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有何要求?
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涉及
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涉及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具体涉及基金资产保管、代理清算交割、会计核算、净值复核、投资运作监督等环节。
拓展资料
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2.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4.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基金获准上市的,应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ETF上市交易后,其管理人应在每日开市前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申购、赎回清单,并在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上公告。
5.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如遇半年末或年末,还应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6.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在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在每季结束后巧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上述定期报告在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应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对于当期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可以不编制上述定期报告。
7.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备案。封闭式基金还应在披露临时报告前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
8.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9.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10.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管理人应采取以信息披露措施有哪些?
管理人应采取以信息披露措施的情况: 1、根据《披露办法》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其中基金合同对披露的要求不能低于协会的规定。因此管理人应该重新审视基金合同,如果基金合同中关于披露的要求低于协会的规定,那么该基金合同很可能被协会质疑。 2、根据《披露办法》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 基金合同;(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企业年金基金的各类管理人应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企业年金基金信息披露要求如下:(1)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2)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年度报告;(3)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年度报告;(4)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年度报告。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有哪些?
中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 信息披露可分为: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 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信息披露。 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运私募基金一法六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2、《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明确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权力机构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经营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5、《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6、《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7、《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百度百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百度百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百度百科-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百度百科-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