定价来压低成本获取暴利。这个是买入价。
垄断 (Monopoly) (通常译独占),经济学术语,是一种市场结构,指一个行业里有且只有一家公司(或卖方)交易产品或者服务。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 (Monopsony) 则恰恰相反。理论推断垄断者在市场上,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调节价格与产量,但没有确切案例提供支持。
在某些特定行业里,会出现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此类垄断会使所在行业的运营更加高效,比如铁路建设,国家电网等等,过多的竞争只会让此行业运营效率降低,从而引发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政府有时也需要适度干预,制定政策,但前提是让市场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让经济(或者此行业)以最高效的方式运行。
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发达阶段的表现较为明显。垄断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出现又抑制了竞争。列宁曾指出,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说自然而然地走向垄断。因为几十个大型企业彼此容易达成协定; 另一方面,正是企业的规模巨大造成了竞争的困难,产生了垄断的趋势。
掠夺定价和不公平定价的区别
掠夺定价和不公平定价的区别在于动机和市场影响。
掠夺定价是指企业在垄断或垄断类似市场中,通过提高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的行为。这种定价策略通常是基于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力,目的是最大化利润而不考虑消费者福利。掠夺定价可能导致消费者支付过高的价格,限制市场竞争和创新。而不公平定价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不公平手段来获取利润的行为。这包括虚假宣传、欺诈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公平定价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
垄断价格包括哪两种基本形式?
垄断价格是指垄断组织为了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依靠其垄断地位规定的产品价格。它包括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两种基本形式。其中,垄断低价是指垄断组织在向非垄断企业,小生产者和经济落后国家购买生产资料时规定的低于商品价值或生产价格的价格。答案为垄断低价。垄断利润是指垄断组织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的大大超过平均利润的高额利润。它主要是通过垄断价格实现的。垄断价格是指垄断组织为获得垄断利润,凭借垄断地位.在购买生产资料或销售产品时规定的一种市场价格。垄断企业来源主要通过以下各种途径攫取高额垄断利润: ①垄断资本家凭借其垄断地位,通过在生产过程中提高劳动强度以及其他手段,更多地榨取了工人无偿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 ②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类型有哪些内容
我们经常会认为凡是规模巨大的企业都有垄断的嫌疑。那么到底哪些情况才是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呢?具体的内容是什么呢?反垄断法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类型有哪些内容
一、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1、垄断高价与垄断低价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
3、拒绝交易行为
4、限定交易行为
5、搭售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6、差别待遇(价格歧视)
7、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